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18 日)於高院踏入第 119 天審訊,第四被告張家俊繼續作供。
控方質疑,張在案中是負責製作爆炸裝置的遙控,並放在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單位,以供其他人使用,屬主謀之一。張否認,稱「我無相關知識,所以唔同意」。
控方又引述專家證人指,雖然在張公司搜出電池的電壓,不適用於涉案電路板,但可配合另一裝置減壓。張反駁指,「現實上無人會咁做」,並形容相關證供「夾硬」。案件周四續。
第 118 天審訊|第四被告否認曾為將軍澳爆炸案「踩線」 不同意負責安排車輛
第四被告:
測試爆炸品片段或由同事上傳
張家俊早前供稱,涉案「Lilygo」電路板、「Raspberry pi」單板機及電池,均是用作啟動辦公室內汽水機的廣告屏幕。
控方代表、律政司外聘資深大狀林芷瑩周三指,警員在張家中搜出的手提電腦,內有測試爆炸品的片段。張解釋,該電腦屬於公司,不排除片段經 iCloud 自動備份至電腦。張又指,該 iCloud 帳戶與其他人共享,懷疑片段由同事「大隻仔」上傳。
張否認以無人機策劃爆炸
控方展示涉案照片,指電路板底部裝設無人機,詢問製作汽水機是否需要使用。張指不需要,「直頭無留意過有呢樣嘢」。
控方又展示 TG 群組內的訊息,成員「一枝弓」(被指是次被告李嘉濱)表示:「無人機鏡頭去影一手片」。控方質疑,各人曾以無人機策劃爆炸案。張稱不同意。
控方另表示,早前電路裝置專家證人、時任署理總督察盧永楷提到,涉案電路板使用的電池,貼有兩組白色貼紙,其中「maxim_palace_0004_bot」,與在張寓所搜出的電話內 Telegram 機械人程式的名稱、張電腦內的裝置設計照片,以及羅湖爆炸案裝置的標籤相同。
張承認,三者「好相似」,但澄清該電話不屬於他,「唔知點解喺我屋企出現」,他亦不知道電腦的帳戶及密碼,自然不會知道有此相片。張強調「未見過嗰張白色貼紙」。控方質疑「全部都係巧合?」張稱「唔算」。
控方又展示,一個名為「支持警方執法」TG 群組在 2020 年 2 月 7 日的對話:
夠鐘改名(被指第三被告吳子樂):btw 我哋仲有冇貨整遙控?
Pussy(被指第四被告張家俊):14
夠鐘改名:有冇人想落手
Pussy:我有 我約佢出嚟
夠鐘改名:用返上次羅湖做法?一煙一爆 嚟個警告先 一係直接一個煙 喺個底溝爆 燒到落底先爆
Pussy:咁要改改個設計 要處理個天線問題
控方指出,「Pussy」就是張家俊。張否認。控方續指,張在案中負責製作遙控,並放在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 503 室,以供其他人使用。張解釋「我無相關知識,所以唔同意」,亦否認是案中主謀之一。
張推斷是同事用 TG 帳戶發指令
此外,控方指警員在張家俊寓所找到的單板機,可在接收指令後連接至喇叭播放歌曲,而 TG 帳號「Alpha force」(控方指是張)曾向裝置發送指令,包括「fuckthepopo」、「rip」、「敬陳彥霖、周梓樂、以及所有逝去的香港兒女」等。
張否認持有該 TG 帳號,又推斷是另一同事 Rachel 發送指令,用以測試汽水機的廣告屏幕。
控方追問,相關指令如何與汽水機的工作扯上關係?張起初指無關,其後改稱「可能有關」。
法官陳仲衡關注,張改變答案的原因。張稱,初時沒有想過相關可能性,現時認為「萬分之一嘅可能性都係」,但無論如何自己都沒有給予 Rachel 相關指令。官追問張,是否認為上述指令與「抗爭」有關?張同意。
控方指出,警員在張寓所檢獲的電路板、單板機、喇叭、電子火柴及電池等,均屬於張,並非屬於張口中的同事「大隻仔」或 Rachel。張明言「絕對不同意」。
張質疑專家證人供詞「夾硬」
對於張指警方在其公司搜出的兩顆電池,電壓並不適用於涉案電路板。控方引述專家證人盧永楷的證供反駁,稱只要配合另一個裝置使用,便可改變電壓。
張直言,「現實上無人會咁做,明明可以用一粒,點解要用 2 粒,仲要用多個部件去減電壓」,形容盧「夾硬將我公司嘅部件講做可以用落 Lilygo(電路板)」。
控方質疑,張就是製作裝置的人,故熟悉相關知識。張否認,稱這些只是「基本物理(知識)」。審訊周四續,張會繼續作供。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