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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認中六時5度與中一女生非法性交 判囚9月 官:在關係中明顯牽制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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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為性慾
不顧事主身心受傷

特委法官黃佩琪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其重犯機會屬中等偏低,因過於渴望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而向事主口頭施壓並將部分責推卸於事主。而報告指被告沒戀童癖,建議他接受心理治療。而被告的求情信則向事主道歉,明白對其帶來的傷害。

法官指,兩人首次性交時,事主剛年滿 13 歲,即使起初拒絕,但因被告表示生氣,事主為討好被告,最終發生性行為。法官指,兩人相差 6 年,年齡差距不算大,被告在關係中明顯牽制和影響事主,為性慾而不顧事主身心受傷,加上本案共涉 5 項控罪,並非單一事件,而被告沒使用安全套亦是加刑因素。

法官認為案情嚴重,考慮被告案發前的良好品格等因素減刑後,就 5 罪判被告監禁 9 個月。

案情:被告說服女童發生性行為

被告張展廷(現年 23 歲、案發 19 歲,中六生)承認 5 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於 2019 年 1 月至 11 月 3 日期間,分別於大埔某單位及牛頭角下邨停車場 2 樓後樓梯間,與 13 歲女童非法性交。另外 3 項未經同意下進行肛交罪則獲存檔法庭。

案情指,被告於 2019 年與 13 歲女生 5 度發生性行為,在首次進行性行為時,事主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又稱「今晚一定要你個處」,最終被告成功說服事主,二人終在沒有安全套下進行性行為。同年兩人分別在被告寓所,及牛頭角下邨停車場後樓梯間進行性行為,及後結束戀愛關係。

事主於 2020 年因情緒不穩與社工聯絡,提及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沒有任何安全措施,遂揭發事件。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與事主發生性行為,當時二人為情侶,只知對方就讀中一,但她沒有透露年齡。

辯方早前求情指,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被告出於好奇及在感情驅使下犯案,二人情到濃時發生性行為。辯方又指,現今社會較開放,年輕人不懂自處,事主沒有受永久傷害,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的更生。

HCCC1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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