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6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7 天審訊。
法官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人證供,指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的爆炸裝置均為土製炸彈,而警方在宏創方檢取的原材料,部分為恐怖分子常用,而除高性能炸藥 TATP 外的證物,都可有其他用途,陪審團可考慮證物出現的時間及組合。
官引述專家指,爆炸發生在明愛急症室,濃煙會遮擋逃生路線指示,有機會造成嚴重傷亡,亦提及羅湖站的爆炸裝置產生濃煙,如在車廂內爆炸會遮蔽乘客的視線,造成恐慌,亦會將人焗死,多大程度接納專家證供,全憑陪審團決定。周三繼續審訊。
第 156 天審訊|官提第五被告家中搜出疑示威物品 指示陪審團勿用以支持控方指控
官引專家證供:部分被檢取化學品
為恐怖分子常用
法官陳仲衡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人、警方爆炸品處理課(EOD)警司張立德的證供。
張認為,宏創方 503 室是測試和製造炸藥的地方,有大量炸藥原材料,而 1008 室則是炸藥儲存倉。基於安全理由,測試和製造炸藥的地方不會一樣。
張又指,503 室及 1008 室內有硝酸鉀、鎂粉、糖、硫酸等化學物品,可用作製造土製炸彈。503 室亦有硫磺、汽油,是「肥田料炸藥」,指許多外國恐怖分子會使用。503 室亦有高性能炸藥 TATP,張認為 TATP 沒有家居用途,本來就危險。
張亦指出 503 室有一包爆仗,入面有爆炸炸藥或低性能炸藥,可被改裝。張解釋,爆仗比較敏感,將炸藥抽出加工為恐怖分子常用的方法。因爆仗是商用炸藥,其穩定性亦較高。
法官向陪審員指,考慮 503 室及 1008 室內的證物時,除了 TATP,其餘「每一項證物,可以有其他不涉炸藥用途」,可考慮證物出現的時間及組合。
官引專家:明愛爆炸裝置為土製炸彈
官亦引述另一專家證人、EOD 警司盧秉善(Adam Alexander Roberts) 的證供。
盧指,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後到現場取證,將證物交予政府化驗師化驗,而結果如他預期。醫院內檢取的爆炸裝置,內有硝酸鹽及糖,由玻璃樽裝載,部分化學品未燒完。而涉案廁格喉管出現碎裂,現場亦檢取到兩個已燒焦的電池。
盧隨後測試該爆炸裝置,發現炸藥燃燒後會冒煙兼散發香甜氣味,推測該裝置是土製炸彈。而該裝置燃燒時會產生大量氣體。
盧亦在廁所內發現 10 條膠帶、電路板、電子火柴,推測該裝置是密封簡易爆炸裝置。盧指,該裝置爆炸後不能用水淋熄,爆炸會造成他人死亡、嚴重受傷或造成巨大物質傷害。
官引專家:羅湖站兩裝置若同時爆
有機會釀嚴重傷亡
另外,盧指羅湖站一案中的爆炸裝置,是完整簡易爆炸裝置,裡面分開兩個裝置,其中一個沒有爆炸、設計差。
盧指,如其中一個裝置爆炸,另一個會同時爆炸,惟兩個裝置同時被放進同一個袋,做法不合邏輯。而現場檢取的兩個裝置造成的爆破不大,若同時成功爆炸,則有機會造成嚴重傷亡或巨大物質傷害。
盧亦指,羅湖案爆炸的裝置主要成分為硝酸鉀及糖,與 1008 室內被檢取的化學品相近。
官引專家:硝酸鉀較難在家居找到
官再引述第三名爆炸品專家證人、EOD 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的證供。
李同意土製炸彈的原材料可以是家居用途。李又指,硝酸鉀混合糖可製成「Rocket Candy」,而硝酸鉀較難在家居找到,它是強氧化劑,氧含量高,遇火即燒。
李續指,硝酸鉀是國際知名的危險品,香港法例將它列為法定危險品。
就 1008 室內被檢取的 57.7 公所硝酸鉀。李認為,硝酸鉀是爆炸品,用打火機點燒就會有強烈火焰,可產生溫度高達 1,000 度。因為硝酸鉀含有大量氧氣,被點燃後難以熄滅。
李指,如數百公斤硝酸鉀同時燃燒,會有「好大爆炸力」,若加入鎂粉則會有更強爆炸力,該組合是恐怖分子慣用。
李亦指,503 室內的原材料可以製成高性能爆炸裝置,該單位內亦有電路板、電池、雷管、煙花、引信等,可以製成簡易爆炸裝置。
李總結涉案逾 70 條試爆片段,指是由小規模試爆開始,而所有片段均顯示冒煙。李續指,試爆的規模在廁格開始,其後到工廠進行大規模試爆。而工廠內拍攝的試爆片段,威力大至拍攝者不能完成拍攝工作。
專家:濃煙會遮蔽急症室逃生路線指示
李展超亦提到明愛醫院的爆炸品是「Rocket Candy」,認為若當時有人在爆炸後吸入濃煙,會感到不適,濃煙亦會灼傷肺部。
李續指,急症室的病人不能自理,有人卧在病床,亦有人坐在輪椅,將難以逃生,又指若煙霧過大,會遮蓋緊急顯示屏,病人就會看不到逃生路線。
官提醒陪審員,要多大程度接納專家證人證供,全憑他們決定。
專家:列車內爆炸濃煙會焗死人
李展超亦指,羅湖站爆炸案的裝置是土製炸彈。李在庭上觀看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指當時清潔工從車廂拿出一個袋到月台。
李指,月台不是密封空間,煙會快速擴散,但片段顯示高溫濃煙「好耐都散唔走」,如當時清潔工沒發現車廂內的炸彈,待列車行駛逾 40 分鐘後炸彈才在車廂爆炸,會造成嚴重傷亡。
李解釋,月台空間比車廂闊,而根據案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炸彈爆炸後,濃煙燃燒長約 6 至 7 分鐘,完全遮蔽閉路電視的鏡頭。李指,濃煙中會有硝酸鉀、鋁、硫磺等有害物質,爆炸產生的濃煙亦會遮蔽乘客的視線,令人恐慌,從而爭相走避。
李指,若炸彈在車廂內爆炸,濃煙會將人焗死。當列車行駛出市區,乘客將無路可逃。
李又認為,裝置爆炸的時間是經精心設計,從炸彈被放低後等待 40 分鐘,目的是等列車返回市區期間才爆炸,造成巨大傷亡。
法官陳仲衡完成總結爆炸品專家證人的證供,周三將繼續引導,總結有關醫學專家的證供,之後亦會總結有關第一、第四被告的庭上供詞。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