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高層莊慧敏與夫超市盜竊罪成罰款 上訴指遭警誤導 招認非自願

醫管局高層莊慧敏與夫超市盜竊罪成罰款 上訴指遭警誤導 招認非自願

分享:

上訴方:原審錯誤裁定自願招認

上訴人為骨科醫生趙名宇(47 歲)、莊慧敏(48 歲),兩人未有出庭,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大律師羅志霖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高凱怡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姚勳智審理。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羅志霖指,原審裁判官梁雅忻錯誤裁定,兩名被告的招認屬自願。他指,警員誤導兩人「無嘟就係偷」、「無意都係偷」、「搵律師都幫唔到你,快啲搞掂快啲走」,強調警員指「無嘟就係偷」是錯誤觀念,被告在非自願下作招認。

就原審裁決指,若被告稱遭警方誤導「有意無意都係偷」,為何不向警員解釋使他們混亂、分心的理由。羅認為,原審此言不合邏輯,假設被告已被警方誤導,就不會再作出解釋。

上訴方:原審未提警拒被告致電女兒

上訴方亦指警署內的遭遇影響兩被告作出招認。羅指,被告在警署內要求致電女兒被拒,警員稱「要錄晒口供先可以走」一事,但原審隻字不提,僅指被告有權致電家人。

羅形容,原審裁決是本末倒置,上訴人當時並沒選擇,「裁判官處理手法有點兒不貼地」,又反問「唔俾打電話係咪有合理疑點?」

羅又指,法律僅限裁判官在「案中案」階段(法律 101 文章),處理招認的自願性,不應作出任何事實裁斷。然而,原審在「案中案」階段已認為被告不可信,「接受咗招認,點可以有空間、有疑點?點會仲信佢哋係分心?」

上訴方引終院案指 被告解釋可證無意圖盜竊

他另引述終院於今年 4 月頒下的「許麗琪案」指,本案兩名被告有良好背景,購物後在超市附近流連,又指當時正值疫情,兩人為工作量、內地讀書的幼女分心,「係咪真係要聽吓佢哋解釋,點解會犯咗啲咁嘅錯?」

翻查「許麗琪案」判詞,終院認為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未有妥當地進行重審,指上訴人進一步解釋她為何分散注意力和心不在焉,因此裁定上訴人是否有意圖盜竊物品,當中存在合理疑點,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律政司一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暫委法官姚勳智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涉案食物總值逾 1,600 元

兩人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紅磡黃埔花園青樺苑地庫一層及地下「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偷竊一個西瓜、一個蜜瓜、兩包布丁、兩包藍莓、兩包刺身、一包壽司、一包雞,總值 1,632.8 港元,上述物品為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的財產。

HCMA22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