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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辯方指「屠龍」有共識不用槍 黃振強確認僅他「一個堅持話想殺差人」

反恐首案|辯方指「屠龍」有共識不用槍 黃振強確認僅他「一個堅持話想殺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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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被告黃振強,周二第 2 日接受辯方盤問,張俊富一方已完成,張銘裕一方待續。據早前主問證供,黃稱張俊富負責管理「屠龍」物資倉庫,另曾與他討論在旺角朗豪坊放置 20 公斤炸彈殺警;張鉻裕則代表「屠龍」出席共謀者吳智鴻團隊舉辦的台灣軍訓,及西貢「試槍」計劃。

黃振強否認「殺警」行動前
未向隊員交代計劃

代表張俊富的大狀李國輔,續針對黃的「殺警計劃」證供盤問。其中就 12.8 執行計劃前夕,黃接受控方主問時稱,前一天在「安全屋」有向「屠龍」成員講述計劃,李周二指出沒有此回事,黃不同意。李要求黃交代當時有哪些隊員在場,黃稱包括被告張俊富、嚴文謙、張銘裕等 5 人,但未能準確肯定。

李再指,當日「安全屋」,有「外人」如隊員女友、記者在場,故黃沒披露計劃內容。黃否認。李再指,隊員梁政希亦曾稱認為屋內隔音差,憂鄰舍聽到,故黃未提及行動。黃再否認。

李另提出,當日張俊富和他離開「安全屋」時,張提及因早前示威時所受傷勢未癒、考試在即,故不會出席 12.8 遊行,而當時黃稱好。黃均不同意。

黃否認利用隊員「殺警」
事成後獨逃台灣

對於控方早前播放黃與張的對話錄音,指二人涉討論在旺角朗豪坊放置炸彈殺警,李引述多項相近時間、黃在 Telegram 討論煙花用途的訊息,指二人對話提及的「炸」,實指煙花炮竹。黃否認與張的對話中,自己意指煙花;他不清楚張實際意指甚麼,但當時認為張是指炸藥。

盤問尾聲,李指出張俊富的辯方案情,指黃從沒對張說,「屠龍」在 12.8 大遊行將負責引警察,配合吳智鴻團隊;亦沒提及用槍殺警或引爆炸藥。黃一概否認。

李再指,黃利用張等「屠龍」成員與吳合作,以便事成後取得吳的百萬多元酬勞;亦計劃事成後獨自逃至台灣。黃均否認。李最後指,黃未將計劃告知隊員,因「心知肚明」他們若知悉就不會參與,亦會反對合作。黃再否認。

黃否認「貪心爛賭」
惟認耗「屠龍」二十萬帶隊旅行

代表另一被告張銘裕的大狀姚本成同日展開盤問,首先針對黃的操守,指由 2019 年 6 月 12 日黃開始參與社運,至 12 月 8 日被捕,可以「貪心爛賭」四字概括期間行為,黃稱不同意。

就「貪心」,黃盤問下再披露「屠龍」資金去向,指不計銀行金額,曾另收現金至少百萬元捐款,並同意曾用「屠龍」公數,帶隊員旅行至少三次,其中一次赴泰國,連同機票、酒店等,使費「應該有 20 萬」,又同意被告包括張銘裕對他如何用錢「完全一無所知」。

對於姚指黃曾說過,「我得返嚟嘅錢,大部分都用咗去賭」,黃同意有說,但否認自己「爛賭」,僅承認「好賭」。

黃認任「屠龍」隊長因「無人做」
辯方指成員「未必聽你話」

姚亦針對「屠龍」組織性質盤問,指「屠龍」成名時,是黃「搶咪」受訪,「講到天花龍鳳,幾勇武」,黃僅同意他曾受訪。

姚再指,「屠龍」的領袖不是選舉選出,「係無人做…所以你就變成所謂隊長喇」,黃同意。姚又引述有隊員不顧黃的指示,參與理大暴動一事,指成員「未必聽你話」,黃答「我無強逼過佢哋要聽我話」。

黃同意勇武派會面、首次台灣軍訓
不涉本案串謀

就「屠龍」與勇武派的關係,黃在姚盤問下,同意認識吳智鴻後,才加入「屠龍」前身「荃灣示威群組」。姚指,故 2019 年 7 月,黃知悉吳有意購入軍火,與「屠龍」基本上無關。黃同意。

至於黃主問提及,吳在 2019 年 9 月召開勇武派會議,盤問下黃同意他和「軍師」林銘晧代表「屠龍」出席,其他隊員當時「應該係唔知」。追問下,黃同意當時未經隊員批准而出席,另認同當時和林,認為「班人吹水」,就先行離開。姚問,至此時為止,涉否本案的串謀?黃稱「或者當時未有呢啲」。

而吳 9 月籌辦的台灣軍訓,黃早前稱張銘裕有參加。黃盤問下同意,參加的條件並沒說受訓後,須加入吳的團伙,或射殺、炸死警察。姚問,當時黃有否與吳具本案串謀?黃否認。姚遂指,故該次台灣軍訓,與本案串謀「完全係風馬牛不相及」。黃同意。

