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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促封關集會管伸縮棍、打火機等物罪成 提上訴指不能證傷人及損壞意圖

少年涉促封關集會管伸縮棍、打火機等物罪成 提上訴指不能證傷人及損壞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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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2 日,有市民到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靜坐,要求政府因應新冠疫情封關。一名 15 歲少年被指藏有「光時」旗幟和伸縮棍、白電油、打火機等物品被捕。他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他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院提出上訴。案件周五進行聆訊,法官黃崇厚聽畢雙方陳詞,把案件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宣判,期間少年續准保釋。

上訴方指涉案集會不涉暴力,少年的伸縮棍用作旗杆,而電油全新沒開封,不能證明他意圖攻擊他人或損毀他人物品,又指警方沒警誡下查問,應剔除證供。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推論正確,伸縮棍與旗幟當時被分開擺放,但與火機同放在一起,認為可推斷意圖。
上訴方:金屬棒為旗杆

上訴人為案發時 15 歲的少年,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3 月 2 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伸縮棍、133 毫升打火機油及打火機。

上訴方爭議,少年所管有的金屬棒實為旗杆,重量較輕,明顯與一般伸縮警棍有異。他的背囊有旗幟,而除了金屬棒外沒有其他物品可作旗杆之用,所以不能推論少年有意圖以此攻擊他人。

上訴方:電油全新未開封
警明知少年未滿 16 歲沒警誡下查問

至於控罪指他管有白電油及打火機,意圖損壞財產。上訴方指本案控方證人,即盤查少年的警員,當時明知少年未滿 16 歲,仍違反指引,在沒有急切性及警誡下向他查問,原審時辯方曾質疑警員是「故意設陷阱」,向少年查問有否吸煙等,少年回應沒有,進一步收窄了打火機的用途,令他入罪。

上訴方指,法庭應剔除相關供詞不予以呈堂。事實上,當警員發現他背囊內藏敏感標語的旗幟、白電油及火機等物品時,不應再作初步查問,應施行警誡。

此外,上訴方強調涉案電油全新沒有開封,而其他物品如醫療紗布、膠紙等,均非一般「縱火狂」會使用的物品,並非日常易燃品,削弱他摧毀財產的推論。

上訴方:集會不涉暴力

上訴方另提及,少年步行至被截查的地點時身穿粉紅色上衣,與一般示威者衣著不同。他的背囊雖然有頭套、手袖等,亦有黑色外套,若然他有意掩飾身分,便應早已使用。

上訴方強調,本案涉及抗疫議題的集會,不涉及暴力,當時集會僅要求政府封關,與一般反修例的示威集會有所不同,重申兩罪的罪成裁決並不穩妥,不能證明少年管有伸縮棍意圖攻擊他人,或管有電油及火機以損毀他人物品。

少年早前被判入勞教中心,上訴方認為,若法庭最終仍裁定他兩罪罪成,對此判刑亦沒有異議。但若任何一罪上訴得直,希望法庭考慮其年齡,案情不涉暴力,少年在案發後用功讀書,完成文憑試後獲城大取錄,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伸縮棍與火機放在一起
可推論用作傷人

律政司一方則指,警員查問少年時,只涉及時間短暫的初步盤問,而少年的旗幟有政治口號,並非如上訴方所言只關乎抗疫,不具政治性。

律政司一方續指,涉案的旗幟及伸縮棍在袋內被分開擺放,伸縮棍與火機放在一起,可推論相關物品用作傷人。至於判刑方面,即使法庭最終只裁定首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涉及易燃物品,判處勞教中心仍然合適。

HCMA1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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