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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認酒店禁錮大學生 囚26至28月 官:沒「專業罪犯」一職、囑思考前路

兩青年認酒店禁錮大學生 囚26至28月 官:沒「專業罪犯」一職、囑在囚時思考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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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一名大學生疑遭人以其女友私密照勒索,他交出 5,000 元贖金後,再被帶到牛頭角某酒店內禁錮。事主母親其後亦收到勒索訊息,指事主與一名警長的 15 歲女兒「亂搞關係」,要求她交出 600 萬元贖金。

涉案 9 名青少年被控非法禁錮、勒索等罪,繼早前 3 人認罪判刑,周二(31 日)再多兩人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禁錮罪,因二人染毒癮,只能判監,最終分別被判囚 26 個月及 28 個月。

官:希望不再在法庭見到二人

法官林偉權判刑後對二人說教,指除非二人想當「專業罪犯」、「大佬」,否則應把握在囚時間,好好思考未來人生路向,又明言二人就算想當「專業罪犯」,也沒此等「專業」、不會成功,亦沒前途,希望將來不會再在法庭見到二人。

官又指,二人眼前還有大好人生,不要費神思量現時刑期孰重孰輕,望二人汲取本案教訓,讀好書、習技能,以正當方式賺取收入過活,莫再與不法份子為伍,以及戒毒。

報告指兩被告染毒癮
判刑選項僅餘判監

法官林偉權早前為兩名現年不足 21 歲的被告陳霖楓(案發時 17 歲)、丁子峰(案發時 15 歲)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惟辯方指,報告提及二人均染毒癮,不宜判處前述三種代替監禁的禁閉式刑罰,故只餘監禁為判刑選項。

代表陳霖楓的大狀求情指,參考案例,及案中不涉暴力威嚇、事主沒受傷等,建議法庭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代表丁子峰的大狀則指,案中另一名較丁年輕一歲的被告,獲少年法庭判處感化令,望法庭亦能判丁感化令。

辯方提出判年輕被告感化令
官拒絕稱不欲予青年「錯誤印象」

林偉權聞言指,他不評論少年法庭做法,但稱不欲給予年輕人錯誤印象,即仗著年輕就可任意妄為,而法庭必從輕法落。林又強調,遺憾見到二人因染毒癮而未能判處禁閉式刑罰,直言若二人報告指適合,他們根本毋須直接坐監。

代表丁的大狀續求情指,丁的量刑應較陳的低,因是陳負責招攬包括丁在內的人看守事主,同時丁亦較陳年輕。林問陳的大狀對此指控有何回應,其大狀指他不爭議。另提出陳在開審前認罪,望給予逾 20% 的認罪扣減。

官:非法禁錮罪行嚴重

按庭上法官引述案情指,案中有人駭進事主與其女友的社交平台帳戶,其後勒索事主,稱繳出 5,000 元方可取回女友私密照。事主其後應約繳交贖金,但被帶至事發酒店房間禁錮、沒收電話,再勒索其母親。陳霖楓、丁子峰等人則被指有份看守事主不准其外出,事主其後趁被告們交更及熟睡時逃出房間,向酒店大堂職員求助報案。

對於辯方求情稱,事主被禁錮時獲准休息、吃飯、上廁所,法官明言非法禁錮屬嚴重罪行,涉無故剝奪事主人身自由,又指就算被告對主腦計謀不知情、屬純受僱,但看見受僱看守者人數之多,也必知事態嚴重。

法官最終指陳霖楓負責招攬看守者,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給予 21% 扣減,判囚 28 個月。丁子峰則角色輕微、年紀輕及沒案底,以判囚 2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同等認罪扣減,判囚 26 個月。

至於陳案發時違反其另一刑事損毀案的感化令,官指該案的感化令已逾期,而他因本案服刑 28 個月,故不另作指示。

同案三人已認罪判刑

4 名被告陳霖楓、丁子峰,連同 15 歲男學生、黃希朗被控非法禁錮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9 月 15 至 16 日在觀塘工業家酒店某房間,將 X 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

黃希朗另被控兩項勒索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 X 及 Y(X 的女友)交出 5,000 元,另要求 A(X 的母親)交出 600 萬元;以及在油麻地「珀軒」某單位,管有 25.06 克草本形態的大麻。黃早前擬承認上述罪行,其面對的盜竊罪獲存檔法庭,指他於 2020 年 9 月 15 日在上述地點,偷竊 X 的 iPhone、銀包、4 張信用卡、八達通卡及 11 張現金券等。

另外兩名被告楊子潁(22 歲)及葉文軒(23 歲)否認勒索、盜竊及非法禁錮等 6 罪受審。

3 名被告即 13 歲男學生、劉家豪(17 歲)及李英斌(16 歲)早前承認非法禁錮等罪,男學生被判 12 個月感化,劉、李兩人被判入教導所。

DCCC706/2021、DCCC417/2022(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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