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男認與女童非法性交 案情指屬情侶、曾祝事主13歲生日快樂 官押後判刑

荃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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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女童事發時僅 12、13 歲

被告陳冠匡(現 38 歲)合共被控 5 罪,他承認首 3 罪,即一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兩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餘下兩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則存檔法庭。

承認的控罪指,被告 2024 年 12 月某日在長洲與 12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以及分別於 2025 年 3 月 14 及 16 日,在尖沙咀與 13 歲的 X 非法性交。存檔的控罪則指,被告於 2025 年 4 月 2 日及 6 日,在尖沙咀與 13 歲的 X 非法性交。

案情:被告曾祝事主 13 歲生日快樂

承認案情指,被告和事主在一場「角色扮演」(Cosplay)的活動中經朋友相識,其後發展成情侶。兩人首次性交是在被告長洲的住所睡房內發生,由事主作主動並同意性交,被告有戴安全套;當時事主向被告報稱 15 歲,惟她實際僅 12 歲,屬非法性交。

另外兩次性交發生時,被告已知她實際年紀。2025 年 3 月 14 及 16 日,被告與當時 13 歲的事主在尖沙咀的賓館內性交,他有戴安全套。事主另曾服食緊急避孕丸。

案情亦提到,被告曾在 2025 年 1 月、事主 13 歲生日時,應邀與她及其家人慶祝生日。事主母親同年 3 月得知兩人曾性交後向被告查問,被告向她招認得知事主未成年、曾與她性交,亦知犯法。

被告同年 4 月 11 日被捕。被告寫給事主的情信提到祝她 13 歲生日快樂。

官關注為何戴套仍服緊急避孕藥

讀畢案情後,區院暫委法官韋漢熙關注,為何案情指被告有戴避孕套,事主仍要服緊急避孕藥。控方指事主未能確認何時服食,只能說出某次與被告性交時避孕套破掉,或因此有風險而服食,而控方會依賴案情指被告有戴套。

官遂問,即沒證據指,被告所承認的性交事件中,安全套曾破掉?控方確認。

官另關注,為何辯方書面陳詞指稱是事主「直接除佢條褲」、「直情係夾硬嚟」?

辯方解釋,兩段發言來自事主在與警方錄影會面的證供,當時事主被問是誰提出性關係,事主答是她。她被追問如何提出,事主遂答「與其話係提出,應該係我直接夾硬嚟」。被問及「夾硬嚟」的意思,事主答「我直接除佢條褲」。

官另問,案情指事主的母親曾邀請被告晚餐、慶祝事主生日,以及曾有新年祝賀,「你意思係話,X 屋企人知道兩個之間拍緊拖,但呢個階段就未知佢哋拍拖之中,實際牽涉咗肉體上嘅關係,未係去到嗰個階段?」辯方確認稱「之後先知」。

辯方引判例指
如非強逼罪責較低

辯方求情時直接採納書面陳詞。官關注,辯方引牽涉性誘識的「劉志翔案」,稱上訴庭指「如受害人互動中不是被逼或不情願,量刑時對罪責應適度調低」,問出自何處。

辯方遂指是以下段落,並解釋稱因上訴庭沒說原審法官這個考慮出錯,「所以我就視之為上訴庭都唔覺得呢個係錯」:

So as the learned judge recognised:

“19.   … it was manifestly a more serious case than the present one where there is no element of unwillingness by the girl and where the disparity in age is numerically smaller and in terms of the defendant’s maturity perhaps smaller still.”

He said for that reason, he had deemed a lower starting point to be appropriate.

官質疑,「但冇 expressly 贊同呢個講法吖?」辯方答「可以咁講」。官認為,上訴庭是對於原審法官,因沒強逼、沒不情願,以及年齡差距不大兩個因素而調低量刑起點的做法「不置可否」。

但官問,辯方是否認為有兩種成分就罪責較低?辯方稱,兩者是獨立因素,應獨立考慮。

官與辯方就事主年紀討論罪責

本案控罪分別為「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兩者關鍵是事主的年齡在 13 歲或 16 歲以下。

辯方提出,牽涉 13 歲以下的控罪時,事主距離 13 歲只差 1 個月,並引「劉志翔案」曾指如事主較接近 13 歲,刑責相對會較輕。官遂指,如採同一標準,則事主在被告干犯牽涉 16 歲以下的控罪時,刑責就會因事主僅 13 歲、距離 16 歲很遠而罪責嚴重,「兩罪情況係調返轉」。

辯方同意,其後補充指涉 13 歲以下的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涉 16 歲以下則最高判監 5 年,故認為後者的量刑起點應不高於 13 歲以下的控罪。辯方另提到,被告有 20 封求情信,而他在獄中修讀電腦室內設計課程,並考獲證書。

索報告押後判刑

官另問,有否事主最新的身心健康資料。控方稱沒有為事主做過創傷報告,「冇做過,冇問過直頭。DOJ(律政司)冇指示警方拎」。

官遂下令索取女童最新身心狀況資料,如有報告最好,但如女童或其家人不想,再看警方可否為她再錄口供了解其近況, 「因為幾份報告都係舊年、成年幾前,法庭有責任要知最新狀況係點。」官又下令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押後至 10 月 2 日判刑。

DCCC15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