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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涉禁錮休班警要求刪片 27歲男罪成判囚4個月

8.31太子站|涉禁錮休班警要求刪片 27歲男罪成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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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涉禁錮休班警要求刪片 1人罪成1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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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認酒店禁錮大學生 囚26至28月 官:沒「專業罪犯」一職、囑思考前路

兩青年認酒店禁錮大學生 囚26至28月 官:沒「專業罪犯」一職、囑在囚時思考前路

2020 年 9 月,一名大學生疑遭人以其女友私密照勒索,他交出 5,000 元贖金後,再被帶到牛頭角某酒店內禁錮。事主母親其後亦收到勒索訊息,指事主與一名警長的 15 歲女兒「亂搞關係」,要求她交出 600 萬元贖金。

涉案 9 名青少年被控非法禁錮、勒索等罪,繼早前 3 人認罪判刑,周二(31 日)再多兩人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禁錮罪,因二人染毒癮,只能判監,最終分別被判囚 26 個月及 2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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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涉「私了」便衣警 13歲少年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10.13將軍澳|涉「私了」便衣警 13歲少年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10 月 13 日,一名便衣警在將軍澳尚德邨被示威者「私了」,6 人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其中 5 人分別認罪、經審訊後被裁罪成判囚。餘下案發時 13 歲少年承認 4 罪,周五(2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李俊文指,本案情節嚴重但沒有預謀,接納被告因好奇及貪玩犯案,判刑以更生為主要考慮因素。法官又指,被告在本案獲准保釋期間潛逃,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他日前在該案被判入教導所,考慮兩案息息相關,下令刑罰同期執行。散庭後,有旁聽人士高呼「照顧自己啊乖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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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少年認酒店禁錮大學生勒索5,000元 庭上透露其中兩人將指證其他被告

4青少年認酒店禁錮大學生勒索5,000元 庭上透露其中兩人將指證其他被告

2020 年 9 月,一名大學生疑遭人以其女友私密照勒索,他交出 5,000 元贖金後,再被帶到牛頭角一間酒店內禁錮。大學生的母親其後亦收到訊息,提及事主與一名警長的 15 歲女兒「亂搞關係」,要求她繳交 600 萬元贖金。

9 名青少年被控非法禁錮、勒索等罪,繼早前 3 人認罪,再有 4 人周三(11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庭上透露,認罪的 15 歲男生與 24 歲青年將出庭指證其他被告,法官林偉權批准兩人續准保釋,其求情押至 2024 年 1 月 5 日處理。

至於另外兩名認罪少年的求情,則還押至 10 月 31 日處理,候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餘下兩名被告不認罪,周四(12 日)繼續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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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5人涉「私了」便衣警 暴動、非法禁錮等罪成囚7月至37月

10.13將軍澳|5人涉「私了」便衣警 暴動、非法禁錮等罪成囚7月至37月

2019 年 10 月 13 日,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當中 4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兩人經審訊後罪成。除案發時 13 歲少年外,另 5 人周三(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7 個月至 37 個月。

法官李俊文指,受襲警沒作出不當行為,其人身安全應受到法律保障,但遭示威者禁錮及傷害,應當嚴厲譴責。惟法官認為,受襲警被禁錮歷時不長,過程不涉捆綁或折磨等;亦同意本案的暴動和非法集結較同類案件輕微。法官另考慮有被告為子女經濟支柱、案發至今已 4 年、角色次要而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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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6人「私了」便衣警罪成 5人押後周三判刑

10.13將軍澳|6人「私了」便衣警罪成 5人押後周三判刑

2019 年 10 月 13 日,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當中 4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兩人經審訊後罪成,周二(10 日)在區院求情及判刑,當中 5 人押後至本周三判刑。

法官李俊文指,首被告有 3 項案底,與本案性質無關,故判刑時不會考慮。至於案發時 13 歲少年,辯方指他另涉潛逃案,法官押後待該案判刑後再作處理。候判期間,所有人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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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裁定6罪成還押候判

10.13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裁定6罪成還押候判

2019 年 10 月,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4 人於開審前認罪,其餘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三(20 日)在區院被裁定「傷人 17」、暴動、非法集結等 6 罪罪成。

對於辯方爭議盧姓被告為「調停人」,不曾威脅警員,法官李俊文拒納,指其現場發言提及「唔好拖延時間」,實為敦促他人查明警員身份,裁定她非法集結、非法禁錮罪成;蒙面罪則不成立。

