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半月大男嬰於 2022 年被父母交託兩男女照顧,不足兩個月因哽奶入肺窒息死亡,其後揭發生前曾受虐,包括被風筒熱氣吹 6 分鐘致二級燙傷及起水泡、以紙巾塞口、被抱起搖晃等。兩男女周二(18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誤殺、虐兒罪,分別判監 7 年及 3 年 2 個月。
法官黎婉姫判刑時形容,片中男嬰的哭叫聲劇烈且持續,質疑兩被告稱視男嬰為「契仔」,卻暴力對待男嬰,批評男被告的行為明顯故意,女被告則視而不見。庭上提及,法庭未能索取男嬰父母創傷報告,因生父拒絕會面,生母則失聯,並透露男嬰被託養期間,父母從未探望。
男嬰被哽死、生前遭燙傷
本案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阮慧儀代表;男被告葉俊賢由大律師許俊聲代表;女被告由大律師 Oliver Davis、柯愷欣代表。
案中逝者是兩個半月大的男嬰 X,驗屍報告指其左臉、左手、左膝 、右腳等有數處瘀傷、二級燙傷、起水泡等,相信是由他人的指甲、風筒熱風所致;另其肺部被堵塞,相信配方奶哽入肺部窒息致死。
兩被告周二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兒童罪,男被告另承認誤殺罪。
案情指,男嬰親生父母並沒結婚。2022 年 7 月,其生母稱與男嬰生父均需工作,遂交託當時 24 歲的女被告代為照顧男嬰,並承諾每周支付 1,000 元供其購買奶粉、尿片。兩人隨後在地鐵站見面,女被告接走男嬰。至男嬰同年 8 月中去世前,其親生父母都未曾探望。
女被告與當時 35 歲的男被告為夫妻,兩人育有兩子,其中一子交由社署看管,另一子則 9 個月大,案發時與兩被告同住。男嬰入住兩被告家中時,林懷有身孕,兩人稱視男嬰為「契仔」。
庭上提及,法庭欲索取男嬰親生父母的創傷報告,惟生父拒絕會面,生母則未能聯絡。
案情:男被告稱男嬰或有「斷癮」反應
案情續指,男被告在 2022 年 8 月 13 日報警,指男嬰失去呼吸、有許多痰,要求救護員盡快到場,因男嬰已臉色蒼白、腳部發紫。救護員約 10 分鐘內到場,當時男嬰已斷氣、沒有心跳、臉色發黑,送院後證實死亡。警方遂調查兩被告。
女被告當時指,相信男嬰被配方奶哽到;男被告則指男嬰或有「斷癮」反應,因其生父有吸毒習慣,而他為男嬰做心肺復甦急救時,男嬰吐出許多痰。兩人又指不覺得男嬰有傷,惟警方檢查男嬰屍體時,發現他身體接近右耳的位置,有燙傷和起水泡的傷勢。
警方遂拘捕兩被告,男被告警誡下稱曾以風筒吹男嬰,並以毛毯包裹其身體,但不知男嬰為何死去;女被告則稱她知丈夫曾以風筒吹男嬰,同樣稱不知為何男嬰死去。
案情:閉路電視揭男嬰死前受虐
案情續指,涉事單位內設有兩部閉路電視,客廳、睡房各一,可翻查 2022 年 8 月 4 日至 13 日合共 10 天的片段,揭發自同月 4 日起,男嬰持續受兩人虐待,包括沒按時餵食,每次均待男嬰哭泣才餵奶。而兩人每次餵奶,均將男嬰平放床上或籃內,再強行塞奶樽入口,任其自行飲奶;他們極少抱起男嬰餵奶,又曾以枕頭支撐奶樽餵奶。
另外,每當男嬰哭叫時,兩人都會抱起男嬰搖晃,或用手、枕頭等打其臉、身體,又或用手指、紙巾塞口,至後期更用風筒熱風吹身,由數十秒至 6 分鐘不等。
控方庭上播放逾 40 段閉路電視片段,除顯示被告拍打男嬰的動作,又聽到被告責罵哭叫中的男嬰說:「你再曳呀,唔要你呀」、「玩嘢呀嘛你」,公眾席偶爾傳出沉重呼吸聲。
辯方求情:盼考慮及時認罪輕判
男被告的代表大狀許俊聲求情稱,不能否認呈堂片段、照片令人不安(disturbing),被告曾承諾照顧男嬰,涉案行為卻全無必要、過火。法官打斷指,男被告更自稱視男嬰是「契仔」。許同意稱,男被告有違責任,最大求情因素是及時認罪、有悔意,望法庭判刑時考慮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女被告的代表大狀 Oliver Davis 則稱,大部分涉案行為都是在照顧男嬰時發生,雖然過了火,但並非同類案中最嚴重;他又說,女被告當時有孕、患抑鬱,再要照顧兩個嬰兒,難免承受極大壓力。法官打斷指,但片中見女被告照顧親生的 9 個月大嬰兒時,沒出現因壓力而虐打兒子的情況。辯方不否認,但稱當時被告僅 24 歲,望法庭予以考慮。
官:男被告明顯故意、女被告沒制止
法官黎婉姫判刑時指,男被告有多項案底,包括傷人、打劫、藏毒等,案發時因另一宗虐兒罪(涉疏忽照顧其與前女友的兒子,獨留他在家中 3 小時)而守行為。
官指,涉案片段見他在 9 日內暴力對待男嬰,情況在男嬰哭泣時尤甚,最嚴重時更以風筒吹男嬰。法官數度形容,男嬰的哭聲和尖叫聲劇烈(fiercely)且持續(non-stop),認為男被告的行為明顯是故意、並非意外。雖然本案未能取得男嬰親生父母的創傷報告,惟凡父母失去子女,都會感憂傷。
官就男被告的誤殺罪,以監禁 7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他在守行為及因另案獲法庭擔保時犯案,加刑至以 7 年半為起點;虐兒罪則以 6 年半為起點,因相同加刑因素增至 7 年。考慮被告認罪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囚 7 年。另守行為案的 2,000 元充公。
至於女被告,虐兒罪的量刑起點為 5 年,官指她雖不似男被告作出暴力行為,但她在場卻不制止,片中亦可見她對親生子並非如對待男嬰般;考慮她認罪減刑三分一,另因年紀輕酌情減刑兩個月,最終判監 3 年 2 個月。
兩人曾被控謀殺 後改為誤殺、虐兒
男被告葉俊賢(起訴時 35 歲,貨櫃通訊員)及女被告林珈希(起訴時 24 歲,家庭主婦),原同被控一項謀殺罪。在案件交付至高院前,控方改控男被告各一項誤殺罪及殘酷對待兒童罪,女被告則涉一項殘酷對待兒童罪。
經修訂後控罪指,葉俊賢於 2022 年 8 月 13 日,因嚴重疏忽而誤殺 X。葉、林珈希另於同年同月 4 日至 13 日,在旺角富貴大廈西座某單位,身為超過 16 歲而對幼童 X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 X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致其身亡的傷害。
HCCC30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