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在東涌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再被指於 2021 年及 2022 年在港鐵旺角東站、大圍站和中環拉二胡,涉無牌演奏及籌款。他否認 4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 3 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傳票控罪。 案件原定周一(1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惟因主控、裁判官先後染疫及身體不適,押後至周五(19 日)再訊。控方庭上讀出經修訂的承認事實,較周一讀出的版本有更多細節,包括指有途人認出被告演奏的歌曲為《願榮光歸香港》,感到十分煩擾,擔心引起騷動於是報警。 被告同意內容,重申「我沒有罪」,另提到要傳召全數 12 名證人「與我辯論」。裁判官表示,因要遷就主控及證人的時間,押後本案至 7 月 21 日、24 日及 25 日,作 3 日審訊。
修訂承認事實指
有途人擔心引騷動報案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並有普通話傳譯協助;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控方庭上讀出修訂的承認事實,比周一讀出的案情列出更多細節。
就 3 項發生在旺角東站出口附近的控罪,控方指, 2021 年 8 月 3 日,被告奏玩二胡,前方放置一個載有紙幣的箱子。一名陳姓女途人認得演奏的歌曲為《願榮光歸香港》,感到十分煩擾並擔心引起騷動,遂用手機拍下片段及報警,警方其後接報後到場。同月 18 日,警方巡邏時發現被告奏玩二胡;另警方於同年 9 月 9 日,接獲市民投訴有人演奏《願榮光》遂到場處理。
至於涉大圍站 A 出口部分,警方於 2022 年 6 月 24 日 、 8 月 24 日,因接獲市民投訴到場處理或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看到被告奏玩二胡,前方放置一個已打開的箱子,另有一張紙張寫上其案件進度:「因街頭演奏《榮光》 被以下法院起訴:一,屯門法院(撤訴);二,九龍城法院:今年 9 月 28 日至 29 日上午 9 時 30 分開庭;三,西九龍法院今年 7 月 27 日下午 2 時 30 分開庭。無錢打官司,在此募捐」等。
被告另被指於 2022 年 9 月 29 日下午,在中環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奏玩二胡,旁邊有個箱子,另有紙張匯報案件進度:「西九龍法院庭審,反覆 N 次重審!!!無錢打官司請求援助」等字句,警方接獲投訴後到場。
承認事實又指,被告在案發關鍵時間從未申請或持有警方發出、准許奏玩樂器的許可證,亦沒有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籌款許可證。
被告同意承認事實
要求傳召 12 名證人
控方讀畢承認事實後,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內容,稱「只是我沒有罪」。裁判官朱文瀚問,是否需要傳召 12 名證人,控方指因應現時的承認事實,部分證人毋須傳召,惟被告要求傳召所有證人。被告稱「我堅持 12 名證人到場與我辯論」,裁判官則表示,12 名證人都會到庭作供,囑被告放心。
被告被票控 7 罪
被告李解新(69 歲,退休人士)涉 2021 年三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外拉二胡,被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於 2021 年 8 月 3 日早上 10 時 48 分至 11 時、8 月 18 日下午 6 時 24 分至 6 時半及 9 月 9 日早上 11 時 20 至 25 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 B 及 C 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被控 3 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指他於 2022 年 6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45 分,及 8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27 分,在港鐵大圍站 A 出口的行人路上;同年 9 月 29 日下午 6 時 30 分,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他原被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但控方早前修改控罪,改控「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就中環當日,他另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許可證,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KCS38409-11/2021,STS8743、10299、11832/2022、STS1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