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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分居妻與男性外出 男子涉兩度強姦判囚7年半 官斥被告亦有通姦「雙重標準」

不滿分居妻與男性外出 男子涉兩度強姦判囚7年半 官斥被告亦有通姦「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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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9 月 14 日,疑不忿正鬧離婚、分居的妻子,在中秋節晚與男友人慶節,在妻子居所外等約 1 小時,趁她歸家推其入屋後 4 度強姦,期間曾把護膚品及爽膚水樽塞入其陰道、肛交及口交等。被告否認 4 項強姦罪及 1 項未經同意下肛交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當中兩項強姦罪成。連同被告早前承認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張慧玲周三(22 日)在高等法院就三罪共判被告監禁 7 年半。

庭上透露,被告曾於案發前兩個月與另一女子鬧分手,再刑恐該女子而被裁罪成。法官批評,被告因看見妻子與男友人的對話而「嬲過頭」犯案,但自己「同人通姦就冇問題」屬雙重標準。而且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主因擔心懷孕而要擔驚受怕,屬加刑因素。
被告親撰求情信表達歉意
官指應親自向妻致歉

辯方指,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提及,希望對妻子表歉意。但法官指,他在受審後被裁定罪成,難以接受他有「所謂歉意」,現時表示歉意亦與判刑無關,若要道歉應親自向妻子寫信。

9 人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其中兩項強姦罪罪成,餘下一項強姦罪及未經同意下肛交罪罪名不成立,而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作出傾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庭上透露,被告有一項刑事恐嚇案底,該案被告與另一女子於 2018 年為情侶,及至 2019 年 7 月二人鬧分手,被告恐嚇要發布女子的性交照片,被告終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

案情:被告多次致電及去信妻子
要求她向警提出撤控

法官總結庭上證供指,被告與事主於 2015 年結婚,不久後便分居。案發當天為中秋節,被告於妻子寓所門外等待,隨後與妻子入屋。二人發生首次性行為後,被告發現妻子在手機與其他男性的對話,於是假扮妻子向該男性發訊息,掌摑妻子並強姦她。事後被告又再查看妻子手機,見有男友人發訊息予妻,表示已在酒店訂房,被告於是再推妻子入房,取護膚品樽塞入她陰道。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被告就本案還押期間,多次致電及 8 次去信妻子,要求她向警方提出撤控。被告又在信中教妻子向警方稱,她其實同意性交,僅因二人吵架才稱被強姦,要妻子「和平處理」事件。

官:創傷報告指事主深受傷害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與事主為夫妻關係,事主傷勢不算十分嚴重,被告亦沒有使用利器。雖然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但事主最終沒有懷孕,以前二人性行為時,亦多數不使用安全套。法官續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她因本案深受傷害,因為她在本案裁決後才得悉被告與另一女子曾發展情侶關係,而且對本案有控罪罪名不成立感不忿。她又因網上言論、以及要受盤問而感不悅,亦擔心被告出獄後會向她報復。

官指被告不滿妻與男性外出 
自己卻通姦屬雙重標準

法官接納,被告因看到妻子手機與男性的對話而「嬲過頭」犯案,但他本人曾與另一女子發展情侶關係,法官批評被告雙重標準,指他「同人通姦就冇問題,X(事主) 同人出去就唔得」。

法官又指,當時被告已把住所鎖匙交還事主,不能隨時到訪,二人分手比以往決絕,認為事主擔心懷孕亦可以理解,而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強姦事主,屬加刑因素。法官強調,女性可拒絕與人發生性關係,包括丈夫在內,但考慮到被告是其丈夫,相較其他被陌生人強姦的案件,相對較不嚴重。

官指被告曾襲擊事主、沒用安全套
屬加刑因素

法官就強姦罪以監禁 4 年半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曾襲擊事主又沒用安全套,加刑 18 個月至判囚 6 年。另一強姦罪涉及對事主更大羞辱,故判囚 6 年半。至於被告承認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他本身涉及嚴重的強姦罪,而被告非常固執,多次致電及去信事主,最終事主沒有受其影響,否則他便可逃避法律制裁,此罪判囚 16 個月。法官最終把兩項強姦罪刑期同期執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三罪共判囚 7 年半。

控方:事主身上多處瘀傷擦傷

被告 C.S.C(44 歲,地盤管工),被控 4 項強姦罪及 1 項未經同意下肛交罪。控罪指被告在 2019 年 9 月 14 日,在葵涌於 4 個不同情況下強姦女子 X(案發時 39 歲);同日被告與 X 肛交,而 X 對此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把事主的手綁在床邊、摑其臉,再以沒戴安全套強姦她,又曾取護膚品、爽膚水樽先後塞入她陰道,再反轉她肛交,然後要求她口交。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係有屌佢,但係無強姦佢」。法醫檢查後,見 X 的手、胸、大腿、臉多處瘀傷擦傷。

HCCC28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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