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歲中學助理副校長被控於今年 10 月,在銅纙灣 SOGO 超巿盜竊總值逾 3500 元的食品,包括麵、飲品、米、零食、補健品及調味料。她被控盜竊罪,周五(2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待與控方商討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官押後至明年 1 月 6 日再訊,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7 歲中學助理副校長被控於今年 10 月,在銅纙灣 SOGO 超巿盜竊總值逾 3500 元的食品,包括麵、飲品、米、零食、補健品及調味料。她被控盜竊罪,周五(2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待與控方商討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官押後至明年 1 月 6 日再訊,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醫生莊慧敏,與丈夫、骨科醫生趙名宇涉嫌在黃埔花園 Aeon 偷竊價值逾 1,600 元食物,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款 5,000 元。二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被高院原訟庭駁回,亦拒向二人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二人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不過終院網頁最新顯示,二人的申請已於今年 5 月 20 日被撤回或被終止。
2022 年 4 月,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醫生莊慧敏,與丈夫、骨科醫生趙名宇在黃埔花園 Aeon 偷竊價值逾 1,600 元食物。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款 5,000 元。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26 日)在高院審理。
上訴方指,被告遭警員誤導「有意無意都係偷」、「無嘟就係偷」,兩人是在非自願下作招認。上訴方又指,原審對於被告在警署內要求致電女兒被拒一事隻字不提,僅指被告有權致電家人,「裁判官處理手法有點兒不貼地」。暫委法官姚勳智指需時考慮,押後裁決。
現年 42 歲的瑞銀集團高級員工,被指利用瑞銀向客戶發還款項的計劃,自己改為與客戶同名,然後開設銀行戶口「冒客收錢」,騙取至少約 186.7 萬美元(約 1,456 萬港元),部分款項用於購買勞力士鐘錶等。他周二(7 日)在高院承認盜竊及洗黑錢等 4 罪,被判囚 7 年。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指,行騙計劃經被告精心設計,而被捕時他正出發赴倫敦,顯然有意逃離香港,與其身在英國的妻子等共享犯罪得益;另指案情涉海外元素,判刑需顧及維護香港銀行體系完整性。
辯方求情時則稱,被告因疫情感到工作不受保障而犯案,現已感後悔,又稱因本案難重操銀行故業,還押期間遂修讀營養學相關課程,並在獄中歸信主。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案件周三(13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葉啓亮審理。據庭上資料,涉案手機為 iPhone 14 Pro。
庭上播放錄影會面,被告表示看見醉酒男的電話放在地上,認為要保障其貴重財物,故於沒通知對方下拿走其電話,惟及後被便裝警截停及拘捕。被告於會面中稱:「我做咗 38 年警察,無大嘅過錯,我問心無愧…酒精令我判斷力美中不足,未能盡善盡美,我只係想將手機盡快送去警署。」
控方指,被告曾作招認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但因當時未能施行警誡,故不會依賴,惟指被告曾向警員雙手合十和跪地,是因畏罪而求饒。辯方則爭議沒相關言行。案件周四續審。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醫生莊慧敏,被指 2022 年 4 月,與丈夫、骨科醫生趙名宇在黃埔花園 Aeon 偷竊價值逾 1,600 元食物。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 5,000 元罰款。兩人不服定罪,周四(29 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有處理日期。
現年 28 歲男子鄺港智,被指於 2013 至 2015 年期間,在油尖旺一帶偷竊 39 條項鏈、32 條手鏈及金條等物品,被控 7 項盜竊罪。被告 2015 年原擬不認罪獲排期審訊,同年棄保潛逃,遭法庭發出拘捕令、被充公保釋金及人事擔保金,周二(28 日)再於區域法院就盜竊罪應訊。鄺港智身穿全黑上衣到庭,沒有律師代表,控方表示押後案件,重新檢視證據及考慮是否新增控罪。 法官高勁修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5 月 9 日再訊。官問及鄺「你有咩想講」時,鄺搖頭、輕聲回答「冇」,並表示沒有擔保申請;法官則著他把握押後時間,盡快申請法援。
曾代表醫管局出席政府疫情記者會的醫生莊慧敏,被指 2022 年 4 月與丈夫,骨科醫生趙名宇,在黃埔花園永旺百貨偷刺身、蜜瓜等食物,價值逾 1,600 元。兩人否認盜竊罪,案件周三(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踏入第四天審訊。 男被告供稱,被帶返警署時,曾打算聘請律師,指雖然自己為醫生,但在法律上是「layman」(外行人),擔心會百詞莫辯。但警員向他指盜竊罪不需坐監及留案底,最多只會罰款,又指只要合作即可盡快離開和致電女兒,故認為「同警方配合係最快搞掂」,在沒有細閱口供內容下便簽署確認。 案件押後至 2 月 2 日續審,次被告莊慧敏將出庭作供。
47 歲女警長被指於 2019 年底,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以及總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經審訊後周三(19 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8 個月、共賠償 700 元。 裁判官陳炳宙指,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並非誠實證人,又指身為警員應是榜樣,但她卻偷取學生財物,斥其「知法犯法」和「有辱警隊」。 辯方申請就定罪和刑期上訴,官指不認為有合理成功,但考慮被告無案底,批准保釋等候上訴。被告准以 5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