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智會助理舍監涉強姦女院友 事主一度同意無性接觸 控方覆問下確認不清楚意思

匡智會助理舍監涉強姦女院友 事主一度同意無性接觸 控方覆問下確認不清楚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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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X 自行翻開被告安全套

案件由高院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歐陽巽熙及陳天樂代表,辯方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

庭上早前播放事主 X 的錄影會面片段,X 以視像方式作供,周二接受辯方盤問。X 在盤問下確認,她沒因涉案事件受傷,又提到自己從事零售業,日常售賣咖啡,會乘校車上下班。而她一直要服用甲狀腺及精神科藥物,她同意服藥後會感疲倦,但不會影響記憶。她又指,每天均記得服藥,假如不服用精神科藥物,會產生幻覺。

首項強姦罪涉發生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辯方指,當日被告傍晚 6 時回到宿舍,X 想與被告聊天,被告則表示感到疲倦,要回房收拾物品,X 便跟隨被告入房。入房後,被告取出電話玩遊戲,X 則在被告背包取出不同物品放在櫈上,包括盒裝安全套。

辯方指,當 X 取出安全套時,被告表示「你唔好搞,大人嘢嚟」,X 當時回應「我知係咩,避孕套」。X 再取出一個安全套並撕開包裝,被告隨即搶走,再放在櫃內。辯方又指,X 告知被告自己的男友對她不好,「不過已經飛咗佢哋」。X 一概同意,稱「記得」。

辯方:事主稱想被告做其男友

辯方再指,X 當時向被告表示「鍾意聰明嘅男仔,鍾意靚仔」,又向被告稱「嗰個就係你」,希望被告做其男友。被告當時回應「我身份如果俾人知道,我會俾人拉㗎」,又指「將來我哋身份唔同,就可以一齊」。辯方指,X 隨後擁抱被告,二人均有穿衣服,當天沒有「性接觸」;X 表示「記得」。

第二項強姦罪被指發生於 7 月 21 日。辯方指,X 曾要求被告買戒指給她,但被告拒絕。當天 X 着被告陪伴她,又進入被告房中,提及家庭情況,指希望帶被告回家。被告則指,如果做 X 的男友,「你家姐一定搵警察拉我」,又指待 X 生日再買戒指。辯方再指,X 最後離開房間,當天二人沒有性接觸。X 均稱「記得」。

辯方:二人無「性接觸」 X:記得

針對第三項涉發生於 7 月 28 日的姦強罪,辯方指當日 X 要求跟被告入房,被告在房內給她吃棉花糖,其後表示工作繁忙,但 X 希望繼續留在房中。被告當時指「下次先啦」,再把剩餘的棉花糖交給 X,當天二人沒有「性接觸」。X 一概表示「記得」。

第四項涉發生於 8 月 3 日的姦強罪,辯方指當天 X 見到被告後,又著被告買戒指給她,稱要帶被告回家。被告叫 X 入職員房,隨後被告繼續玩電話,X 則坐在床上玩公仔,提到「社監成日都好煩,又唔畀做呢樣嗰樣」。X 又指,想被告帶她離開宿舍,想與被告一同生活。辯方指,最終當日亦沒有任何「性接觸」。X 同樣確認辯方說法。 

最後一項強姦指控,疑同月 9 日在 X 宿舍內發生。辯方指,當晚只有 X 在房中,被告入房後,X 稱因經痛未能入睡,叫被告陪她聊天。被告坐在床尾與她聊天,X 表示「唔開心」,因為想增加零用錢,但被家人拒絕。X 又提到,有人送禮物給她,被告則指「唔好亂咁收男仔禮物,我以後唔睬你」,X 則回應「No」。辯方指,不久後 X 感到疲倦,準備睡覺,當天二人沒有性接觸。X 確認。

X 否認說謊誣捏被告

辯方另提到,X 曾接受性教育,知道性交的意思;X 確認。辯方再指,X 如要回家、打電話聯絡家人,均要得到社監批准,而社監不喜歡 X 騷擾其他職員。辯方續指,在同月 14 日,社監與另一名潘姓職員向 X 表示,翻看閉路電視後發現她曾進入職員房。辯方問,當時二人有否責罵 X,X 指沒有,但同意對方有質問。

辯方指出,X 害怕社監及潘姑娘,因擔心會無法回家或不准打電話,X 亦知道自己不應進入職員房間;X 均同意。辯方再指,X 因擔心被責怪,所以「作啲嘢出嚟誣捏基 Sir」,X 則指「唔啱」。

辯方再指,X 曾希望增加零用錢,但家人及職員均認為沒有需要,而 X 當時認為被告沒為她爭取,「認為基 Sir 唔幫你」;X 確認。

辯方又指,X 曾試過「諗啲嘢出嚟」整蠱其他人,但事實上沒發生。X 否認,指自己只會為他人「改花名」。辯方續指,X 於 2024 年 7 至 8 月期間依賴被告,認為二人是好友,當被告不理會她 ,或有其他女學員與被告聊天時,X 會感到不開心及妒忌,X 確認。

辯方又提到,X 在錄影會面中提及喜歡聽〈我的宣言〉、〈最長的電影〉及〈永順街 39 號〉,問 X 會否「諗呢啲歌詞落你同基 Sir 身上」?X 表示會。辯方最後指出,X 在錄影會面中講述的強姦事件均從未發生,X 不同意。

X 覆問下稱不知「性接觸」意思

控方覆問時關注,X 是否明白「性接觸」的意思?X 表示不知道。X 又在提問下確認,在錄影會面已交代情況,重申被告曾以「小便嗰度插下面」,又指自己「唔係幾想畀基 Sir 插下面」。 

控方再問,X 會否因怕社監,沒盡力道出事實或因而說謊;X 指不會。控方再問,X 會否因被告沒有為她爭取零用錢,便說謊「屈基 Sir」;X 指不會。

被告被控 5 項強姦罪

男被告宗培基(被起訴時 38 歲,報稱助理舍監)被控 5 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13 日、21 日 及 28 日、8 月 3 日及 9 日,在大埔某宿舍 5 度強姦 X。

被告宗培基早前被控「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涉及一名男子,以及 4 項強姦罪,涉及一名女子。案件去年 4 月再提訊時,控方撤回「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並加控被告一項強姦罪,他現時面對 5 項強姦罪。

匡智會早前發聲明指,已即時解僱該員工,又成立獨立檢討委員會,以檢視現行保護措施,並提出改善建議,以免再發生違規行為。社署表示,已向匡智會發書面警告,並要求提交詳細調查報告,以及落實改善措施。

HCCC27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