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4 歲男子被控四度與胞妹性交及三度由對方口交,兩人案發時皆未成年,分別 11 至 14 歲及 7 至 10 歲。他否認 4 項亂倫及 3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周五(4 日)續審。
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他稱在首次性交發生前問胞妹可否「試吓扑嘢」,對方同意,又稱胞妹當時年約 6 至 7 歲,認為她應明白「扑嘢」的意思。他又提及部分口交、性交事件,是對方主動提出,他沒強逼對方。案件下周一續。
被告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阮慧儀代表。案件由法官李素蘭連同 5 男 2 女陪審團審理。
被告錄口供:
曾問可否「試吓扑嘢」
控方本周四傳召拘捕被告及與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的偵緝警員黃俊庭(音譯)作供。黃供稱,與同袍在 2021 年 12 月 10 日,到被告位於沙頭角的住所拘捕他。
控方周五在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他指,發生首次性交事件時,兩人在胞妹 X 的房間玩手機,他先問 X「可唔可以試吓」,X 問「試啲咩」,他回應「試吓扑嘢」,X 說「冇問題」,其後 X 躺在床上並打開雙腿,被告便將陰莖插入對方下體。他又指,第二次性交都是由他提議,惟「後面嗰啲,仲有 3、4、5 次,係佢(X)要求嘅」。
警員問及案發時年齡,被告稱自己當時已年滿 10 歲,應正就讀小六或中一。警員又問 X 當時是否知悉「扑嘢」的意思。被告回應「應該明啩」。警員追問 X 案發時年齡。被告稱約 6 或 7 歲。
被告口供:
部分事件是胞妹主動提出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指,X 在性交事件後的某日,在家問被告可否替他手淫,及後兩人前往廁所洗澡,被告問 X「可唔可以幫我含撚」,又以「口爆」形容過程。
警員問被告案發時,是否知道「口爆」、「含撚」、「打飛機」的意思。就「口爆」、「含撚」,被告指「嗰陣時未知道呢個行為咁猥瑣⋯⋯即係唔知咩意思」。至於「打飛機」,他則稱知道意思。
被告續指,就另外兩次事件,是 X 主動問他可否進行口交、手淫、性交,他多次強調在各次事件 X 皆沒有反抗,他沒有強逼對方發生性行為。
被告口供:
胞兄曾承認與妹發生性行為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指,他就讀中二至中三期間,問胞兄是否曾與 X 發生性行為,引述 X 曾透露「大哥都有咁樣對我做過」,而胞兄承認並問他「做咩」,被告便承認自己亦有與 X 發生性行為,「大家都好驚訝大家咁樣對阿妹」。
被告續指,X 其後「壓力爆煲」一度入住醫院,更自殘及打算輕生,稱「我同阿哥覺得好對唔住佢」,而 X 後來向社工透露年幼時與兄長發生性行為,社工亦告知父母。
拘捕警:沒有威嚇或利誘
控方關注警員黃俊庭為何在錄影會面中,多次警誡被告。黃解釋,當時他正調查被告與 X 在 2015 年 6 至 8 月發生性行為的案件,惟被告提及其他事件,「而其他案件有機會令到佢入罪」,故有責任提醒被告他仍在警誡之下。
黃供稱,在整個調查過程中,他和在場的任何警務人員沒有威嚇、利誘被告。
拘捕警:只知拘捕被告有足夠基礎
辯方盤問時,關注警方拘捕當日有何基礎拘捕被告,以及其胞兄、父母及外婆。黃俊庭稱,他負責拘捕被告,他知道拘捕,而他沒留意其他被捕人的拘捕基礎。
辯方問及拘捕時,有否警員拿取被告祖母的電話,並用電話「叫阿哥返屋企」。黃表示不清楚。辯方指出,黃在法庭「唔坦白」,稱「有啲事喺被告在場之下發生」。黃回應,他與被告在房間內,不知道房外的同袍做了甚麼事。
被控 7 項亂倫等罪
被告 L.H.C.N.(現 24 歲),被控於 2013 年 9 月 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7 日,四度與年齡 7 至 10 歲的女童 X 性交,而他知道 X 是其妹妹;另三度向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HCCC30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