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撞電單車致夫妻一死一傷 私家車司機危駕致死罪成 判監10個月

涉撞電單車致夫妻一死一傷 私家車司機危駕致死罪成 判監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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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危駕受審

被告湯浩廷在本案否認危駕致他人死亡及重傷兩罪,擬承認兩項「不小心駕駛」,但不獲控方接納,展開審訊。

法官陳廣池概述案情,指案發時 5 架車輛的次序,依次為紅色的士、死傷者的電單車、白色車輛、被告車輛、拍攝到過程的車輛。在白色車切入龍翔道後,被告的車撞倒死傷者的電單車,致傷者倒地,死者則被拋離地、頭盔凌空飛脫,再撞到被告車輛的擋風玻璃,口吐鮮血。

官強調不會基於意外後果判決

官指,控辯不爭議危駕的法律原則,而法庭會根據被告的駕駛方式,而非意外所產生的後果作出裁斷,並強調裁斷時會考慮客觀論證準則和整體證據。

官表示,今次案件的關鍵證據,來自被告車輛後方、拍攝到過程的行車紀錄儀。從該車的行車片段可見,被告的車前方有一部並非中型或大型貨車的白色私家車。官表示,如果被告後方的車輛都能看到被告前方的車輛,則合理推斷是被告也能看到他車前的車輛,包括紅色的士、死傷者的電單車、白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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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危駕罪成
官:駕駛時沒注意前方狀況

官續說,被告前方的白色車匯入龍翔道時,似乎不需停留太久,便成功切線到主幹道,而被告雖可能有做「shoulder check」,但他明顯沒在意白色車離開路線,令他對當時白色車前、未能轉入右線的電單車和的士「視而不見」,才會在事發之後,在現場向警方稱「前面冇車」,甚或在錄影會面中稱電單車是突然出現、對白色車沒印象。

官再分析,如果被告有留意到前方車輛,被告應不會增加車輛動力,而是應拖慢車速甚至剎車。官再指,從電單車遭碰撞情況判斷,當時撞擊力不輕,合理推斷是被告「冇收油、減慢速度」,致死者被拋上半空,大面積撞毀被告車輛的擋風玻璃,電單車的車軚亦不見等。

官續說,電單車損毀情況,並不是「三文治式夾擊」所造成,因前方之的士沒受影響、自行駛去。而從現場的剎車痕跡不深可見,被告打算轉入右線時,沒專注前方車輛,「並不是一時缺乏對前方專注,亦不是碰撞無可避免情況」。

官最後裁定,被告在關鍵時段,駕駛方式遠遜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合格駕駛者而言,那方式是顯然而見的危險,因此兩罪罪成。

控方:曾有酒後駕駛案底

判決後,控方指被告現年 49 歲,在 2017 年曾涉酒後駕駛,判罰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12 個月,另在 2017 至 2024 年有 15 項交通違規紀錄。

辯方則指,該次酒後駕駛紀錄,是被告喝酒後駕駛,但不久因覺不妥而停車,其時有路人發現,不知為何路上有車停車,因此報警,繼而被警方揭發,強調事件沒人受傷亦沒碰撞,因此只判社會服務令。

辯方另指,被告現已離婚,兩女與前妻同住,一子則與其母親同住。被告另患十二指腸潰瘍,進食時會感到不適。另其父親已屆 80 歲,2 年前確診腦內有腫瘤,其母則已 73 歲,有心臟問題。

官指事件令傷者犯另一案
足見其崩潰程度

辯方並指,被告得知死者不幸離世後,自發為死者辦佛教法事儀式、顯示悔意,亦明白今次事件造成非常嚴重後果,導致有人死亡,傷者證人家庭破碎。

官即打斷指,「佢唔止破碎喎,係間接導致 PW1(傷者證人林顯鍵)干犯另一宗控罪,你可以見到佢崩潰程度喎」,並指事件是因被告沒有保持安全車距所致,「佢有安全範圍,根本唔會發生,一定㗎啦。」

庭上裁決時,官提到他審訊時曾問及控辯,自己曾處理過林顯鍵的刑事案件,問雙方會否反對他繼續審理本案,當時控辯不反對。

翻查資料,林顯鍵的案件(DCCC1539/2024)與今次事件有關。案發於意外後兩天,林的妻子在深切治療部留醫,但已在彌留狀況,林得知事件後在病房內崩潰,衝向醫院內的警長,企圖搶槍自盡,哭喊「我想死」、「我累死我老婆」、「我唔想做人」、「我想搶槍吞槍死」。林在該案承認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官接納他並非想傷人,判監 3 個月。

被告判監 10 個月

官休庭半小時後,判被告湯浩廷監禁 10 個月,另停牌 5 年,及需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官判刑時提到,先前要對傷者證人林顯鍵判監,是對林的二次創傷,但他不會因為林有二次創傷而加重被告在本案的刑責,並指出本案是一宗「徹頭徹尾嘅社會悲劇」,沒人會想看到悲劇發生,但悲劇往往是電光火石一瞬間發生,而此悲劇亦改變了兩個家庭的命運,提到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得悉女士死訊後「不禁抱頭大哭、情緒失控。事發後一直活在陰影中、半夜驚醒」,但他知道要承受、承擔責任,一定會謹記教訓。

官最終就危駕致死以判監 1 年為起點,危駕致重傷則以判監半年為起點,兩者均沒有認罪扣減。官指兩罪會同期執行,另考慮到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亦相信今次事件後會痛定思痛、不會再犯,因此酌情減刑 2 個月,最終判監 10 個月。

被控危駕致死等 2 罪

被告湯浩廷(現年 49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於 2024 年 7 月 7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 AB2516 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 YR542 的私家車,引致曾玉珠死亡及林顯鍵身體受嚴重傷害。

DCCC67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