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巴車長涉車廠撞斃同事被控危駕致死 官:未能證實屬危駕 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

九巴車長涉車廠撞斃同事被控危駕致死 官:未能證實屬危駕 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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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唯一議題為被告倒車時是否屬危駕

被告孫偉亮(46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9 月 7 日,在九龍灣九巴車廠 5 樓,危險駕駛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區院法官練錦鴻裁決時總結控方證供,指被告當日清晨在九巴車廠天台負責「排車」,移走通道上停泊的巴士;他駕駛巴士時不知道死者剛好路過,巴士輾過死者,直接致死。被告在意外發生後如常「排車」,直至另一名車長早上發現遺體,始揭發事件。被告出庭作供稱,當時僅快速望向巴士後方,沒留意死者。

官表示,本案直接導致死者遇害,唯一議題是被告倒車時,其駕駛水平在法律上可否視為危險駕駛。官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36 條,在危駕罪審訊中,如被告行為不符合控罪門檻,可判罪名不成立,若被告行為符合不小心駕駛定義,則可改為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上述兩罪均指司機駕駛方式低於合理水平,只是程度有別。

官:合理謹慎駕駛者倒車應加倍小心

官指,本案無科學鑑證的證供顯示,被告駕駛涉事巴士撞人之後,司機是否一定感受到震蕩,所以被告沒察覺巴士撞倒事主,非決定性因素。

官又指,被告作為資深車長,應知道意外發生時,不少人身處車廠天台工作;無論他是否負責「排車」,一名合理及謹慎的駕駛者在倒車時,亦應知悉車輛軌跡上可能有途人,因而加倍小心。官指,專家證人估計被告倒車的平均時速為 15 公里,不涉超速,而專家證人認為被告沒有花太多時間觀察後視鏡,未有確定巴士後方路況。

官:被告駕駛時未有適當觀察

官引述九巴承辦商的維修人員供稱,涉事巴士車尾的 4 個感應器當中,有 3 個失效。官稱,考慮到巴士後方感應裝置並非全部操作正常,後視鏡的監視範圍亦有限,巴士正後方或有盲點;雖然案發日天氣晴朗,但天台燈光非完全充足,地上行人道亦過分狹窄。

官指,本案無證據顯示,死者在碰撞一刻走入巴士後行軌道的步速,故法庭未能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的駕駛方式具有顯而易見的危險。不過官強調,被告駕駛時未有適當觀察和專注,亦未有合理地顧及巴士向後駛時的潛在障礙,其行為符合不小心駕駛罪。官指,控方未能證實被告行為合符危駕罪定義,遂裁定他危駕罪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

官:不排除判囚

控方透露,被告有一項與本案無關的案底。官稱,本案涉及有人死亡,形容後果較嚴重,量刑須考慮事件對他人造成的影響。

官下令被告還押候判,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官指,索取報告不代表法庭量刑選項的取向,將一併考慮所有因素,「因為有人死亡,本席裁定係你嘅過失導致,唔排除要監禁處置」。

九巴職安健罪行不成立

另外,九巴因這宗事故被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今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官引述控方專家證供,指天台巴士「擠擁停泊」,車長及排車員需穿插增加風險,並提出 4 項建議,例如在天台加設訊號員、預留更多行車通道等,惟官以不合理切實可行等原因,逐一反駁專家建議。

DCCC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