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5 月,油麻地發生搭棚工人墮斃意外,一名搭棚工在油麻地吳松街舊樓的六樓外牆搭棚時,安全繩斷裂,從高處墮下身亡。涉事僱主被勞工處票控「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等 3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五(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罰款 9 萬元。
裁判官劉淑嫻指,專家推算死者或不知何故除低尾繩,沒有足夠安全措拖下,失足墮下的風險合理可見。而被告在工程期間沒有監管,擔心金錢損失,多於造成致命意外的風險,指他應以嚴厲手段令工人跟隨安全措施,亦不能單靠工人自律,就能免除作為僱主的監督責任。官認為若做足安全措施,意外不會發生。
被告求情時指公司於意外後結業,現時靠散工難以應付日常生活,「我希望法官輕判囉」、「我寧願判我坐監好過」,裁判官最後批准他分 90 期繳付罰款。
被告許佢成(現 62 歲)被勞工處票控 3 罪,即「沒有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及/或維修安全進出口」、「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沒有確保工人配戴適當的安全頭盔」,許否認控罪。
據《集誌社》報道,涉事僱主許佢成在意外後失聯逾一年,賣樓兼取消電話,多次缺席聆席,其後被通緝,至 2023 年被截查時落網。許被票控 4 罪,他否認 3 罪受審,另承認沒有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被罰款 6,000 元。
專家推算死者或除低尾繩
沒足夠安全措拖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先引述證供,指本案涉及一宗致命工業意外,一名搭棚工人失足由 6 樓墮下致死,當時死者沒使用安全帽,雖有爬山用安全帶,但其尾繩斷裂。當時被告獨自經營的公司,承辦涉案意外的更換污水渠工程,僱用 4 名工人,其中死者和另一人為搭棚師傅、另兩人為雜工。
其中一名雜工表示,當時他負責將工具傳給死者,死者則爬出窗外準備搭棚。後來雜工聽到聲響,走到窗前已見死者面朝天倒地。雜工又指,被告的貨車有安全裝備供工人使用,但死者所用的安全帶屬其自行購買。
至於職安健專家表示,一般搭棚時會在窗外安裝「羊眼圈」(即有眼螺栓,一般會將獨立救生繩繫於穩固繫穩物上),工人須戴上全身式安全帶及扣上防墮扣。然而死者所使用的半身式安全帶為爬山之用,不適合用於工程。若發生意外墮下時,會令工人受傷;過長的尾繩亦會增加工人受傷風險。
專家表示,涉案工程是維修水渠,安全設備如「狗臂架」(L 形緊固件,用來連接接口呈 90 度角的物件)及「羊眼圈」應安裝在附近。專家推算,死者可能移動時不知何故除低尾繩,及後沒再扣上,在沒有足夠安全措拖下,失足墮下的風險合理可見。
被告稱已貼安全告示
意外時留在貨車
被告許佢成在審訊時作供,指從事搭棚工作三十多年、經營建築公司二十多年,意外後公司已結業。於案發當日,被告負責駕駛貨車接載工人到不同地點工作,貨車內的安全裝備可供工人隨意使用。
許稱,當日為免被抄牌遂留在車上,而死者等 4 名工人負責搭棚。於意外前,許曾到單位「睇位」,又問單位主人應如何搭棚等。及後許回到貨車,由死者及另一師傅一同工作以便互相監督;許承認他監管不足,對死者的離世感到難過。
許又指,貨車內貼有安全告示,亦設有賞罰制度,惟因有工人舉報後被排擠,制度及後形同虛設。許表示,並非每一名工人都會聽從其吩咐,他亦只能無奈接受。
官:僱主不能靠工人自律免除監督責任
裁判官劉淑嫻拒納被告證供,認為他沒有合理辯解。官舉例,被告稱詢問單位主人應如何搭棚,有關說法不合常理,指被告為有經驗的棚工,不可能反問單位主人。
官又稱,被告在過程中沒有監管,認為相比起擔心被「抄牌」,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更為重要。至於被告公司過往曾承接屋宇署工程,工人定期開會,官認為不能單靠工人自律,就能免除作為僱主的監督責任。
對於被告稱工人屢勸不聽,擔心責罰會導致沒有師傅開工,官指被告擔心金錢損失,多於造成致命意外的風險,指他應以嚴厲手段令工人跟隨安全措施。
官稱,被告稱在貨車上監督工程一說更是強詞奪理,他在案發前亦沒有提醒工人配戴安全帽,對工人所用的安全裝備不聞不問,亦沒有確保死者的安全帶放在適當的繫穩物,若做足安全措施,意外不會發生,最終裁定被告 3 項傳票控罪罪成。
被告稱沒力交罰款
官准分期繳付
控方表示,被告有一次同類案底,於 2006 年涉及另一死者,被罰款 3 萬元。
被告親自求情,稱公司結業後從事散工,難以應付日常生活,稱「我希望法官輕判囉」、「我寧願判我坐監好過」,表示無能力繳交罰款。
裁判官指,本案涉及人命,指明白被告現時生活艱難,但此類案件均會處以罰款。官指被告有前科,故就 3 張傳票共罰款 9 萬元。
被告聞言稱「我暫時沒能為力畀到」,詢問能否以每月 1,000 元分期繳交。官批准被告分 90 期繳付,並警告被告必須每月按時繳交罰款,否則須即時繳交餘下款項,法庭屆時亦會發出拘捕令,有機會被判監。
KTS23895-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