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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母掟鍋、點火「嚇仔」等判感化令 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囚3月、緩刑18月

單親母掟鍋、點火「嚇仔」等判感化令 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囚3月、緩刑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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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藏萬用鉗、燃料兩罪成囚18月 女學生提上訴 一罪得直撤銷

11.18理大衝突|藏萬用鉗、燃料兩罪成囚18月 女學生不服定罪提上訴 一罪得直撤銷
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案發時 18 歲的女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但指她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的兩罪成立,被判監禁 18 個月。

她不服定罪提上訴,案件經聆訊後,上訴庭早前裁定,針對多用途鉗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得直,撤銷該罪定罪及判刑,但駁回有關打火機燃料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上訴,維持原判,總刑期不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四(23 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指根據「陳俊傑索帶案」,即使上訴人有意圖在暴動中剪開索帶等物品,亦不屬控罪所指的「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意圖,故定罪不穩妥,予以撤銷。而另一控罪上訴理由缺乏理據,駁回上訴,「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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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18人否認暴動開審 控方:沒證據作實質行為但屬「鼓勵」形式參與

11.18油麻地|18人否認暴動開審 控方:沒證據作實質行為但屬「鼓勵」形式參與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 17 案處理。其中涉及 18 人被控 11 月 18 日在彌敦道參與暴動的案件,周一(12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本案被告作出實質行為,但他們以「鼓勵的一份子」形式參與暴動。而根據當中兩名被告的 WhatsApp 紀錄,二人曾分別相約其他人到旺角或油尖旺一帶參與「和理非出發救理大」行動,控方認為可顯示二人有預謀身處現場,參與示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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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促封關集會管伸縮棍、打火機等物罪成 提上訴指不能證傷人及損壞意圖

少年涉促封關集會管伸縮棍、打火機等物罪成 提上訴指不能證傷人及損壞意圖
2020 年 3 月 2 日,有市民到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靜坐,要求政府因應新冠疫情封關。一名 15 歲少年被指藏有「光時」旗幟和伸縮棍、白電油、打火機等物品被捕。他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他不服定罪及刑罰,向高院提出上訴。案件周五進行聆訊,法官黃崇厚聽畢雙方陳詞,把案件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宣判,期間少年續准保釋。

上訴方指涉案集會不涉暴力,少年的伸縮棍用作旗杆,而電油全新沒開封,不能證明他意圖攻擊他人或損毀他人物品,又指警方沒警誡下查問,應剔除證供。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推論正確,伸縮棍與旗幟當時被分開擺放,但與火機同放在一起,認為可推斷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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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跆拳道港隊代表涉攜火機、熱溶膠收數罪成 官不接納遭警打說法 押後 11 月判刑

前跆拳道港隊代表涉攜火機、熱溶膠收數罪成 官不接納遭警打說法 押後 11 月判刑
港隊前跆拳道代表、早年曾在警校任教的霍褀昌,涉於 2021 年攜帶熱溶膠和打火機上門收數,周五(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立。

裁判官梁雅忻指,辯方稱被告曾遭警打,但被捕後卻無要求驗傷,因此決定接納所有警員的證供,而霍事發時管有的火機和熱溶膠亦可在需要時使用。

官又指,考慮案件並非社運案,其管有的物品傷害性非最嚴重,因此准被告保釋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11 月 7 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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