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會啟聾學校一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他否認 3 項欺詐罪,案件周二( 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廉署人員首次搜屋,至其後多次續保,均被叮囑因任教津貼學校,不可披露受查一事,故簽約及任職期間沒向校方披露,否則「一定會」講。
控方指,被告曾任入境處主任,理應清楚虛假陳述的意思,質疑他明知簽約不披露受查,有機會觸犯法例,仍選擇隱瞞。被告重申,當時真誠相信廉署人員的警告。控辯雙方完成舉證,裁判官施祖堯押至 6 月 30 日結案陳詞,被告准以 5,000 元繼續保釋。

被告:廉署人員屢警告不可披露受查
被告游昇浩周二出庭作供,指自己就讀小學一、二年級時,被心理醫生診斷患亞氏保加症。辯方周一(15 日)提及,患者只能掌握字面意思、不懂察言觀色,被告則認為不太影響他上班時與人溝通。
廉署於 2021 年 9 月 1 日首次搜查其住所。被告稱,當時跑步後回家,兩名廉署職員尾隨至其家門外表明身分,指他牽涉一宗案件須搜查其住所及手提電話。調查員入內後詢問被告從事甚麼職業,被告回答自己是老師,當時任教的匡智元朗晨樂學校為「津貼學校、特殊學校」。
被告指,廉署人員當日稱他正受調查不能回校,要求他請假,並叮囑由於被告任教津貼學校,不可透露自己受查,着被告「自己諗」請假原因。
被告指翌日保釋時,再獲告知不可與任何人透露被查一事;同年 11 月 11 日,被告指與家人到廉署續保時,被帶進房間再被警告不可與任何人透露被查;2022 年 10 月 28 日最後一次續保時,廉署人員重複叮囑不要告訴他人。
被告同意若非廉署警告 一定會披露
被告供稱,當時認為毋需續保,代表自己「清白無辜」,故開始投考不同紀律部隊,當中包括警隊。由於申請表只要求申報定罪紀錄,因此直到通過所有考核,被告才致電招募組審查官,交代自己因廉署案件正保釋。
警方着他了解案件進度,他遂於 2023 年 3 月 7 日致電廉署,獲回覆他仍然有嫌疑、案件仍在調查中。他回覆警方及填妥履歷表,最後未能通過背景考核。
至於啟聾學校的合約,被告確認,校長在簽約時有解釋須透露被查的條款,學校行政主任亦有要求他申報被查或定罪紀錄。辯方追問,若非廉署「不能告訴任何人自己被查」的提醒,他會否向校方披露。被告稱「當然、梗係會、一定會」。
控方質疑被告隱瞞 因知悉教師無背景審查
控方指出,被告曾任職入境處主任、接受法律訓練,應對虛假陳述及相關法律有一定認識。被告表示,明白虛假陳述的意思,對法律「認識,但好識就唔係」。
控方續指,《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條只規定不可披露受廉署調查,故被告可透露自己正受查,裁判官施祖堯補充可說是刑事調查。被告則指以其理解,提及調查已「講咗一個 element(元素)」。
控方質疑,被告在入境處工作時曾參與調查,亦會起訴虛假陳述罪,惟明知合約要求披露受查仍選擇隱瞞。被告重申,自己真誠相信廉署人員的警告。控方續稱,「簽咗就係虛假陳述,有機會犯法」。被告同意有機會,又指現時回望,「如果知道咁麻煩我就唔簽啦」。
控方指出,被告投考警隊時因知道最後有背景審查,故不可隱瞞正受查,惟學校沒有背景審查,故認為可以隱瞞。被告否認,指當時認為警察屬公務員,故可以披露,但津貼學校不可。
控方又指,被告 11 月 30 日被起訴,至 12 月 4 日上庭才通知校長,亦違反合約中須「即時」通報的要求。被告解釋,他作為有責任感的人,需整理事件再彙報,就即時而言「每個人處理手法唔同」。
控方質疑,被告憑其法律背景,僅發送保釋證明而不向校方提供控罪書,屬有意隱瞞。被告否認,並指校長聽取其交代後,未有即時解僱及暫停其進修。控方反駁指,因校長當時不知他從 2021 年起已受查。

被告母親確認廉署人員要求保密
辯方其後傳召被告母親陳燕合(音譯)作供。她供稱廉署搜屋時,有聽到廉署人員稱被告任教津貼學校,不能告知校方。兒子首次續保時,她也有聽到廉署職員告知,除律師外,不可向任何人披露被調查一事。
被控 3 項欺詐罪
被告游昇浩( 31 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 3 項欺詐罪。
首兩項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及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藉作欺騙,即沒向路德會啟聾學校(啟聾學校)披露他於學校任職教師期間,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有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第三項控罪,指他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3 日,沒向學校披露他任職教師期間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啟聾學校沒終止聘任他為啟聾學校教師,導致他獲得利益或啟聾學校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WKCC22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