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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就遙距聆訊諮詢公眾 倡裁決、判刑不適用 未經授權發布影像語音最高囚 5 年

司法機構就遙距聆訊諮詢公眾 倡裁決、判刑不適用 未經授權發布影像語音最高囚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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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計劃修訂法例,就刑事及民事案件訂立遙距聆訊的法律框架,展開為期 3 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列明部分法律程序,包括首次提堂、答辯、裁決及判刑等,被告親身出庭有實質重要性,不應使用遙距聆訊。

司法機構同時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防止遙距聆訊在未經授權下被記錄、發布,擔心被記錄的影像或聲音一旦遭不當使用,會打擊刑事司法制度的持正,破壞或中斷法律程序。根據建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 5 年,條例同時適用於實體聆訊。不過,現行法律允許筆記記錄,在新法例下將繼續獲准進行。
遙距聆訊包括電話及視像直播

本港法院在疫情期間,開始安排民事案以遙距形式進行,自 2020 年 4 月起已處理過千宗案件。但由於現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被告須親身到庭,相關刑事程序大多未能遙距進行。司法機構周四( 16 日)公布,就《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展開爲期 3 個月公眾諮詢,建議為民事案及刑事案提供全面的法律框架,法律專業人士及公眾等可於 9 月 15 日或之前提交意見。

根據諮詢文件,「遙距聆訊」包括以電話進行的語音聯繫、視像直播,以及其他實時通訊方式。《條例草案》適用於所有級別的法院及審裁處,法院可自行或應訴訟方的申請,作出遙距聆訊令。如有任何一方不滿決定,可於法院指明的時間內,向法庭申請撤銷或更改命令。

答辯、裁決、判刑等不適用

司法機構表示,基於「司法公正」原則,法院在決定是否進行遙距聆訊前,須因應情況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法律程序的性質、複雜及迫切程度;各訴訟方的意見;各訴訟方有沒有視覺或聽覺障礙等個人或特殊情況;該命令對評估證人的可信性有否潛在影響;以及遙距聆訊設施的質素及安全性等。

但文件指出,部分案件於特定階段,被告親身出庭有實質重要性,因此遙距聆訊並不適用。例如被告首次出庭,裁判官應當有機會看見被告,尤其當被告投訴在拘留期間遭執法機關不當對待,或就被告首次申請保釋進行聆訊之時。

司法機構又建議,在答辯、裁決及判刑時,被告仍然應該親身出庭應訊,避免導致公義不彰,除非法官或司法人員在考慮相關因素後另有指示。

遙距聆訊將於法院大樓廣播

法庭進行遙距聆訊時,公眾可如何旁聽,諮詢文件亦有着墨。司法機構指,一般而言,公開進行的遙距聆訊,會在法院大樓內廣播。

若出現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公眾不能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又或者基於公共衞生等考慮,法院對旁聽人數設置「異常限制」等,司法機構認為,在「司法公開」的要求下,都有需要提供途徑,讓公眾觀聽相關遙距聆訊。

保釋及交付等報導限制繼續適用

司法機構表示,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有意旁聽的人士須先向法院申請。法院批准後,有關人士將獲取遙距旁聽的權限,透過指定途徑觀聽有關法律程序。

旁聽者須承諾保持肅靜(將話筒設為靜音)及隱身(攝影鏡頭保持關閉),而且不得在未經授權下記錄或發布相關法律程序。現時到庭旁聽,須遵守保釋及交判審判程序等報導限制,文件提到,公眾觀聽遙距聆訊時同樣適用。

未經授權發布影像語音最高囚 5 年

司法機構認為,在缺乏實體環境下,遙距聆訊或令法律程序更容易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有可能破壞或中斷法律程序,亦可能令證人產生嚴重顧慮或心理上的不安,嚴重打擊刑事司法制度的持正,因此有必要將此等行為刑事化,加強阻嚇作用。建議引入的兩項新罪行,將適用於實體聆訊及遙距聆訊。

諮詢文件建議,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某聆訊或某保護對象,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至於故意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聆訊紀錄,最高則可判罰 10 萬元及監禁 5 年。

不過,諮詢文件提到,現行法例允許筆記記錄,例如律師和記者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擬議法例將繼續准許以同樣方式記錄。 

首階段不適用於刑事案

司法機構表示,計劃以循序漸進方式,分階段實行遙距聆訊,首階段會將若干法律程序,豁除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以外,例如刑事審訊、少年法庭、有易受傷害證人作供等,實施初期亦不打算容許審訊或死因研訊中的陪審員遙距出庭。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會因應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實務指示和操作指引的草擬本作適當修改,之後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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