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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二胡六旬翁否認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 主控染疫審訊周二續

奏二胡六旬翁否認7項無牌演奏及籌款 主控染疫審訊周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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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在東涌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再被指前年及去年在港鐵旺角東站、大圍站和中環拉二胡,涉無牌演奏及籌款。他否認 4 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 3 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傳票控罪。案件原訂周一(1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惟主控因染疫缺席,故庭上只處理同意事實。聽畢案情後,被告表示「事實基本是這樣,但我沒有罪。」案件押後至周二(16 日)續審。
控方:主控染疫未能應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以普通話自行應訊。控方甫開庭即表示,原本主理本案的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因上周三確診肺炎,而本案較多證人,考慮眾人健康後決定今天(15 日)不出席聆訊,建議可把審訊押後一至兩天、或整個審訊押後再排期。

被告反對押後,表示有「太多主控」,可以繼續處理案件。裁判官解釋指,本案涉及 7 宗傳票,案情並不簡短,控方開審陳詞達 30 多段,有別於一般簡短刑事案件,相信由林曉敏繼續處理本案證供較合適。

被告指案情:事實基本是這樣,但我沒有罪

是日庭上僅處理答辯及同意事實,針對 3 項發生在旺角東站出口附近的控罪,控方指 2021 年 8 月 3 日早上,一名陳姓女途人經過現場時見到被告,用手機拍下片段,警方接獲報案後到場,於旺角東站 C 出口外看見被告,陳隨後將片段交給警方。同月 18 日當天則由警方巡邏時發現被告;同年 9 月 9 日的控罪則指,當天警方接獲噪音投訴到場處理,於旺角東站 C 出口外發現被告。

有關大圍站 A 出口及中環的控罪案情指,警方 2022 年 6 月 24 日在大圍站進行反罪惡巡邏,並在行人路發現被告。警方另分別於同年 8 月 24 日及 9 月 29 日到大圍站外及中環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處理噪音投訴,到場後發現被告。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關鍵時間均沒有申請及持有警方發出、准許奏玩樂器的許可證,亦沒有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籌款許可證。

控方讀畢案情後,被告表示「事實基本是這樣,但我沒有罪。」他亦同意沒有身份爭議,「沒有隱瞞我的一切」,同意有拉奏二胡及使用擴音器。

被告被票控 7 罪

被告李解新(69 歲,退休人士)涉2021 年三度在港鐵旺角東站外拉二胡,被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於 2021 年 8 月 3 日早上 10 時 48 分至 11 時、8 月 18 日下午 6 時 24 分至6 時半及 9 月 9 日早上 11 時 20 至 25 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在港鐵旺角東站 B 及 C 出口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他另被控 3 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指他於 2022 年 6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45 分,及 8 月 24 日早上 11 時 27 分,在港鐵大圍站 A 出口的行人路上;同年 9 月 29 日下午 6 時 30 分,在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且沒由社會福利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他原被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但控方早前修改控罪,改控「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

就中環當日,他另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指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許可證,奏玩二胡連揚聲器。

KCS38409-11/2021,STS8743、10299、11832/2022、STS1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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