辯方指「屠龍」一直共識不殺警

姚另提出,「屠龍」一直共識不用槍、炸彈殺警,指文字紀錄最早見於 2019 年 8 月,張銘裕在台灣軍訓前,私訊吳智鴻稱,「如果要呢樣(槍殺警),咁我可能唔係個人選」。黃僅稱隊員有共識不由「屠龍」殺警。

姚再指,在同年 11 月 17 日,即張等人與吳團伙試槍後,「屠龍」內部會議共識是反對用槍殺警。黃否認有共識。姚即引黃的錄影會面口供稱,「嚟緊同鴻仔嘅『大行動』,係會用到槍同炸彈,大部分都認同殺狗,只係認為唔需要『屠龍』親自落手」,其後問黃是否指隊員認為「咪搞我,我唔會親手殺,鴻仔用槍佢嘅事」?黃同意。

姚續指,吳智鴻至當天仍未說有何大行動,故「屠龍」亦無從串謀。黃追問下同意說法。

姚又指,至 11 月 25 日「屠龍」再內部開會,隊員堅持上述原則,「我們不用槍與炸彈,不會殺差人」,黃同意。

姚指出,此共識維持至 12 月 8 日「殺警行動」當日?黃稱欲更正,指「去到最後的確我哋唔會自己(殺),但如果其他人用呢…唔介意見到警察有傷亡,或者協助其他人都 ok 」。

黃同意當時為殺警
不計較傷及無辜

姚遂提出質疑,指黃早前供稱,與隊內「軍師」林銘晧,曾商議 12.1 遊行用槍、炸彈,「呢個係完全違反咗屠龍小隊嘅共識」。黃答「或者咁講,當時我哋諗住擺喺尖沙咀警署嗰邊…我哋向吳智鴻建議…如果 ok 喇…先至再(向隊員)講」。

姚另就張俊富與黃,討論在 12.1 朗豪坊設炸彈一事,問黃的心態是否「濫殺無辜」?其後法官澄清問題,指「你唔係話個心態去濫殺無辜,不過如果因為殺警而殺及無辜,你都唔計較」。黃答「當時我係唔計較」。

盤問下黃承認
僅他「堅持話想殺差人」

姚另引黃在 12 月 3 日,與「閃燈」隊長 Kristy 對話:

Kristy:…就算畀你殺到幾多隻,咁又點呀…
黃:…全部人都係咁諗…好似得我一個堅持咁

姚問:「即係 Kristy 唔想你殺,隊員都唔想殺,得你一個堅持話想殺差人?」黃稱「對」。姚再指,至此階段,「屠龍」不僅反對用槍、炸彈,「直情係殺差人呢件事都唔應該做」,指因須「著草」,「得你堅持要做」。黃再答「係」。

姚續問,「你有無解釋清楚畀隊員聽,嚟緊可能好大獲,要移民,殺幾個差人值唔值得,你哋諗清楚先參唔參加…有無坦坦白白、清清楚楚話畀隊員知?」黃稱「無好清楚咁去問佢哋、同佢哋講」。

姚即說「無呀嘛!你唔覺得你欠佢哋一個清晰解釋咩?…對 Kristy 就講,對隊員就隻口不提,咩意思呀?」黃答「我唔同意我隻口不提」。姚即說,「起碼 telegram 見唔到啦」。黃答「係」。

辯方指黃未向隊員提「著草」
惟自己「執晒行李」

就「殺警」後逃港計劃,姚指黃同日向「閃燈」隊長 Kristy 提及,「遲啲行 20kg 個 plan,真係要著草」,惟至 12.8 行動當天,黃仍沒向隊員提及「著草」。黃否認,稱第 2 次的台灣軍訓計劃便是。

姚質疑 Telegram 紀錄,不見黃向隊員提及「走佬」或囑他們收拾行李,卻與 Kristy 討論,及託「家長」代其收拾行李。黃稱「執行李無講,但走佬佢哋係知」,其後同意因未計劃好,故未向隊員交代,但否認蓄意不交代。

辯方指案件首提堂時
黃經律師投訴遭警暴

姚另再議及黃振強有否受警暴,指 2019 年 12 月 9 日本案首提堂,其時任法律代表向法庭投訴,指在「安全屋」內,警方關燈後對黃拳打腳踢。黃起先靜默,在姚再兩度追問下稱「當時我律師係有幫我作出投訴」,其後同意當時沒提及遭警棍打,但否認庭上證供捏造。

姚又指,律師當天的投訴提及黃被逼交出手機密碼。黃同意。姚再指,律師亦稱黃在「被人威嚇、利誘」之下做錄影會面。黃此時脫下眼鏡揉眼,稱「唔係好記得」。姚兩度追問下,黃改稱「佢當時有代我作出投訴,我亦都同意佢幫我作出投訴」,但指錄影會面不是被逼,只是錄影時狀態欠佳。

7 人被控《反恐條例》等罪名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7 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

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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