至於面對「傷人 17」、暴動、非法禁錮及蒙面等 4 罪的雷姓被告,官裁定他與事發影片中曾向警員施襲、聯同認罪被告行事的男子是同一人,指雷參與圍困警員,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兩被告須還押至 10 月 9 日與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散庭時,有雷的親友飲泣並奔向被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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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廁笠頭襲夜歸女子 男子認非法禁錮及襲擊囚16月 官:為事主帶來難以磨滅心理陰影

涉公廁笠頭襲夜歸女子 男子認非法禁錮及襲擊囚16月 官:為事主帶來難以磨滅心理陰影
23 歲夜歸女子去年凌晨乘搭通宵巴士,至調景嶺公共交通交匯處下車,走入公廁如廁後,被一名男子以風褸笠頭及箍頸,該男子原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周三(31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荃灣裁判法院)承認非法禁錮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2 罪,判監 16 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錄影會面稱,箍勁期間看到 X 呼吸困難,之後「突然清醒」便鬆手,讓她離開。

他另解釋犯案原因,稱沒有特別目的,但感覺到自己當時「好諗唔開」、「鬼迷心竅」、「好似見到一千零一個人入咗去,打佢一鑊喇」。 法官指,事主被襲時求救無門,度日如年,指事件對  X 帶來難以磨滅的心理陰影及烙印,她將來在晚上獨自回家,到公廁如廁時猶有餘悸,故法庭須為 X 主持公道,懲處被告,並發出法庭不能容忍此類案件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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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10.9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2019 年 10 月,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4 人於開審前認罪,其餘 2 人不認罪受審,周五(4 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法官李俊文關注使用蒙面物品罪的控罪元素,指被告曾在案發間短暫拉下口罩,面容被攝錄,清晰可見。控方指,被告離家和回家時沒有戴口罩,卻戴著口罩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已達成阻止別人辨認其身分的目的,又指被告短暫扯下口罩只為說話,其後很快戴回,邀請法庭考慮其蒙面意圖。案件押後至 9 月 20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盧嘉欣(21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和雷藝佳(23 歲,電腦程式員)均否認非法禁錮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蒙面物品涉掛耳式口罩。盧另否認非法集結;雷則另外否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傷人 17 )及暴動罪。 被告短暫拉下口罩露出面容官關注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元素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周五作口頭補充。就盧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一罪,法官李俊文關注有關控罪元素,詢問控方是否針對使用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這一點。法官指,控、辯雙方均沒有爭議,在非法集結中,盧曾短暫拉低口罩後再戴上,而她的面容曾被攝錄,片段中她的容貌清晰可見。 控方回應指,本條控罪立法原意是為禁止他人參與非法行為時蒙面,而根據閉路電視,盧在離家及回家時均沒有戴口罩,唯一戴口罩,是在非法集結發生及進行時,屬「有備而來」。案發中途她短暫拉下口罩,只為讓在場人士聽見她說話,其後在別人提醒下戴回口罩。 控方稱,法例是指「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並非「完全可能阻止辨識身分」,故邀請法庭考慮整體情況,盧的目的是為遮蓋面容,並非在攝影機前展現面貌,其行為已構成「相當可能阻止」的控罪元素。 辯方則指,盧面對眾多鏡頭仍拉低口罩,而她的面貌清晰可見,於辯方立場考慮的是行為的結果。法官最後指,由於此控罪沒有相關案例,他在裁決時會「用返常理決定」,亦要先裁定盧在非法集結的角色,因辯方另爭議盧在本案身分為「調停人」。 辯方形容被告身分為另一被告「護花使者」 控方另引述雷的辯方結案陳詞,辯方稱雷於此案的角色明顯只是本案第 4 被告的「護花使者」或「保護者」。控方並不同意此說法,認為 2 名被告是共同行動,只是扮演不同角色,指雷讓第 4 被告可在無後顧之憂下襲擊警員,形容被告看見第 4 被告「攞鎚仔出嚟」,卻沒有一點驚訝。 針對雷被控傷人一罪,辯方律師則指,控方依賴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指稱雷連同其他人一起襲擊警員,卻沒有列出證據舉證,包括確立雷與其他人的共同目的等,認為控方所依賴原則的證據薄弱。 6 人被控暴動、非法囚禁等罪4人認罪候判 本案原涉 6 名被告,4 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還押至 10 月 9 日求情及判刑,認罪被告依次為劉文全( 24 歲,演唱會舞台技工)、林芷瑩( 29 歲,銷售員)、吳婉菁( 21 歲,保險經紀)、及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