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二(16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法官林嘉欣裁定 9 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周四(18 日)結案陳詞,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關注,事主的證詞中解釋了她為何沒有清楚表達不願意、沒有即時報警,但即使法庭接納事主解釋,仍需考慮被告是否真誠相信事主同意。
控方修訂控罪日期、承認事實
納入警誡錄影會面
控方周一申請修訂其中兩項非禮罪的控罪詳情,更改控罪日期,即就牽涉車上手淫的第五控罪,控方要求將控罪日期改為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間某日;就另一次指稱手淫事件的第八控罪,控方要求更改為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期間的某日。
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周二批准修訂控罪日期。辯方早前曾擬爭議被告是否自願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最終沒有爭議,控方周二另修訂承認事實,將被告兩段警誡錄影會面納入其中。
官裁表證成立
請雙方就法律原則陳詞
控方完成案情後,辯方大律師陳偉彥表示沒有中段陳詞,法官林嘉欣裁定 9 項非禮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不呈遞辯方證據,案件押後待結案陳詞。
法官指,有數項法律議題需要雙方協助,就第 1 至 3 項控罪,事主事發時未滿 16 歲,法律上不能同意相關行為,故爭議圍繞被告有否作出相關作為。其中就首控罪,事主指稱被告牽她的手及親吻她的額頭,相信可以爭議是否屬猥褻行為。
官:即使接納事主證供
仍需考慮被告是否相信事主不同意
至於第 4 至 9 項控罪,事主已滿 16 歲,故涉及事主是否同意相關行為,或被告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同意。
法官歸納指,事主作供時清楚解釋她為何沒有清楚表達,或用言語表達她不願意,亦解釋了為何沒有即時投訴、報警、或向他人傾訴,可用作評估事主供詞是否可信、可靠。
官指,即使法庭接納事主的解釋合情合理,考慮到其年紀、背景、與被告的身分地位,信納事主沒表達某些意願是合理、可理解,但法庭仍需考慮從被告的角度,他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當時不自願,因事主從沒向被告解釋其心路歷程,「被告理論上係唔知道 X 點諗,從被告人角度,佢只見到 X 當時嘅表情、反應、言語,去表達佢嘅意願」,而法律上要求控方證明,被告知道事主不自願,或罔顧她是否自願,故請雙方就此陳詞。
散庭後,被告穿着連帽風褸、戴口罩離開法院大樓,被記者追逐拍照,他跑到法院相鄰的荃灣大會堂內的男廁內。記者離開時,有被告親友用手機拍攝記者面容。
被告向警稱:曾要求口交手淫
事主:被告多次校內性侵
30 歲被告鄭漢斯案發時是教師。據控方案情,他是事主 X 的中一、二班主任,亦是其升高中後的選修科老師。控方起訴被告 9 項非禮罪,時間橫跨 2019 年至 2024 年,即事主約中二至中六。
庭上早前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稱與事主屬情侶關係。就 X 指控被告於 2020 年至 2024 年間,多次於音樂室的儲物室及化學室,要求 X 為他手淫及口交。被告向警員確認此事,但強調每次均有詢問 X 意願,如「今日可唔可以幫我用口」等,如 X 拒絕,被告則會自瀆。
針對 X 指稱被告用手指插其私處,被告向警員稱他有問及 X 的意願,稱由於本身二人同意不發生插入式性行為,但「嗰個慾望嚟咗,我問佢,佢話冇所謂」,又指 X 沒有推開他,又曾同時為他手淫。
事主 X 在審訊首日出庭作供,表示被告多次帶她到校內儲物室手淫及口交,亦曾邀她上門留宿並發生性接觸。X 在庭上多次被問及為何首次事發後不求救。她表示「只能話香港性教育失敗」,沒學過如何面對牽涉權勢的「誘逼性行為」。
被控 9 項非禮罪
被告鄭漢斯(起訴時 30 歲,教師),被控 9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非禮 14 歲女童 X,2020 年 5 月到 6 月間及 2020 年 10 月間非禮 15 歲女童 X,及 2022 年 6 月到 8 月間、2023 年 3 月間、兩次於 2023 年 8 月間、2024 年 1 月 23 日及 2024 年 6 月 6 日非禮 X。
DCCC88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