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4 日)於高院踏入第 23 天審訊。
次被告李嘉濱一方續盤問偵緝警員溫文鏡,提及溫的證人口供當中兩段,與另一警員的口供一樣和相似,質疑是「照抄」。據庭上所呈口供內容,溫的口供中,以「偵緝警員11632」描述自己。辯方質疑,溫以其他警員描述他的方式,即「偵緝警員 11632」去記錄,因為照抄,溫則解釋,指「我會以第三身嘅形式紀錄」,有時亦會忘記轉用「我」。審訊周五(27 日)續。
第 22 天審訊|辯方指警沒「爆夾萬」因怕「爆錯門」 警稱有手令「爆錯唔會孭鑊」
辯方指警要求「剝光豬」搜身
警員否認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負責查問李嘉濱及檢取證物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溫文鏡(現駐守警方國安處)。
辯方指,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李被捕後被帶回旺角警署,警員對他進行「strip search(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除晒衫」。温否認,指當時警署值日官指示,毋須被捕人脫衣搜查。
辯方指出,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與李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前,偵緝警員 4181 陳國威進入會面房間後,向李稱,「嗱,宜家開機,唔好轉頭同我講要律師陪同或者扮唔舒服,玩嘢嘅,蝕底係你」,而當時溫文鏡在房間內。陳國威其後取了羈留人士通知書,著李簽名,沒給予時間讓李閱讀,亦沒有人向李解釋其權利。溫均否認。
辯方指被告曾問及女友情況
警答稱「冇穿冇爛」
辯方續指,在完成第一個錄影會面後, 陳國威著李「唔好學何卓為(首被告)同張家俊(第四被告)咁麻煩要我哋出手」。 溫答稱,「我唔同意,我印象中被告人話唔認識何卓為同張家俊。」
辯方續指,李當時問陳,「我都跟咗你意思去錄,可唔可以講吓我女友嘅情況呀」,接著陳稱,「等我睇吓先」,並使用其電話,之後陳稱,「你條女而家係北角警署,冇穿冇爛。」李回應指,「你想我配合你哋,但起碼我條女要擔保到。」陳覆稱,「有你配合自然最好,雖然告唔告係律政司嘅事,但調查方向係我哋話事。」陳一概否認。
辯方追問為何沒封存記事冊
官打斷指不屬證據
辯方另問及,溫曾以 7 個月時間,翻查本案閉路電視片段一事。溫稱,有在辦公室及現場,如明愛醫院、宏創方看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問,溫在首被告一方盤問時曾提及,有就看閉路電視片段一事作出紀錄,問溫在哪處記錄?溫答稱「我印象都係記事冊裡面嘅。」
辯方指沒有收過相關記事冊,法官陳仲衡隨即打斷,「呢啲問題佢點答你?佢唔係負責文件披露嘅工作㗎嘛。」辯方遂問,溫有否帶備記事冊。溫稱沒有,指案件發生在 2020 年 1 月 27 日,「我唔能夠帶齊晒所有日子嘅記事冊」。
溫在官提問下,稱用畢記事冊後,需交回警署,又提及記事冊並非證物,只會保存 3 年。辯方追問為何沒有將記事冊封存,質疑為重要證據。官則稱「呢啲唔係證據」,著辯方問下一個議題。
辯方指與同僚口供一樣
警:以第三身形式紀錄
辯方另問及溫的證人口供,指當中兩段與陳國威的口供一樣和相似。辯方問,兩人當時是否使用同一部電腦?溫稱,他們各自有電腦,其電腦是警隊配置,而陳的電腦是否和自己一樣,則無法代他回答。
辯方其後向溫展示其口供,以及陳的口供。其中一段為:
溫的口供:「同日 2311 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 和偵緝警員 11632 押解被捕人到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 室)。同日 2312 至 2335 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陳的口供:「同日 2311 時,我與偵緝警長張偉華、偵緝警員11583 和偵緝警員 11632 押解被捕人到中區警署,並帶到錄影接見室(215 室)。同日 2312 至 2335 時,被捕人要求稍作休息。」
辯方指出,溫的口供與陳的口供,很多內容不只大同小異,亦有完全一樣。溫稱不認同,解釋指出入警署或到一個地方,會向陳國威告知時間,「所以時間會相同,或者做嘅野會係相同」,又稱「我自己會記錄嘅事情,當時做緊啲咩野,我會以第三身嘅形式紀錄」,如段落寫上「偵緝警員11632」,「我係重覆寫咗落去……呢度我包括咗自己嘅第三身。」
法官陳仲衡問「點解會漏咗 4181?」溫答稱,「我唔清楚,可能當時冇為意。」 辯方指出,兩份口供的段落完全一樣,「描述緊同一件事,但你完全冇作出修改,完全照抄落去。」溫看畢口供後稱,「我見到係相同。」辯方追問是否照抄,溫答稱,「我唔同意係照抄。」
另一口供段落沒改稱呼
警:呢度我忘記咗
至於另一段落為:
溫的口供:「於同日 1620 至 1625 時,偵緝警員 11632 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向其套取口腔拭子樣本。」
陳的口供:「同日 1620 至 1625 時,偵緝警員 11632 在旺角警署錄影接見室(MK001)向被捕人收取口腔拭子樣本。同日 1645 時,我將被捕人交旺角警署值日官看管。」
辯方指出,這一段落不是完全相同,但大部分相同,「但係你係冇改返自己落去,用4181稱呼你嘅方式,稱呼自己…因為你抄佢。」溫答,「頭先解釋咗,我用第三身記錄嘅,所以用咗偵緝警員 11632,而冇轉到用『我』。」
辯方續問,但溫是否同意證人口供其他部分均用「我」? 溫稱,「我講咗啦,我記得就會轉,呢度我忘記咗轉」,又指兩段的寫法不同。
辯方又指,溫早前供稱 1600 至 1630 是為手機進行影相工作,質疑其口供寫了向李講解套取口腔拭子原因及套取口腔拭子。溫稱,主問提及當時有事要做,故放下影相工作。辯方指,溫當時容許過其他警方同事接觸電話,指溫沒有妥善保管電話。溫不同意。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