政府規定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凡進入政府處所均須掃描「安心出行」二維碼。5 人包括 3 名公務員進入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時使用假「安心」,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其中一名入境事務助理員不認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勤周四(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准保釋至 4 月 12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指,被告已收悉處所擁有人、即入境大樓向職員發出的電郵,指職員必須於進入大樓前掃瞄「安心出行」二維碼,而被告不只沒掃碼,更使用「安心回家」。官續指,「安心回家」是網頁、非應用程式,與官方「安心出行」的實際操作「有根本性分別」,被告明顯是故意以虛假「安心出行」魚目混珠,在明知無許可的情況下進入處所。
裁判官形容案情簡單,雙方亦不爭議大多數案情,包括入境事務處秘書於 2021 年 10 月 25 日,向包括被告在內的職員發電郵,公布必須掃「安心出行」二維碼後方可進入處所的安排,如職員因未掃而被拒進入,可被視為擅離職守。
官稱被告已收到內部電郵
理應遵從安排於大門掃碼
裁判官認為,即使按時任入境事務主任供詞,僅樓層擁有指定二維碼,任何人均毋須掃碼,便可進入大樓的地面大堂,職員亦不會監察所有經大堂的行人有否掃碼,以及許多職員在進入大樓後才掃碼;然而,被告理應遵從上述電郵告知的安排,在進入處所前,按大樓大門玻璃牆張貼之告示,先掃瞄其辦公樓層的指定二維碼。
裁判官引述辯方陳詞指,被告是職員,案發前,入境事務處默許被告多次使用涉案「假安心」進入大樓,故被告擁有進入大樓的「隱含特許」;官認為,據上述分析,單憑被告職員一身份未能滿足掃碼這一項新增條件,同時無證據顯示大樓一直得悉被告用「假安心」,因此「隱含特許」不成立。
裁判官續指,就算大樓內安排了不同檢查站,兼有措施協助未能成功掃碼的人士,此與處所擁有人訂明的規則,即使用者必須於進入前掃碼並無衝突。
官稱檢查站職員無權限
向被告發出進入許可或免掃碼
就辯方陳詞,按一英國案例,被告當時其實正向「處所代理人」申請進入許可,惟遭拒絕,故處所應給予被告合理時間離開處所;官不同意當時檢查站的職員為「代理人」,強調相關職員僅有權拒絕無碼人士進入,但他們不獲政府授予,向被告發出進入許可或豁免被告掃碼的權力,而且被告在經通道進入電梯大堂前,已有充分時間可離開處所。
除犯罪行為外,本案亦須證明被告具犯罪意圖。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即當日截查被告的兩名入境事務處職員的供詞,他們稱發現被告使用虛假安心出行。官就此指出,被告不只是無掃碼,更使用虛假安心出行,裁定使用假安心超出了進入處所的條件或准許。
至於被告於警誡下,稱自己不知道所用程式為虛假,官指被告選擇不作供,此辯白供詞未經盤問驗證,故不予比重。
官指用「安心回家」須一連串「有意識動作」
被告不可能誤打誤撞下完成
官又指,被告使用的「安心回家」,與官方「安心出行」的實際操作「有根本性分別」:假安心可自行輸入地址、刪除紀錄等,而且是網頁而非應用程式,如要將該網頁轉換作蘋果手提電話主畫面上的標誌,必須將網址加入主畫面,再將此書籤由原來的「安心回家」、重新命名為「安心出行」,被告不可能誤打誤撞地完成上述「一連串有意識的動作」,故被告明顯地「故意以虛假安心出行魚目混珠」,並在明知無許可的情況下進入處所。
裁判官總結,被告無合法辯解地侵入大樓,就算被告上司於案發時,曾催促被告盡快回辦公室,但上司同樣沒有豁免被告掃碼的權力,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考慮被告背景和案情嚴重性,應辯方申請,先為被告索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至 4 月 12 日判刑。
5 人被控入侵大樓
1 人無罪、1人認罪判 80 小時社服令
被告黃梓軒(29 歲,入境事務助理員),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即於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除本案被告外,另有 4 名被告被指同日同地干犯控罪。其中陳國飛、莫冠恒、文劍偉不認罪,陳獲判無罪,文待 4 月 6 日裁決,莫則待開審;伍敏怡認罪,早前被判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ESCC20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