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31 日)於高院踏入第 79 天審訊。
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在明愛醫院和羅湖站的爆炸品,分別是「火箭糖」和「閃粉」炸藥,屬低性能炸藥,而各被告僅談及策劃在將軍澳擺放「閃粉」炸藥,無印象談及 AN/AL 等高性能炸藥。
證人不同意上述兩種炸藥均歸類為煙霧彈,重申炸藥的威力取決於其數量、擺放的容器、爆炸的地點,「講唔到一出現某一種炸藥,就斷定佢嘅實際用途」。審訊周二續。
第 78 天審訊|被告討論放碎石入炸彈 控方專家指可增威力 另指有人指導製炸彈
辯:片段僅測試火箭糖、閃粉炸藥
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的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周二早上結束歷時 7 天的控方主問,開始接受辯方盤問。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指出,在首、次被告的電話,和涉案 Telegram 群組擷取的影片之中,有測試火箭糖(rocket candy)和閃粉(flash powder)炸藥的影片,但沒有測試鋁熱劑。
李展超不同意,他指有部分影片中爆炸品出現的反應,「唔能夠好確實判斷係測試緊啲咩,有可能係測試緊 thermite(鋁熱劑)。」
李在盤問下另同意,影片中沒有測試水喉通炸彈、氯氣彈、銨油炸藥、AN/AL 炸藥,但片中測試的低性能炸藥,可以作為水喉通炸彈的主裝藥,「喺我嘅角度嚟講,試低性能炸藥,都係試緊水喉通炸彈」。
官:高性能炸藥不可能在家居環境測試
法官陳仲衡詢問,水喉通炸藥要擲出來引爆,不可能在廁所內測試,氯氣彈亦不可能在家居環境內測試。李同意,又指片段可見,測試的都是能量較小的炸藥,Telegram 訊息中亦提及,到更空曠的地方測試。
至於銨油炸藥、AN/AL 炸藥,李展超亦同意不可能在廁所測試這兩種高性能炸藥,「因為爆炸威力太大,會成間屋炸咗。」
其中一批影片顯示有人在一個貨倉測試炸藥,辯方關注能否在貨倉測試銨油炸藥、AN/AL 等威力強的炸藥?李認為不可以,因為貨倉的金屬牆可能被炸藥打穿。
辯:涉案單位沒銨油炸藥製成品
專家庭上同意
李展超早前的證供提到,涉案宏創方 503 室和 1008 室搜出的原材料,可以製成銨油炸藥和 AN/AL 炸藥。辯方指出,在 1008 室或 503 室,均找不到銨油炸藥或 AN/AL 的製成品,只有閃粉炸藥。李庭上同意。
辯方續關注,在庭上展示的 Telegram 訊息中,各人擬在 2020 年 3 月 8 日,於將軍澳放置閃粉炸彈,而不是 AN/AL 或銨油炸藥。李認為「我好難去總結你呢個假設」,但同意在訊息之中,「講嚟講去都係」放置閃粉炸藥,無印象談及 AN/AL 炸藥。
證人不同意炸彈設計非密封
綜合控方多名專家證人的證供,閃粉和火箭糖炸藥屬低性能炸藥,需要在密閉空間內才會爆炸。
辯方指出,Telegram 訊息提及在將軍澳擺放的墓碑型炸彈並非密封。李不同意,指庭上證據可見炸彈是密封設計。他解釋,即使是密封設計的炸彈,都會有開口連接引線及接收訊息,即不會是完全密封,而且從炸彈的設計圖可見,墓碑外殼內還有一層 24 格膠盒擺放炸藥,「所以佢呢個密閉空間係足夠有餘。」
辯:刻意沒引爆羅湖站第二個炸彈
證人不同意
20202 年 2 月 2 日羅湖站爆炸品案中,只有其中一個炸彈爆炸,另一個未被引爆。辯方關注,這會否代表遙控引爆的人沒有引爆第二個炸彈?李展超認為,第二個炸彈可能引爆失敗,他不知道遙控者有否啟動炸彈,而警方最終拆除了未被引爆的炸彈。
李又補充,根據警方在事發後拍攝的照片,羅湖站的炸彈容器是平放在地上爆炸,他估計清潔工人從車廂拿取炸彈時,可能令容器由垂直變為橫放在地上,「唔可以作概括性嘅總結,因為個炸彈曾經被干擾。」
辯:明愛、羅湖站炸彈為煙霧彈
證人:不能斷定實際用途
辯方續關注,在明愛醫院使用的火箭糖炸藥,和在羅湖站使用的閃粉炸藥,是否被歸類為煙霧彈?李不同意,他認為炸彈的效果取決於其實際使用的地點、數量、盛載的容器等,例如火箭糖雖然會產生大量煙霧,但同時可被用作常規軍火的驅動火藥;在羅湖站擺放的炸藥,在月台抑或在車廂爆炸,帶來的結果亦截然不同,「所以講唔到,一出現某一種炸藥,就斷定佢嘅實際用途。」
宏創方 503 室另被搜出一包重 31 克的 TATP 炸藥。辯方指出 TATP 可以用作引爆高性能炸藥,惟在單位內沒有搜出任何雷管。李展超解釋,由於 TATP 的敏感度高,引爆時其實毋須使用金屬雷管,用任何容器,例如膠管甚至膠袋盛載 TATP,都足以引爆高性能炸藥。
次被告李嘉濱的電話內,被擷取一段於家居環境測試 TATP 炸藥的影片。辯方指出,所有影片均沒顯示有人打算使用 TATP 來引爆高性能炸藥。李亦不同意,他指出在影片中,TATP 被反覆測試。
辯方爭議「引線」不一定指炸彈引線
「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及「Alpha Force」(被指第四被告張家俊)在 Telegram 談及「去啲鳩位再試個引線先」。
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質疑「引線」不一定是指炸彈的引線,可以有其他用途。李展超反問「引線如果唔係講炸彈,係講緊乜嘢?」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則指出,「引線」可能是指「延伸的電線」。李亦不同意,他估計上述的訊息中,「鳩位」是指隱敝的地方,若「引線」是指電線,根本毋須在隱敝之處試用。
李又指,他認知中的「引線」是指安全引線,或黑火藥引線,「我就冇接觸過其他引線嘅說法。」
證人否認受案件背景資料影響判斷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證人時則關注,李展超錄取首份口供後,修正過專家意見,剔除了兩段原本判斷為測試炸藥的影片。
辯方質疑,警方一開始便要求李判斷影片是否拍攝測試炸藥的過程,李受案件的背景資料影響,「即使入面有啲並非同測試炸藥有關嘅影片,你都將佢定性為測試炸藥」。
李展超不同意,他強調在首份口供,也判斷了部分影片並非測試炸藥,又解釋該兩段改為非測試炸藥的影片,他未能十分肯定是測試炸藥,因此最終修正專家意見。
李亦否認警方要求他撰寫報告時,明確請他判斷影片中是否測試炸藥,他解釋一般人在觀看影片時,「正常都睇唔明片入面發生咩事」,收到警方的請求時,對方僅覺得影片不尋常,請求專家意見協助。
李在主問時供稱,觀看影片時留意到測試者點燃炸藥後,遠離炸藥蹲在一角,反映他知悉自己在測試炸藥,希望避免受炸藥的威力波及。
辯方質疑,上述觀察「其實只係你嘅猜測」。李不同意,他解釋證供描述測試者的肢體動作,全屬人體的「自然反應」,他相信測試者在目擊爆炸品燃燒時的威力後,會「刻意保持一個安全嘅姿勢同埋距離,就好似驚俾火燒咁」。
審訊周二續,李展超將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