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假災民騙案 男子認洗黑錢 上訴減刑至7個月 判詞:行為欲蓋彌彰但非最嚴重

宏福苑資料相(攝:Nasha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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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上訴方投訴裁判官理解錯誤
說法不成立

上訴人湛樹成由大律師霍健明、謝勤發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代表。上訴聆訊今年 7 月開庭,官裁定被告刑期上訴得直,改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減刑至 7 個月監禁。官表示,不接納上訴方提出「自首」的說法,因此無額外扣減。

上訴方早前投訴,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被告不知道金額用途、不認識詐騙者及受害人等;官周三頒下判詞,拒絕接納上訴方的爭議。官表示,原審判刑謄本及判刑理由書均沒有顯示,裁判官誤以為被告曾參與操作涉案 Alipay 戶口,反而裁判官曾明確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黑錢與宏福苑有關。

官表示,裁判官曾稱被告「知道呢啲係黑錢」,顯然指被告知悉戶口處理的是黑錢,而不是知道黑錢的金額,遂裁定被告對裁判官的投訴不成立。

官:原審裁判官判刑明顯過重

判詞引述上訴方主張,原審裁判官採納 18 個月量刑起點屬過高,建議法庭改以 12 個月或以下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表示,涉案黑錢有 6 萬多元,涉及 1 個戶口,犯案歷時 1 個月,當中涉及 90 多次存取款項,被告與他人伙同犯案。官稱,無證據顯示被告知道黑錢所涉的「前置罪行」、或曾參與戶口操作,他起初相信帳戶用作處理不合法金錢,但無收到報酬;其後他得知帳戶用作火災詐騙,沒有即時終止戶口運作,反而向警方報稱被盜用身分。

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是「欲蓋彌彰」,不過其刑責並非這類罪行中最嚴重的一種,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明顯過重。官表示,考慮本案情節及被告背景,適當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監禁;因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 8 個月。官續指,被告全數賠償 4 名受害人的損失,反映他有悔意,進一步減刑至 7 個月監禁。

官提及,裁判官在口頭宣判時,曾稱洗黑錢案在法庭管轄區域內猖獗,上述字眼旨在提出洗黑錢罪一般判即時監禁,而不是因為罪行猖獗性而上調刑期。官稱,相信裁判官沒有以此加刑。

官:被告舉報時未有坦承賣戶口

上訴方早前呈上電子報案紀錄,指被告曾自行報警,就「自首」行為應獲減刑。官在判詞反駁,被告報案的事件摘要為「支付寶被盜用身份證進行認證」,即使他自行報警,舉報內容看不到他坦承曾親自認證戶口,並打算以 3,800 元將戶口賣予不知名人士,相信戶口用來收取不合法金錢。官稱,不認同被告的舉報等同「自首」,反而認為被告以此「欲蓋彌彰」。

官續指,紀錄顯示被告 2025 年 12 月 2 日晚上近 9 時在向電子報案中心舉報,而受害人早於 11 月 29 日已報案及提交供詞,當中包括連到被告戶口的轉數快號碼。官稱,警方後來已取得被告身分資料,並在被告報案後約 1 小時拘捕他。官認為,本案情況不支持被告「自首」的說法,他不會獲得額外扣減,裁定上訴理據不成立。

官:原審沒必要判罰款
惟被告沒有提上訴

被告原審時被判囚 11 個月、罰款 4,500 元,並須向事主賠償共 25,500 元。官在判詞表示,被告刑期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 7 個月,但他沒有就罰款或賠償令提上訴,故兩項命令維持原判。

官提及,一般法庭將被告判監,除非被告於犯罪行為有所得益,否則法庭一般不會另行加上罰款。官指,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最終有得益,原審裁判官沒有必要在監禁刑期之外,再加罰款。惟官表示,被告沒有就罰款提上訴,因此法庭毋須處理。

被指以 Alipay 戶口
洗黑錢約 65,000 元

被告湛樹成(起訴時 32 歲,廚師)被控一項處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30 日之間,在香港與不知名人士,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 Alipay Financial Services(HK)Limited 帳戶內一筆共 64,886.45 港元的款項,其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HCMA144/2026(WKCC55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