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婦涉住所門外貼港英旗 稱盼香港加入英聯邦 「人人皆可有願望」

西九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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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作供
稱貼紙表達對保安員長期不滿

案件早前提訊時,法庭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兩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被告明白控罪及法律程序,但判斷被告有思覺失調及懷疑妄想症,建議考慮住院令。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周三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見報道),他周四再次向被告解釋,被告沒有責任作供,惟她周三在庭上的陳述,並非她的證供,若要作供需要出庭宣誓,並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聞言表示「我沒有犯罪喎,我作緊供啦」。官重申她沒有在宣誓下作供,再次詢問她是否作供,被告表示「好吖」。

被告坐到證人枱宣誓作供,她供稱張貼海報、揮春的原因,是因為樓下保安員長期無禮貌、工作不負責任,她向保安員反映意見時遭性騷擾、用廢紙團擲向她、潑腐蝕性液體,她稱兩次受襲都有報警,獲告知該名保安員已被罰款 6,000 元,惟事後她發現該保安員仍在樓下擔任保安主任,她感委屈故張貼紙張表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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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意讓保安以外的人看到
無意煽動他人

被告續指,她有權在自己單位外的牆壁貼紙,該處屬私人屋苑內的私人地方,若保安盡忠職守,不應有陌生人上樓看到她貼的紙張,她無意讓保安以外的人看見,亦無意造成煽動,「警察話我貼呢樣嘢有煽動意圖,我係完全冇呢樣嘢嘅」;她亦質疑國安法違法,「本身佢國安法就係有問題,佢再用呢啲唔合法嘅嘢冤枉我」。

她又指,管理處有責任清理共用地方,「佢清理咗一半,又唔清理一半,如果佢哋清理咗,咁咪冇呢件事發生囉」,她指責保安員「撩事鬥非」、「惡人先告狀」,將自己的失職歸咎於她,「佢哋應該幫我清潔埲牆㗎嘛」。

控方質疑字句與不滿保安無關
被告:心中只係一張紙

控方盤問時指出,「願榮光願香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字句,與被告對保安的不滿無關。被告重申她是表達不滿,「同埋我貼呢啲紙喺度,佢(保安)有責任幫我清理」,她又指,上述字句「喺我心目中唔係叫標語,只係一張紙張」,僅為「畀機會佢哋(保安)清理紙張」。

被告:貼港英旗表達對英屬香港尊重和愛

控方關注被告在錄影會面之中,稱香港是英屬殖民地。被告確認她仍然堅持此說法。控方續指,因此被告在大門及窗口貼上港英旗,被告補充,港英旗是表達她對英屬香港的回憶、「尊重同埋愛囉,我愛呢張香港旗,好懷念呀」。

被告亦確認她在錄影會面稱,香港獨立、加入英聯邦是她的願望,「係我願望嚟嘅啫,個個人都可以有願望」。

被告:「驅逐共產黨」指不滿新移民保安員
視共產黨為管理公司

至於「驅逐共產黨」的意思,被告指是表達對保安不滿,「因為嗰啲大陸新移民保安,係共產黨放落黎,唔係我哋香港人批落嚟」,並形容共產黨是一間管理公司,惟管理不善,「亂咁放」新移民來港,「我唔識政治嘅,我只係當佢一間管理公司」。

控方關注,被告所指的不滿,是否對共產黨批核新移民來港的不滿?被告重申是針對保安員的不滿,「其次先至係共產黨嘅啫,主要我係針對保安員」。控方指出,被告有意圖引起對共產黨的憎恨,被告否認,強調「我冇意圖散播仇恨,我貼咗張紙係表達不滿」。

控方亦質疑,被告是針對所有新移民表達不滿,激化仇恨,借鼓動反政府情緒。被告一概否認,指她貼的紙張寫明是「驅逐大陸垃圾保安」,不是泛指所有新移民,「你唔好再屈我啦」,亦無企圖煽動仇恨或反政府情緒。

控方:光時等標語有顛覆政權意味

控方續指,「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願榮光歸香港」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均是引起對政府的憎恨,有顛覆政權的意味。被告否認,反指控方不能「武斷」定義字句的意思,不同人可以有不同理解,而她的目的主要是表達不滿。

控方指出,被告在紙上寫「眼看手勿動」,即希望有人看到。被告同意「我畀保安睇,因為我係針對嗰啲不負責任嘅保安」。控方續質疑,稱期望保安清理紙張,為何又在紙上寫「撕掉死全家」?被告回應指,保安清潔共用地方是他們的責任,「你理得我寫咩啫」。

控方:送貨員、訪客能看到標語
屬「公開展示」

控方續指,除了保安員和鄰居,送貨員、到訪被告家的人,都會看到這些紙張,實質上是「公開展示」標語。被告指到訪她家的人「翏翏可數」,重申目的是供保安看到,而其單位外屬私人地方,不屬公開展示。

被告作供完畢,隨後作結案陳詞,重申她是針對「大陸垃圾保安員」而非所有新移民,「我貼呢啲紙出嚟,除咗表達不滿,其實我最終目的都係想佢哋(保安)改善服務」。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控方不能結案陳詞,並將案件押後周五裁決。

控罪指前年公開展示旗幟

被告楊秋琪(61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罪指,她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11 月 4 日期間,在天水圍天頌苑一單位,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展示該等刊物,即在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並公開展示該等旗幟及物品,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WKCC42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