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認屯馬線車廂非禮判囚10日 感化報告指於其他地方有「類同行為」

大學生認屯馬線車廂非禮判囚10日 感化報告指於其他地方有「類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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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被告目睹家暴、案發後自首

案件有 20 多人旁聽,包括被告的母親、朋友等。辯方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現於中大就讀生物醫學工程,而他在破碎家庭成長,年幼起目睹父親家暴母親,故自小「有好多 trauma(創傷),唔識表達自己情緒」。

辯方強調,被告事後自首,亦就案件尋求明愛社工協助,他是「有美好前途嘅年輕人」,冀法庭按報告判處 18 個月感化令。

控方引述報告指,被告稱「當初係架車有啲意外」,才觸碰了事主 X,報告又指被告除本案外,在其他地方「都有相類同嘅行為」。

求情:被告年輕
冀判非監禁式刑罰

控方另呈遞兩案例,指有兩被告分別涉在港鐵車廂觸摸他人大腿,以及在巴士觸摸他人臀部,兩人均經審訊後定罪,終被判囚 21 日及 14 日。

辯方回應指,明白案件性質類同,但控方並無過多提及該些案例的被告背景,而本案被告「始終係年輕人,今年先 20 歲」,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官判囚 10 日

裁判官陳慧敏指本案有嚴重之處,被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對兩名女事主猥褻侵犯,案件歷時 10 分鐘,若非遭揭發,事件將會「不了了知」。

官續指被告初犯,坦白認罪、自願投案,有真誠悔意,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但法庭始終需保護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女乘客,向大眾發出「公共交通工具上非禮係零容忍」的訊息。

官又指,過往上訴庭就相關案件判囚 14 至 28 日,而初犯和年青均非可免除上訴庭一般刑罰的因素,故以判監 3 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及自行投案,就兩控罪分別判處入獄 10 日,刑期同期執行。

法律101|甚麼是「非禮」?

案情:觸摸兩事主臀部及裙擺

被告黃晉灝(20 歲,報稱學生),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指於 2026 年 3 月 22 日,在港鐵屯馬線(往屯門方向)的列車車廂內,猥褻侵犯女子 X 及 Y。

案情指,案發當晚 10 時,身穿緊身裙的 X 站在車門附近並面向窗外,突然感覺有人摸其臀部約 5 秒,X 遂轉身並看到被告,惟因感到害怕而走開,未有報警。

案情續指,約 10 分鐘後,身穿短裙的 Y 靠在座椅旁的玻璃及扶手,留意到被告站得很近,及後感覺到有人用手觸碰其裙擺約 12 秒,Y 感到驚慌,沒有作聲。期間 X 目擊事件及攝錄過程,並將片段上傳至網上。

案情又指,X 和 Y 於 23 日晚上報案,被告則在 24 日早上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就涉 Y 的事件表示「因為我當時好奇,所以我多手捉住個女仔條裙」。至於涉 X 的事件,他在錄影會面中稱因失平衡才觸碰到 X 的臀部,失去自控下繼續觸摸,指會尋求心理學家幫助。

WKCC138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