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勤助理認收$2500利是 助團體用社區會堂 官指監禁難免

周永勤助理認收逾二千元利是 助團體用社區會堂 官指監禁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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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 13 罪被
告認 8 罪 餘下 5 罪獲撤

被告梁如娟(63 歲,報稱太極教練)原被控 8 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 5 項欺詐罪,主控、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周三庭上指,經控辯商討後,以被告承認當中 5 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 3 項欺詐罪為前提,撤回餘下 5 罪,獲裁判官黃國輝批准。

案情:被告為周永勤助理
負責助團體租社區會堂

承認案情指,被告於 2016 至 2019 年期間,獲元朗區議員周永勤聘請為助理,職責包括協助區內團體申請租用,由元朗民政事務處管理的社區會堂或中心及設施。

據相關指南,只有某些團體和機構合資格租用場地,包括資助福利機構、非牟利機構、地方委員會及元朗區議會議員辦事處,而場租為每小時 90 元 ;如相關活動屬非牟利,其租用者將獲豁免有關費用。

指南亦規定,成功申請的機構不得將場地租用時段轉讓給他人,如擅自轉讓,將不會獲准使用及豁免費用。

案發時,鄭榮及許玉娟為由他們成立、未命名歌唱社的骨幹成員,該社並非註冊社團,故不屬於合資格團體,不能租用場地及獲豁免費用。他們在 2017 年從朋友得知,被告可為該社取得場地作演出的租訂時段,但他們須向被告支付港幣 500 元「利是」。

案情:被告收 2,500 元利是
周永勤稱不知情

在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間,被告就租用場地事宜提交 8 個申請給民政處,包括載歌載舞歌舞坊、天水圍街坊協會、俊宏軒第 10 座互助委員會等 8 個合資格團體的名義,而相關費用獲豁免。

就被告承認的 3 項欺詐罪,成功 3 次申請場地後,被告在知悉上述團體不會使用下,促使許登記使用場地,獲豁免收取費用共 9,399 元;被告再接受許提供的 500 元利是。

約於 2019 年 8 月,鄭及許向周永勤投訴指,他們在拒絕給予被告利是後,被告拒絕協助他們取得場地租用時段,周指他對被告受利是一事並不知情,亦沒有容許此事,而當中利是涉 2,500 元。被告於 2021 年 1 月 28 日被捕,於警誡下承認某些案情。

辯方求情:被告法律意識薄弱
做義工樂於助人

辯方求情指,被告及時認罪,而其家人及被告在社區接觸的人士,透露被告因為犯案而「好懊悔」、「好羞恥」,望法庭接納其悔意出於真心,亦願意賠償涉案 2,500 元,按法律原則,該款項須交給主事人周永勤,而周指會捐出款項。

辯方力陳,被告於兒子成年後才重返社會工作,由於長年沒工作,故法律意識薄弱,又指她自 2003 年後重返工作後,20 年來「花咗好多好多時間做義工」,形容其「鞠躬盡瘁」服務社群,其樂於助人的義工精神,亦帶動丈夫及家人參與屯門和元朗區工作,雖不否認控罪嚴重,但盼法庭考慮金額並非十分大,及被告過往的義工服務,索取社服令報告。

官:監禁無可避免

裁判官指,被告涉 8 罪,犯案時間跨越一年多,考慮案例及求情,認為「監禁無可避免」,惟考慮其服務,先索背景報告,將被告還押至 12 月 27 日判刑及處理賠償令。

控罪指,被告於 2017 年至 2018 年 11 月間,五度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從許玉娟接受即合共 2,500 港元的饋贈、報酬或佣金等,作為被告協助申請使用民政事務總署元朗民政事務處管理的社區中心/ 會堂的誘因或報酬。

欺詐罪的控罪則指,被告在香港藉欺騙,分別以俊宏軒第 10 座互助委員會、天水圍街坊協會、載歌載舞歌舞坊的名義向民政事務總署,於 2018 年 4 月至 8 月共 3 度申請,分別使用天瑞社區中心及天耀社區中心,並豁免繳費的申請,意圖詐騙民政署容許該許玉娟使用該社區中心及豁免繳費,使被告或許玉娟獲益,或民政署蒙受不利。

TMCC145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