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一名 19 歲、就讀中六男生,與同校 13 歲中一女生交往期間,被指 5 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他早前承認 5 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五(10 日)在高院被判囚 9 個月。
特委法官黃佩琪指,被告過於渴望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他在關係中明顯牽制和影響事主,為了性慾而不顧事主身心受傷,加上案件非單一事件,而他沒使用安全套亦是加刑因素。
案情指,在首次進行性行為時,事主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最終成功說服事主,而該次性行為並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主其後與社工提及,揭發事件。辯方早前求情指,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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