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5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5 天審訊。控方完成結案陳詞,提到吳智鴻團隊的行動不斷升級,最終演變成「12.8 計劃」。兩名被指為吳團隊的被告,控方指賴振邦必然知悉計劃涉炸彈,指他曾爆竊大學實驗室,並協助製造炸彈。另一被告許湛榮則在試槍前探路,曾參與軍訓。
至於被控串謀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的女被告,控方指此罪毋須與「12.8 計劃」有必然關係,指「屠龍」對外宣揚五大訴求、「一齊殺狗」等,「並唔係出嚟遊行咁簡單」,其中使用汽油彈已屬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控方上周指,本案串謀由吳智鴻團隊開始,「屠龍小隊」後來加入,此後兩方「成咗一個組合」,計劃演變成「12.8 計劃」。控方又指,在「屠龍」加入前,吳團隊已談及製作炸彈、試槍等,顯示早已串謀襲擊警察。
控方:吳智鴻團隊不斷升級
終演變成 12.8 行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第五日結案陳詞,主要講述兩名被指為吳團隊的被告賴振邦和許湛榮的角色及參與。
控方指,從犯證人彭軍壕供稱,吳團隊曾計劃於 2019 年 10 月 4 日向警方擲鏹水彈,最終未有成事,由此可證明賴振邦和許湛榮,當時對襲擊警察「係有一個知識」,「係吳智鴻一幫,就佢哋嘅行動都係不斷升級,最終演變到 12 月 8 日行動,並唔係一早就訂立到。」
控方先後列出兩被告在不同事件中的參與,見下表。
控方:警破解、復原訊息
「唔會作咗啲嘢出嚟」
針對被告賴振邦,辯方爭議賴被捕時搜出的手機,並不屬於他。控方指,電話內找到賴的個人電郵、私人相片等,故該電話必然屬於賴,且賴為吳團隊 TG 群組中成員「接完紙鶴未?」
周指,手機內訊息已刪除,警方以程式 Cellebrite 破解和復原訊息,雖程式非萬能,無法復原全部訊息,但擷取的訊息均真實存在,「唔會作咗啲嘢出嚟」。
控方:賴振邦涉協助製炸彈
事前爆竊實驗室、試槍
就賴的參與,控方指他有參與 9 月台灣軍訓、10 月 4 日試圖向警員擲鏹水強、11 月 14 日爆竊大學實驗室、11月16 日「行山」試槍。
周引述專家指,賴使用手機在試槍時拍攝子彈;而吳曾向賴提及,「我唔敢好大份量咁整,溝緊有機會爆」、「我個炸彈佬要用」,控方指賴必然知悉計劃涉及炸彈。
控方又指,賴曾測試炸彈引爆器,對比事後在香港華仁書院發現的炸彈,兩者的引爆器原則上相同。及至 12 月,本案同謀者、賴姐夫張堅順,駕駛賴名下私家車運送防彈板。賴亦被指於 12 月 7 日晚,前往華仁書院協助製造炸彈。
控方指,華仁的閉路電視雖沒拍到賴出入,但強調閉路電視非「360 度全無盲點」;又指吳智鴻等人被捕後,賴仍不斷問炸彈放在何處,「似乎仲係想去行個計劃」。控方補充,賴手機內另發現黑炸藥的化學方程式,認為以上種種可證明賴必然知悉,12.8 計劃牽涉槍械和炸彈,故賴為本案的同謀者。
控方:許湛榮試槍前探路
至於被告許湛榮,辯方盤問從犯證人彭軍壕時,曾提出許與吳智鴻為好友,又指許在外地讀書時,因吳失戀而回港陪伴。控方強調,此僅辯方提問內容、並非本案證供,當時彭僅確認許、吳兩人均是「華仁仔」,但他不知兩人關係。
控方指,許曾參與 8 月 red mr. 會面,席間談及將安排台灣軍訓,而許最終有參與 9 月軍訓、11 月「行山」試槍。控方又指,吳智鴻於試槍群組內談及製造炸彈的方法,而許亦在群組內,「冇乜講過嘢」;辯方隨即更正,指許從沒在群組內發言。
控方續指,吳另提及事前與許探路,加上在一幅全港地圖中,發現許指模,認為此證據,與吳在群組所稱「水警最快 26 分鐘到,飛行服務隊最快 19 分鐘到」的說法吻合。
控方另指,12 月 8 日吳被捕後,許、賴等人在另一群組商討,當時許轉發檢獲槍械的新聞連結,表示「認真,我個人唔係好信嗰把係真槍。我覺得一係改大咗嘅氣槍,一係一把膺槍。」
