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涉宿舍內摸3男童陽具 非禮罪成判囚3年 官:利用身分地位濫權犯案

社工涉宿舍內摸3男童陽具 非禮罪成判囚3年 官:利用身分地位濫權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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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童常憶起遭遇
另一童承受多重創傷

37 歲被告 K.E.,案發時為社工,在深水埗一間宿舍內工作。他被控 4 罪,涉及 3 名男童 X、Y、Z。經審訊後,他被裁定非禮 X 及兩度非禮 Z 罪成,至於非禮 Y 的罪名則不成立。

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為被告索取報告,以及為兩名事主索取創傷報告。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重犯機會屬中等偏低,有機會受性吸引而重犯。

就 X 的創傷報告,法官指案發後一年,X 即使盡力避免回想,仍會時常憶起事件,要用力遏止,故需臨床關注,現時沒接受心理治療的必要。

至於 Z,報告指他來自有家暴問題的家庭,經常遭父親暴打,本身亦有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及自閉傾向,故案發前已面對情緒問題,連同案發後創傷,致其抗拒規則,以不良行為重奪自主,建議接受監察。

官以判囚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判刑時提及,被告涉及 3 次犯案。第一次涉觸碰 Z 的龜頭 30 多秒,又曾用力捉住其下體致其疼痛大叫,過程中雖沒恐嚇或利誘,但 Z 事後因害怕被剝奪回家權利,而不敢披露事件。

第二次涉接觸 X 下體 5 分鐘,令他有創傷後壓力症後群反應。第三次則趁 Z 遭他人壓制、無力反抗時,接觸其下體 16 秒,雖沒用武力,惟情景與使用武力並無二致。

法官最終就各罪以判囚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部分同期執行,另就被告任職社工、長期服務社會,另行減刑 3 個月,總刑期 3 年。

一罪不成立 官指證人證供矛盾

被告 K.E.(案發時 37 歲,報稱社工)被控 4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指他於 2023 年 6 月某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某宿舍猥褻侵犯 15 歲男童 Z;以及同年 7 月 10 日,同地猥褻侵犯 15 歲男童 X、Y、Z。

經審訊後,他被裁定非禮男童 X、Z 罪成,指二人口供誠實可靠,其中主任憶述男童 X 「身震口顫」地講述事件,錄影會面顯示男童 Z 表現受困擾,如垂下頭、避開心理學家眼神、對事情羞於啟齒等,亦有不舒服、抗拒、不耐煩及發怒等反應。最終裁定被告涉非禮 2 人的三項罪名成立。

至於針對 Y 的非禮罪,判詞提到閉路電視片段,與 Y 的證供有矛盾,法庭無法確定事發經過,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DCCC3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