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一(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官關注,拘捕警提及被告「見到警察轉方向走」,辯方則指,被告遭指控攻擊警察,「見到警察調頭走,可以話係打消念頭」。
官另關注,案發的炮台山跟示威現場「都有啲距離」。控方解釋,當時警方在銅鑼灣驅散人群,留意到人群向東移動,因此可作出相關推論。案件押至 8 月 12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一(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官關注,拘捕警提及被告「見到警察轉方向走」,辯方則指,被告遭指控攻擊警察,「見到警察調頭走,可以話係打消念頭」。
官另關注,案發的炮台山跟示威現場「都有啲距離」。控方解釋,當時警方在銅鑼灣驅散人群,留意到人群向東移動,因此可作出相關推論。案件押至 8 月 12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一(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王證瑜提到,牽涉同一事件的被告,早前由他裁定無罪。
庭上透露,警方事隔逾 6 年,尋獲專家證人、前高級督察盧永楷於 2020 年測試時的手稿,記錄涉案鐳射筆內的電池電壓,認為可增控方案情。辯方質疑,手稿沒盧簽署,亦沒與本案相關的記認;盧則在庭上指「百分之一百係我筆跡」,又指手稿寫有實驗室號碼。
21 歲女子 2019 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 年離港,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周二(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不認罪,排期 6 月 29 日開審,辯方擬爭議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鐳射筆送往化驗前警方是否妥善保管,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爭議管有意圖、證物連鎖性 被告周二正式答辯,不認罪受審。控方表示有 7 名證人,並確認案中不依賴任何會面紀錄或口頭招認,案情純粹涉及被告被警員截停,身上搜出相關物品。 辯方指只需要傳召當中 3 名警員供辯方盤問,主要爭拗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另對鐳射筆由檢獲到送往化驗之間的證物連鎖性有爭議,不爭議化驗的結果,但爭議送往化驗的鐳射筆,未必是最初檢獲的鐳射筆。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9 日開審,預留 1 天審期,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發於 2019 年 9 月 被告陳昫菁(21 歲,賭場職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指控她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 218 號至英皇道 147 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 3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SCC599/2026
從澳洲返港的 21 歲女子,被指於 2019 年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事隔 6 年半被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周一(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辯方申請保釋獲准,裁判官高偉雄押後至 4 月 21 日再訊。
被告被押解至法庭,束馬尾,穿白色「I(心型 emoji)HK」上衣應訊。控方指被告於 2019 年被捕,及後「踢保」並於 2021 年離港,一直逗留在澳洲。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每周須到警署報到兩次、居於報稱地址、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25 歲男子涉去年攜帶伸縮鋼棒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於周二(2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控辯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余俊翔下令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18 個月,期間不可干犯或企圖干犯任何與攻擊性武器相關的罪行,亦不可干犯任何涉及破壞社會安寧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控罪撤銷,被告另須付 300 元訟費。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一名 39 歲男子,被指在今年 2 月攜帶兩把武士刀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四(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3 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並須於報稱地址居住。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多人在佐敦被捕。兩名暴動罪成、判囚 50 及 56 個月的學生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經聆訊後周三(5 日)頒下判詞,裁定當中一名申請人得直,撤銷定罪並擱置刑罰。
據《法庭線》統計,他為反修例案中,首名被指為示威者而就暴動罪上訴得直的被告。上訴庭指,原審時作供的警員,口供和呈堂片段「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惟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沒處理此疑點,故其暴動定罪不穩妥;又指原審亦忽略控方提出另一涉管有槌的控罪不應成立,仍裁定被告罪成,做法「是明顯錯誤的」。
另一報稱急救員的被告,申請被駁回,維持定罪。上訴庭質疑申請方主張在暴動現場提供人道醫療救護者,是沒意圖參與暴動,應受普通法的免責保護等說法是「自相矛盾」。
2024 年 7 月,一輛私家車涉在油麻地被警方截查時拒絕合作,撞向警車後逃去。事隔一個多月,警方在一間酒店內拘捕涉案 40 歲司機,並搜獲彈弓刀等物品,被控危險駕駛、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3 罪,周四(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50 歲中年漢被指於 2023 年,在秀茂坪寓所因事動怒持雙刀,並揚言要斬死當時 17 歲的兒子;又以刀架 11 歲的女兒,圖阻警員入屋。被告承認刑事恐嚇、非法禁錮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 4 罪。暫委法官香淑嫻周三(19 日)於區域法院,判他監禁 15 個月。
辯方求情時引述報告內容,建議法庭判兩個月醫院令。但法官認為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官接納被告案發時受妄想症影響,以為妻子有外遇,但認為亦與子女無關,指其子女最終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多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 9 人周六(27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7 至 13 個月;一名案發時 15 歲被告判入勞教中心。
暫委法官黃士翔指,本案為理大暴動的其中一環,示威者用傘陣衝擊警方防線,企圖進入理大範圍,就算沒證據顯示造成任何損失及破壞,衝擊防線很有可能引申至更嚴重後果,對公眾秩序構成重大威脅。示威者又以污言穢語辱罵警方,可見暴力程度不低。官考慮被告重犯機會低,其中 5 人被捕後積極生活,酌情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