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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六生認5度與13歲女生非法性交 還押11.10判刑 辯方: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

中六生認5度與13歲女生非法性交 還押11.10判刑 辯方: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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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一名 19 歲、就讀中六男子,與同校 13 歲中一女生交往期間,被指 5 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他周五(6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 5 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特委法官黃佩琪押後案件至 11 月 10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以評估其重犯機會,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被告與 13 歲女生 5 度發生性行為,在首次進行性行為時,事主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又稱「今晚一定要你個處」,最終被告成功說服事主,二人終在沒有安全套下進行性行為。辯方力陳,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被告出於好奇及在感情驅使下犯案,二人情到濃時發生性行為。辯方又指,現今社會較開放,年輕人不懂自處,事主沒有受永久傷害,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的更生。

辯方: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

被告張展廷(現年 23 歲、案發 19 歲,中六生)承認 5 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於 2019 年 1 月至 11 月 3 日期間,分別於大埔某單位及牛頭角下邨停車場 2 樓後樓梯間,與 13 歲女童非法性交。另外 3 項未經同意下進行肛交罪則獲存檔法庭。

辯方求情指,被告中學畢業後有穩定工作,從事發展公司市場總監,負責產品策劃銷售,而事主 X 為被告的前女友。被告獲兩名太平紳士撰寫求情信,而他案發時僅 19 歲,正準備文憑試,並無社會經驗。辯方形容,二人為「小情侶」,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二人真心相愛,付出感情,互相關懷對方,在愛情下發生性行為。被告已認罪,有悔意,因好奇及在感情驅使下犯案,情到濃時發生性行為,又指現今社會較開放,年輕人不懂自處。辯方指,事主沒有受永久傷害,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再判刑,並考慮判入勞教中心。控方則指,事主不願重提事件,故本案沒有事主創傷報告。

案情:被告說服女童發生性行為

承認案情指,女童 X 於 2005 年出生,2018 至 2019 學年就讀中一。當她就讀中三時,感到不開心並與社工會談,透露她曾在中一時與被告談戀愛,張為同校中六學生。X 表示,她曾於 2019 年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當時她感委屈,被告同年已畢業離校。X 於 2020 年 11 月與社工聯絡,她哭泣及情緒不穩,被安排送院。醫生為 X 撰寫醫療報告,指 X 情緒低落,曾自殘割腕。她亦曾向私家精神科求診。X 又透露,她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沒有任何安全措施,最後報警。

在錄影會面下,X 表示與被告在 2018 年開始談戀愛,至 2019 年 11 月 結束。她曾於 2019 年初在被告家中首次進行性行為,當時 X 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並拒絕與 X 交談。被告又聲稱「今晚一定要你個處」,最終說服 X。而 X 立場不夠堅定,最終在沒有安全套下進行性行為。二人於同年 7 至 8 月,再在被告寓所兩度進行沒有安全套的性行為。另外亦曾在被告提議下,兩人在牛頭角下邨停車場後樓梯間進行性行為。二人最後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同日結束戀愛關係。

被告於 2020 年 12 月被捕,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曾與 X 發生性行為,當時二人為情侶,只知對方就讀中一,但她沒有透露年齡。錄影會面下,被告透露他們於 2018 年 12 月成為情侶,關係維持至 2019 年 10 月。他承認曾要求 X 與他發生性行為,又認為自己應該有使用安全套,最終在 X 的腹部射精。

HCCC1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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