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3 月宣布流亡海外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早前被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指他未有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以及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出訪丹麥後會回港。高院今年 6 月初裁定許智峯 4 項藐視法庭罪成。法官陳慶偉周四( 29 日)判許智峯監禁 3 年 6 個月。 法官陳慶偉指,許智峯的欺騙行為經精心策劃(carefully orchestrated) ,不但嘲諷刑事司法體系(made a mockery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亦等同干犯妨礙司法公正。考慮相關案例、案性嚴重性、加上被告沒有悔意,認為判囚 3 年半是合適刑期。
官:案情與妨礙司法公正相近
法官指,參考一宗區域法院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該案被告提供虛假文件,令法庭准許其離港,審訊後被判囚 3 年半。法官稱,雖然許智峯並非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但案情相近。考慮到本案案情嚴重性,特別是許智峯曾提交虛假文件、其潛逃後果及對司法制度影響、以及過去刑事藐視罪的判刑,加上被告沒有悔意,認為 3 年 6 個月是合適判刑。
許 6 月被裁定藐視罪成
法官今年 6 月初裁決時在判詞指,許不但違反保釋條件,向警方及法庭提供虛假文件,他缺席應訊亦無可避免地延誤及干擾法庭程序。法官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相信許的行為已干預司法公正,而被告欺騙及潛逃的行為,對於損害公眾對妥善執行司法公義的信心,帶來實際風險。
許涉及的 4 項指控中,其中 3 項涉在反修例期間取他人手機刪示威相案、 立法會內會衝突案和立法會涉潑臭水案,共 9 項控罪,指控許智峯分別於去年 1 月 26 日和 2 月 11 日,未有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餘下一項指控,指許智峯向警方提供錯誤資訊,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前年 12 月出訪丹麥後會回港。
HCMP8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