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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涉偷醉酒男手機 截查警:被告自稱伙記跪地求饒

前男警涉偷醉酒男手機 截查警:被告自稱伙記跪地求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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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案件周四(1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截停被告的警員供稱,當晚在被告身上搜出兩部手機,被告隨即表明是「現職伙記」,之後多番求情,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又突然跪地、雙手合十,指被太太發現會家破人亡,「不斷叫我畀機會佢」。

針對「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一句,辯方反對呈堂,指警員當時沒向被告施行警誡,被告招認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索取。控方則指,被告為資深警員,必然知道截查時是被調查,且有權保持緘默,惟他當刻的說話以及一連串行為狀似求情。控方認為,就算警員沒有施行警誡,亦不涉重大不公。

警員稱被告形跡可疑
故截停搜查

控方傳召警員錢俊思作供。錢供稱,案發時駐守尖沙咀特遣隊,當晚凌晨 4 時許在赫德道、加拿分道 7-11 便利店外值班,看到事主坐在行人路石壆,挨著燈柱,當時街燈正常,兩人相距 15 至 20 米左右。

他續稱看到一名男子、即被告轉向加拿分道,沿直路走到事主旁並看著他,向前俯身拍了事主幾下,事主沒有反應。被告其後蹲下傾前,雙手向前伸。錢指當時「睇唔到做咗咩」,被告不久後站立,走上行人路,轉向河內道。

錢指,因覺得被告有可疑或干犯罪行,遂上前追他,期間通知其他同事到場。錢截停被告後,出示委任證及向被告查問,惟因沒有記錄,無法記得確實對話。

警員:被告自稱「伙記」跪地求饒
「老婆知咗出事會家破人亡」

錢指,當時聞到被告身上有酒氣,但兩人可正常對答,其後帶被告到 K11 Art Mall 外的麵店外,另外兩名警員亦到場。錢指,他當時在被告的左前褲袋、左後褲袋,分別搜出一部黑色手機,及一部紫色 iPhone 手機,要求被告解鎖電話。被告成功以指紋解鎖黑色手機,但無法解鎖另一部手機。

錢供稱,被告隨即表示為「現職伙記」,錢遂問被告駐守哪區,被告可以清晰回答,「跟住講咗求情說話」,指被告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錢又指,被告不斷求情,突然跪地、雙手合十,大致提及年紀大,「如果俾老婆知咗出事會家破人亡,不斷叫我畀機會佢」,被告其後被捕。錢指,他們等候警車到場期間,被告繼續「求情」。

辯方反對證供呈堂
指為程序不公

控方周三審訊時,曾指被告案發當晚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當時尚未被警誡,故不會依賴為被告招認。控方周四甫開庭稱,索取指示後會改為依賴此部分內容。辯方即時提出反對,裁判官葉啓亮一度休庭。

辯方開庭後表示,若控方依賴此句,以證明被告的即時反應,不會提出爭議,惟不同意此句為事實及招認。控方則指,被告擔任警員 38 年,為資深警員,必然知道截查時是被調查,且他當時有權保持緘默,惟他當刻的說話以及一連串行為狀似求情。控方認為,就算當時沒有施行警誡,亦不涉重大不公。

辯方反駁,沒有法律基礎指警務人員被捕後,不用施行警誡,被告的招認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索取;而被告是在接到本案審訊的文件,才知悉控方會依賴此句,未有機會澄清,屬程序不公。裁判官稍後處理相關證供可否呈堂。

涉案手機價值逾一萬元

被告蘇志華(56 歲,報稱警員),他早前於庭上稱已退休。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4 月 8 日,在尖沙咀加拿分道 25 號至 31 號與河內道交界附近,偷竊一部屬於范浩的手提電話,價值港幣 11,099 元。據庭上資料,涉案手機為 iPhone 14 Pro。

KCCC13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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