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歲港鐵職員 2024 年 4 月,在油塘站月台執勤時,腳踢臥地醉酒乘客面部,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一(24 日)原定在觀塘法院開審。
控方指,控辯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另申請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罪,均獲裁判官丘國新批准。官下令被告自簽 1,500 元、守行為 24 個月,並撤銷控罪。被告另需支付 300 元訟費。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1 歲港鐵職員 2024 年 4 月,在油塘站月台執勤時,腳踢臥地醉酒乘客面部,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一(24 日)原定在觀塘法院開審。
控方指,控辯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另申請修訂控罪為「普通襲擊」罪,均獲裁判官丘國新批准。官下令被告自簽 1,500 元、守行為 24 個月,並撤銷控罪。被告另需支付 300 元訟費。
2023 年 8 月,30 歲女子參加音樂節後喝醉回家,遭 35 歲胞兄強姦。女子翌日發訊質問胞兄,對方則回覆一個傷心表情符號及「我愛你」。被告周一(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強姦罪,被判監禁 5 年。
法官陳嘉信引述辯方指,被告與妻子關係不佳,漸漸沉迷喝酒,事發當晚扶妹妹上床時,受酒精影響犯案。官指,事主不願接受創傷評估,又指被告沒使用安全措施、被告與事主是兄妹,事主期望獲哥哥保護,而非喝酒後遭對方性侵,屬本案加刑因素。
一名韓國女直播主持今年 9 月 11 日凌晨,在中環直播時,疑被人尾隨及非禮。46 歲印度籍男廚師事後被捕,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他周四(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判囚 3 個月。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其一家包括其三子女均身在印度,其中長子癱瘓、病情反覆,難以赴港團聚,他為此借酒澆愁,染上酒癮,一時衝動及無法控制下犯案,望法庭輕判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拒納指,呈堂片段中,被告聽到事主大聲求救後逃逸,可見並非醺醉,而他不顧事主反抗和拒絕,非禮行為更變本更厲,包括壓事主至牆上,事主顯然極之驚慌,認為案情嚴重,被告行為有損香港聲譽,法庭必須保護包括遊客在內者免於恐懼,須處判監。
2022 年十一國慶翌日凌晨,36 歲摩洛哥籍男子涉於北角拆下逾 20 支國旗、區旗,再拋出馬路。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早前指,被告案發時喝醉,裁定侮辱國旗罪脫;而醉酒並非侮辱區旗罪的辯護理由,因此罪成。
被告獲保釋至周四(14 日)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重申被告當時僅飲醉,才扯下旗杆,沒有表達任何意見或立場,認為情況特殊,而礙於簽證不確定可否續期,無法判處社服令等,最後判處 2 周監禁、緩刑 12 個月。
2022 年十一國慶翌日凌晨,36 歲摩洛哥籍男子涉於北角拆下逾 20 支國旗、區旗,再拋出馬路,事後被控侮辱國旗和區旗共 2 罪。他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周四(24 日)在觀塘法院裁決。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指,被告案發時揮動雙手和對著空氣大叫,無法排除他喝醉酒,亦無證據顯示他欲表達立場或意見,故裁定侮辱國旗罪不成立。至於侮辱區旗罪,裁判官指條例訂明,醉酒並非辯護理由,遂裁定此罪罪成。案件押後至 9 月 14 日判刑,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裁判官坦言,本案背景頗為特殊,故監禁式刑罰並非唯一處理手法。
2022 年 10 月 30 日凌晨,30 歲男子涉在蘭桂坊一大廈後樓梯,非禮一名醉酒女子,再以手提電話拍攝非禮過程。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等 3 罪,還押至周三(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0 個月。 案情指,事主朋友把正醉酒的事主留在一棟大廈的地面,助她取回遺漏酒吧的物品,期間被告將事主帶離原地再犯案,涉及 7 條影片和 7 張相片。報告指,被告稱以為事主同意,後來明白事主無法表達意願;辯方澄清他僅希望解釋案發時的想法。 裁判官屈麗雯指,被告有一次相同性質的案底,其悔意亦流於表面,曾向感化官稱「蘭桂坊女仔較開放」,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一名 56 歲休班男警員,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萬元手提電話。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周三(1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答辯。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指,將傳召 5 名證人作供,亦會依賴被告早前的錄影會面紀錄。庭上透露,辯方將反對該紀錄呈堂。控辯雙方同意 2 天審訊的安排,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審期定在 9 月 13 至 14 日,期間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訊。
41 歲男貨車司機被指於 2021 年 3 月參加聚會喝酒後,欲駕車離開,其 27 歲友人嘗試勸止不果,司機兩度輾過友人,一度拒絕自首,友人最終身亡。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醉駕及肇事後不顧而去 3 罪,被判囚 22 個月。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 3 名法官早前批准律政司申請,改判司機監禁 3 年。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周五(31 日)頒下裁決理由書,批評司機案發時駕駛方式不負責任,導致事主失去生命,他不顧友人提醒及勸阻,沒有在事故後立即停下,及時自首,此等行為加重其罪責。原審官以監禁 2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明顯不足,改以 5 年作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