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罪科高級督察非禮孕婦罪成判監 申終極上訴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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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拒批上訴許可

申請人李卓賢(判刑時 34 歲),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一期 2 樓一店舖內猥褻侵犯女子 X;並在同日同地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向 X 及其丈夫 Y 提議給予他們一筆金錢,以換取 X 不追究他的猥褻侵犯。

終院上訴委員會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翰,及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組成。3 人在考慮申請及陳詞後,認為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駁回申請。

原審裁定罪成

原審時,事主供稱案發當天在店內,李卓賢一度看其胸部稱「你咁快谷奶 」,其後尾隨她入休息室強吻,再伸手入衣服內抓其右胸。事主推開李,並着其「冷靜啲」,李停下動作稱「Sorry,我飲大咗」。事主其後通知丈夫,李在事主丈夫到達後跪下稱「你放過我啦,你畀我走啦,畀一球(一百萬)你啦,我即刻開支票畀你啊」。

李卓賢則供稱,當天他確有說「真係谷奶喎」,但稱「如果我咸濕就唔會講谷奶,就話佢大波大胸啦」。他又說,當天是應事主要求入休息室,並否認曾強吻或非禮事主。

裁判官梁雅忻在 2023 年 7 月裁定李卓賢兩罪罪成,指事主對事發描述仔細,閉路電視亦錄到事主說「喂,冷靜」的聲音,且語氣和聲調與她稱欲阻止李的情況脗合。官又指,被告身為督察,以其學識和職業,理應較常人更清楚法律,不可能不知潛在法律後果,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欲以金錢來換取對方不再追究,有意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裁定他兩罪罪成。

同月,李卓賢被判監 6 個月 2 星期,獲准李保釋候定罪上訴。

原訟庭上訴失敗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俊文 2025 年 6 月在上訴聆訊後,即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李即時服刑。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沒考慮上訴人的供詞,即事主與丈夫合謀誣告他非禮,又指其作為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法官李俊文表示,上訴人身為高級警務人員,如真的遭「設局勒索」,不可能如 CCTV 片段中,不停道歉求對方原諒,甚至下跪,「更無任何值得驚慌、緊張或顧慮的地方」。官又批評上訴人,指他「一直堅稱其不合情理甚至幾近荒謬的案情,無疑是自欺欺人」。

FAMC47/2025(HCMA363/2023、KCCC21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