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十一國慶翌日凌晨,36 歲摩洛哥籍男子涉於北角拆下逾 20 支國旗、區旗,再拋出馬路,事後被控侮辱國旗和區旗共 2 罪。他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周四(24 日)在觀塘法院裁決。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指,被告案發時揮動雙手和對著空氣大叫,無法排除他喝醉酒,亦無證據顯示他欲表達立場或意見,故裁定侮辱國旗罪不成立。至於侮辱區旗罪,裁判官指條例訂明,醉酒並非辯護理由,遂裁定此罪罪成。案件押後至 9 月 14 日判刑,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裁判官坦言,本案背景頗為特殊,故監禁式刑罰並非唯一處理手法。
官:相信被告只是一名醉漢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早前作供稱,自己與港籍妻子離婚後開始買醉,案發當晚有飲酒,對犯案時經過一無所知。裁判官認為,現場片段顯示,被告曾揮動雙手和對著空氣大叫,而他不可能知道附近有閉路電視,繼而故意作出相關行為,故無法排除他喝醉。
裁判官又指,被告不涉任何政治聯繫,案發時身穿的服飾沒有特別,亦沒有在他身上或寓所搜出可疑物品,無證據證明他欲表達立場或意見。官認為,被告只是一個醉漢,當時拔起掛有國旗或區旗的竹枝,繼而扔在地上,沒有踐踏或撕開國旗或區旗。
裁判官解釋,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均需證明被告是公開地(Publicly)犯案,毫無疑問本案被告公開地扔掉旗幟,不論犯案時間長短,必然會有公眾目睹,並導致旗幟被地上髒物沾污、被車輛輾過和被途人踐踏的結果。
官:監禁式刑罰非唯一處理手法
裁判官又稱,侮辱國旗罪屬「特定意圖犯罪(Specific Intent Offence)」,須證明被告屬蓄意(Intentionally)犯案,而控辯雙方均同意,醉酒可作辨護理由,故裁定此罪不成立。
不過,裁判官表示,侮辱區旗罪屬「一般意圖犯罪(General Intent Offence)」,須證明被告是「故意(Wilfully)」犯案,而控辯雙方均同意,在普通法下「故意(Wilfully)等同於「魯莽(Recklessness)」,故醉酒並非辯護理由,遂裁定此罪成立。
裁判官下令被告賠償 2,000 元予香港福建社團聯會,並明言本案背景頗為特殊,故監禁式刑罰並非唯一處理手法,最終押後至 9 月 14 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批准被告保釋。
官曾質疑改控「刑毀」更適合
控方拒絕稱案發日緊接國慶
摩洛哥籍被告 MEZOUAR Zakaria(36 歲,侍應),原被控侮辱國旗、侮辱區旗及刑事毁壞 3 罪,早前獲控方撤控刑事毀壞罪。控罪經修訂後,他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北角屈臣道與電氣道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方式侮辱 12 支國旗及 12 支區旗,均為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的財產。
早前審訊時,裁判官一度詢問,刑事毀壞罪會否更適合本案,不排除被告因醉酒魯莽( Recklessness ) 犯罪。但控方表示,案發時間緊接國慶正日,故不欲更改控罪。
ESCC196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