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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遭毆打 警嘗試逼賴振邦飲滴露 警否認

反恐首案|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遭毆打 警嘗逼賴振邦飲滴露 警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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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四名「O 記」警
參與本案後晉升為警長

控方周三傳召 4 名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俗稱「O 記」)警員,其中兩人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參與拘捕被告張銘裕和嚴文謙。另外兩人則於 2020 年 1 月 17 日,上門拘捕被告賴振邦。4 警參與本案拘捕及調查行動後,先後獲升任為警長。

警:2019.12.8 清晨
爆門入屋拘被告張銘裕、嚴文謙

警長黃沛堯和劉俊髜,均有參與 2019 年 12 月 8 日拘捕張銘裕和嚴文謙的行動。綜合兩人證供,當天「O 記」轄下三個分隊聯合行動,清晨前往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拘捕目標人物。該單位內有兩間房間,張和嚴身處一間二人房,自稱為「屠龍」隊長、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則在另一房間。

黃沛堯當日負責檢取證物,他供稱在清晨 5 時 45 分在灣仔一帶候命,於 5 時 57 分連同爆破隊共十數人爆門入屋。黃稱,當時與隊員在二人房發現兩名男子,其中一人被其他警員帶走。黃與同僚在房內向另一男子調查,後知為被告嚴文謙。

黃檢取一部手機及兩件黑色避彈衣,其後繪畫現場草圖和拍照,完成後帶同嚴離開單位。

辯方指嚴文謙遭警毆打
問「其他人去咗邊?」

嚴的代表大狀梁鴻谷關注,黃進入二人房時,有否其他警員在場;黃稱有,「都係前後腳入去(二人房)」,相隔數秒。

梁指出,警員在房內拘捕嚴時,曾有 3 名警員將嚴按在床上,以手肘襲擊其身體,期間沒宣布拘捕和警誡。有警員問嚴:「其他人去咗邊?」嚴回應「唔知道」,警員遂以手肘及拳頭襲擊嚴背部和側腹,並稱「唔講就繼續打」;嚴指「真係唔知道」。黃一概不同意。

至於黃稱二人房內搜出避彈衣,梁指出當時避彈衣擺放在客廳;黃不同意。梁續問,本港可否合法購買避彈衣;黃稱據其所知屬違法。

張銘裕的代表大狀姚本成指,嚴文謙於 12 月 8 日凌晨 12 時許曾拍攝相片,可見張銘裕坐在屋內客廳,右腳穿上藍白色拖鞋;而黃拍攝避彈衣的相片中,可見避彈衣下有一隻藍白色拖鞋。姚指出,當時房內沒有避彈衣,是事後放入房間;黃不同意。

辯方指黃振強被捕時大叫、房間嘈吵
警:「咁又冇」

警長劉俊髜則負責拘捕張銘裕,他供稱入屋時大門已打開,有其他警員在場。劉在二人房確認其中一人為張銘裕後,將其帶往廁所搜查,並搜出兩部電話、八達通等物品;張在警誡下表示「咩都唔知」。

張銘裕的代表大狀姚本成關注,當時有否聽到另一房間有嘈吵聲;劉稱沒有。姚指,當時該房間嘈吵,黃振強在內大叫;劉表示「咁又冇」。

據早前庭上證供,黃振強向警察投訴課投訴,指同日在上址遭警員毆打致下半身多處瘀傷,亦被警員威嚇「你信唔信 8.31 有死人? … 可以送你返上大陸!你大陸仔啊嘛。」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辯:警知或涉槍械炸藥、但控非法集結
質疑誘被捕人「講嘢」

姚另問,劉入房時見到張銘裕位於何處?劉指,印象中張踎在床邊。就房間內相片,見床邊有兩件黑色物件,姚指出,張銘裕被捕及帶至廁所搜查時,房內沒有該黑色物件;劉稱不清楚。

嚴文謙及劉佩凝的代表大狀盤問時,均關注行動前的訓示。劉表示,「O 記」3 個分隊事前都有進行訓示,知悉事件與槍械炸藥有關,而涉案單位或有多於一名疑犯。辯方關注,當時屋內搜出避彈衣,警方又相信與槍械炸藥有關,質疑以較輕的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是想令其向警方「講嘢」;劉不同意。

警:賴振邦被捕後高呼個人資料

至於另外兩名時任「O 記」警員,負責於 2020 年 1 月 17 日,上門拘捕被告賴振邦及檢取證物。

其中李維峻確認,當日到長沙灣「3C 維修工作室」,以「串謀意圖嚴重危害他人身體」罪拘捕賴;賴警誡下稱「我冇嘢講」。在工作室搜查後,警員將賴帶至樓下等候警車,期間賴高聲說出其姓名、歲數和身份證號碼,著途人拍片及協助找律師,稱「我宜家身體冇受傷,唔知一陣會點。」

李表示,當時感到詫異,指「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時有相關經驗,但被捕人不會如賴般激動。

辯方:警嘗試逼賴振邦飲滴露、消毒酒精

賴的代表大狀是香媛問,事前是否知悉有其他人已被捕;李稱不知,指事前訓示時獲悉牽涉一宗 2019 年 12 月 8 日的串謀傷人案件,但不知詳情。

是另關注,工作室內搜獲多部手機,在場警員有否詢問哪部電話屬於賴?李稱,只能確認他本人沒詢問。是再指,李當時看到工作室內的文宣,故認為是「黃店」;李不同意。

是遂指出,警員上門拘捕時,衝入工作室內並按著賴,期間沒表露身分。於工作室搜查期間,李及其他警員曾嘗試逼賴飲滴露和消毒酒精,並不斷罵他為「曱甴」;李一概不同意。

另一警長劉德培則負責在場檢取證物,指搜獲共 20 部電子器材及一批文宣。劉指,當時逐一檢視電子器材,發現其中一部手機毋須以密碼解鎖,從中發現賴的生活照,故認為該手機屬於賴。

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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