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護士在約 7 年前,於高法等院承認 2017 年以「乖乖水」迷姦女網友,被判監 7 年 4 個月。憲報周五(24 日)公布,護士管理局裁定他干犯可判監罪行罪成,判罰他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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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士在約 7 年前,於高法等院承認 2017 年以「乖乖水」迷姦女網友,被判監 7 年 4 個月。憲報周五(24 日)公布,護士管理局裁定他干犯可判監罪行罪成,判罰他釘牌。
20 歲男子被指在後樓梯和他的家,非禮和強姦智力邊緣未成年堂妹。他周五(24 日)在高法等院承認 3 罪,法官認為他精神上顯然受「某些東西」影響,為他索取背景和精神科報告,還押至 8 月 27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趁獨處帶事主到後樓梯侵犯,事主想停止但被告不准,他亦曾拍攝事主裸體,提到想發送至家庭群組。同一天稍後,被告帶事主回自己的家,在事主哭泣及不願意下,使用安全套與她進行性行為。事主事後向媽媽哭訴,揭發事件,被告向警方自首。
26 歲英籍女子在泰國旅行時結識英籍銀行家,對方其後邀請她來港相聚,並讓她在家中留宿。女子稱期間遭強姦並報警。警方調查後,指該女子曾要求男方支付 10 萬英鎊,反控告女子報假案及勒索。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成,周三(22 日)在區院被判囚 6 年。
官判刑指,被告利用對方的善良、天真、好感及友誼,在抵港後兩天內勒索事主,最終因對方沒按要求支付金額,而報稱遭強姦,批評被告行為殘忍且邪惡。
被告早前作供時堅稱被強逼性交及肛交,又指是男方承諾為其強姦方為補償金錢。
48 歲地盤工承認於 2014 年至 2024 年間,15 度強姦及強行與親生女兒肛交,首次犯案時女兒僅 14 歲。被告周三(22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 14 項強姦及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特委法官郭棟明形容本案案情屬最嚴重的類別,會判處長時間監禁,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18 日判刑,被告還押候判。
案情提到,被告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家人,全家均相當害怕被告,事主亦對被告言聽計從。被告多次趁與事主獨留家中時犯案,當事主掙扎時,又對她掌摑施襲等。事主在持續遭受性侵 10 年後,向警方報案,揭發事件。
一名現年 43 歲男子涉 2023 年在住所內強姦及非禮 12 歲患有輕度智障的姪女,並與對方口交及肛交。被告早前承認強姦、與 21 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等 5 項控罪。法官張慧玲周二(21 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11 年。
官指,本案事主是被告的姪女、患輕度智障,屬加刑因素,批評被告同育有輕度智障的兒子,但可能因從未與兒子同住,對事主沒有同理心,以事主為目標,利用她滿足性慾。
香港性罪行改革討論逾 20 年,政府上月終公布修例建議,並於周二(7 日)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保安局長鄧炳強同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回應提問。針對為「同意」設定義,鄧炳強解釋,被告有「積極責任」確認事主同意性接觸,舉例指僅問「同我返酒店」不足夠,要表明「同我返酒店發生性行為啦」,而對方點頭,才可視為同意。
鄧又指,若修例通過,日後遇到以「性交轉運」誘騙性交、或大學迎新營有人故意向女生潑灑液體等情況,均會受規管。對於有團體關注政府未建議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鄧指曾諮詢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均認為罪行毋須列出所有案發時地,或對被告不公,暫不考慮引入。
性罪行改革QA|現行條例有何問題?政府有何修例建議?
在性罪行案件審訊中,事主常被質疑未有反抗或沒明確表達不同意;《陪審團指引》列明,如被告相信甚或「誤會」事主同意性接觸,須裁定罪名不成立。
有性侵案事主指,辯方盤問時未有直接問她是否同意,但反覆追問有否「打、踢、咬」被告,事後才知辯方藉此帶出被告「誤信」獲同意,最終脫罪;另有事主形容,遭「開放式地圖(炮)」般問及其私生活,「好似 presume(認定)你係講大話」,過程令人難受。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指,辯方常以「遇性侵必反抗」的謬誤,挑戰事主可信性,惟現實中事主多陷於無法表達的狀態。協會倡引入「積極同意」概念,並為「真誠錯信」抗辯設限,訂明若被告未主動確認對方同意,不得以「誤信同意」抗辯。
「指插陰道」、「口交」等插入式性侵犯,目前只能以非禮罪檢控。政府近日提出的性罪行改革諮詢,建議之一正是擴闊強姦罪範圍,以涵蓋相關插入行為。《法庭線》翻查過去 6 年逾 450 份涉非禮罪的判詞,發現有 79 宗案件、共 125 項控罪涉及插入式性侵,均只能控以非禮罪。當中近八成控罪罪成判監,量刑起點中位數為監禁 3 年。
有事主認為刑罰偏低,形容「比我承受精神折磨嘅時間仲要短」。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認為,現行刑罰未能反映受害人創傷,甚至令人誤以為相關性侵不嚴重,或削弱求助意欲,支持盡快修例。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陳文宜則認為,若修例落實,立法機關的明確意向,可對法庭量刑起引導作用。
性罪行改革QA|現行條例有何問題?政府有何修例建議?
一名 43 歲男子涉 2023 年在住所內強姦及非禮 12 歲患有輕度智障的姪女,並與對方口交及肛交。被告周二(9 日)在高院承認強姦、與 21 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等 5 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事主心理報告顯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而被告認罪令對方毋須出庭複述事件。法官張慧玲則指案情非常嚴重,不解為何被告育有 16 歲同為輕度智障的兒子,卻對智障兒童毫無同理心,要求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以評估其重犯風險。案件押後至 7 月 21 日判刑。
「未經同意下摘除避孕套」(non-consensual condom removal),英文俗稱「stealthing」,泛指於性行為期間未經同意下摘除避孕套的行為。適逢上月 30 日是「國際徵求同意日」(International Day of Consent),在社交媒體上看到有關香港法例對「性同意」及「偷偷除套」的討論。究竟在現行法律下,未經同意下偷除避孕套須否負刑責?在甚麼情況下「性同意」會被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