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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裁判官鄭紀航被投訴立場偏頗、判刑不合理 法官小組:投訴不成立

時任裁判官鄭紀航被投訴立場偏頗、判刑不合理 法官小組:投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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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裁判官鄭紀航於 2020 年審理 17 歲男生藏士巴拿等物一案,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鄭其後被投訴立場偏頗、判刑不合理。司法機構周三(6 日)公布調查報告,指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認為投訴全部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指,裁判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分析了警員證人及辯方證詞,以及交代裁斷的基礎,被告上訴時亦沒提及裁判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小組認為,立場偏頗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至於定罪及判刑的投訴,小組認為均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小組重申,定罪或判罰的司法決定,部分人或基於立場或政見而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相關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並強調在決定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相關,亦非唯一考量。

17 歲學生管索帶、 士巴拿
判入勞教中心

被投訴的案件在 2020 年審理,時任裁判官鄭紀航同年 10 月裁定,被告梁志為(案發時 17 歲,學生) 2019 年 11 月 13 日於筲箕灣道 79 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兩罪罪成。涉案物品包括 1 包膠索帶、 4 把士巴拿、1 支火槍式打火機等,被判入勞教中心。

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基於終審法院在「陳俊傑案」的裁定,定罪獲撤銷。至於另一項控罪,原訟法庭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翻查資料,終院在「陳俊傑案」提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

司法機構公告指,由高院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 、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及原訟庭法官李運騰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下稱小組),經調查後,裁定針對鄭紀航的投訴不成立。

法官小組:偏頗投訴欠缺事實基礎

就立場偏頗的投訴,小組認為裁判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分析了警員證人及辯方證詞,以及交代誠信裁斷的基礎。此外,被告上訴時亦沒有提及裁判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或偏頗,原訟法庭對此項裁斷亦沒有任何負面批評,故小組認為此投訴欠缺事實基礎。

法官小組:定罪判刑是否恰當屬司法決定

至於投訴定罪及判刑不合理,小組認為都屬於司法決定,並非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小組引述原訟庭在駁回上訴的裁斷,當中提及「裁判官是在小心分析後才作結論的,並非因這一兩項事情便跳至結論…裁判官顧及的其他事情,都是他有權和理應顧及的,最終的判斷也合情合理」。而裁判官在判刑時,亦有口頭交代拒絕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的原因,以及相關量刑考量。

法官小組:投訴是否成立
案件結果非唯一考量

小組於報告中強調,處理司法人員言行不當或偏頗的投訴時,考慮的因素包括言論是否確有表達不當或偏頗,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有關行為是否有不當之處;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小組認為,部分人或基於立場或政見,對案件的定罪或判罰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相關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偏頗;並強調在決定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相關,亦非唯一考量。

小組重申,案件的裁決及判罰是司法人員經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不適宜亦不會干預任何司法決定。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仔細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均同意投訴不成立的結論。

裁判官共涉 5 案投訴
全部不成立

報告提及,司法機構收到針對時任裁判官鄭紀航一共 5 宗投訴,均已完成調查,全部不成立。翻查資料,案件包括八旬翁黃森球用鑿刺傷社民連成員梁國雄,判囚 3 個月 6 日,鄭紀航被投訴在判刑時,形容被告「熱愛社會」、鼓勵暴力行為;另一宗涉及廣告設計師用傘打警員頭盔,被裁定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 5 個月 15 日。鄭量刑時以「自私」、「令人厭惡」形容被告行為,被投訴偏頗。

另外,男學生藏有 3 支噴霧罐並黏上打火機,被裁定管武罪成判囚 10 個月。鄭紀航被投訴判刑偏頗、針對有政治立場的被告。最後一宗為科大論壇內地生受襲案件,投訴指鄭在證據不足及錯誤依賴錄影片段的情況下,將被告定罪,並作出不合理判罰。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均認為投訴不成立,司法機構均已發表報告回應。

ESCC2566/2019、HCMA36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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