但控方重申,許有參與「行山」試槍,故他一定知悉水有真槍,「佢呢度所提及嘅,我交畀你哋去考慮啦。」控方最後稱,陪審團須單獨考慮各被告的控罪,不能認為他們屬同一群組,「一個有份其他就有份」,而應個別考慮被告是否本案串謀的參與者。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一被告涉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眾籌以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同案唯一獲保釋的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控方指,單純眾籌並非犯罪,例如反修例運動時眾籌提供口罩或黑衣均合法。然而,若眾籌涉及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危害他人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而其意圖是強迫香港政府、恐嚇公眾人士,以推展政治或思想上的主張,則屬犯罪。
控方強調,有關眾籌毋須與「12.8 計劃」有必然關係,指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已屬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控方稱,「屠龍」透過「育龍」 TG 頻道眾籌,作出擲汽油彈等嚴重暴力,在「育龍」群組內發布的「2019 屠龍小隊精華片段」就是證明之一;控方引述犯證人黃振強的證供,指片段中擲汽油彈的,是「屠龍」成員。

控方:「育龍」宣揚「唔係出嚟遊行咁簡單」
控方續指,黃於 2019 年 11 月 4 日聯絡劉佩凝,兩人因而展開對話,期間黃提及「我哋想買
」;劉回應「我可能幫唔到好多,一萬都可以嘅」、「等等過 1000 有人捐 for 火魔」。
及至 11 月 6 日開設「育龍」TG 頻道,控方指劉、黃同為頻道管理員,而劉「一路跟住『育龍』嘅動向,有文字上去,都跟得好貼。」控方續在庭上讀出相關訊息,包括「我地係戰場冒住坐十幾年監風險去玩火魔 去打狗」、「屠龍係一種精神,而我地都係貫徹呢個精神既小隊之一。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而「育龍」除了曾經發布精華片段、訊息亦提及「一齊貫徹屠龍精神!一齊殺狗!」、「最危險一次,是以 20 支燃燒彈進攻旺角警署」、「暴政當前,無可退讓,絕不妥協!」等。
控方指,姑勿論政治取向如何,的確有人籌錢宣揚五大訴求,而作出危害他人生命的事;而「育龍」所宣揚的,「並唔係出嚟遊行咁簡單,亦都顯而易見」,控方指劉不可能不知道。

控方:嚴重傷害他人行為
包括汽油彈、軍火等
控方提到,劉、黃的對話提及「CID 已開大 file 關於『育龍』」,故及後劉使用另一 TG 帳戶管理「育龍」。至 12 月 7 日,「育龍」訊息提到「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 30 粒龍心」;控方指據黃的證供,「30 粒龍心」意指 30 名警員的性命。
控方稱,於 2019 年 11 月時,「屠龍」已「叫做成咗名,係勇武分子嘅成名」。在「育龍」成立前後,於兩人的對話中,黃振強不止一次提及「火魔」和軍火,而證供顯示「火魔」為汽油彈。
控方在法官張慧玲詢問下確認,「育龍」對外宣揚五大訴求,而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行為,包括汽油彈、槍和軍火;同時控方亦依賴「2019 屠龍小隊精華片段」中的破壞行為。
劉訊息稱黃振強「做鬼、屈班龍隊」
「根本冇可能龍隊有槍」
控方另引述劉得悉「屠龍」等人被捕後,與其他人的對話,當中劉稱「我條 team 俾人拉哂」、對方回覆「咁你真係唔好返嚟住」。劉回覆「我會,healer H9 應該唔會爆我住」、「healer 做鬼,屈班龍隊,啲彈頭係警用子彈,根本冇可能龍隊有槍。」劉另將個人資料發送予民陣被捕支援熱線。
據早前庭上證供,劉於 12 月 9 日在機場被捕;黃振強的 TG 名稱為「Happy Healer」,黃供稱曾在通話中,向劉談及「12.8 計劃」。
控方最後稱,感謝陪審團過去數天,聽著她「重複又重複」地講述 TG 訊息,指此是程序上要求。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