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光復香港」等紙張落街 55歲男認煽動判囚10月 辯方指房署人員稱將收回公屋單位

拋「光復香港」等紙張落街 55歲男認煽動判囚10月 辯方指房署人員稱將收回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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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聞判後對親友稱「對唔住」

被告黃振輝,在 2026 年 5 月 21 日案件首次提堂時即席認罪,其後還押。他周二由大律師楊明鳳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庭偉代表。案件轉由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

被告被解往法庭時身穿白色 T 裇,其女友和女兒等在場旁聽,有親友途中拭淚。在蘇惠德宣讀刑期後,被告的女友眼眶泛紅。退庭時,被告隔着被告欄對親友稱「對唔住」並揮手道別。

被告稱公屋單位因本案將被收回

庭上辯方先就被告個人背景求情,指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提及自己學識不高,擔任建築工人,原本收入穩定,足以養活女友和女兒,但近幾年因社會環境改變和新冠疫情,工作大減,由全職變散工,近期甚至找不到工作「要呆喺屋企」,導致「有啲怨氣佢唔識去控制,所以發洩出嚟,令到佢犯咗一啲嘅法律」,被告現深感後悔。

辯方續指,被告的女兒在經濟上依賴他,但他經濟狀況欠佳,現時要靠女友支持;女友除正職外亦要做兼職。他想對兩人說聲「對唔住」,稱因自己一時犯錯令兩人都變得彷徨。

辯方又指,被告扣押期間,由女友代為到其公屋單位照料貓隻,期間遇上房屋署人員,對方告知因應被告所犯控罪,「會收返佢公屋嘅單位」,若然真的收回單位,被告會向房屋署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惟他正被扣留,未能親自處理。

辯方:被告大火後停見輔導 欲把資源留給災民

針對案情,辯方指被告丟落街上的紙仔「其實好細張」,街上的人未必看到。雖然案情提及安達邨住了多少人,但不會人人去執,影響力不及網上帖文。

辯方續指,明白被告連續犯案,但強調他並非想有煽動效果,只是一時發洩,繼而做出愚蠢行為,「佢亦都好後悔」,日後會增進技能,找長工照顧女兒。

至於心理專家報告,辯方稱評價正面,提到被告早前接受感化令時,有規定要定期見政府心理輔導,完成後他有繼續會見,直至 2025 年 11 月宏福苑大火發生後,他向心理專家提出暫停自己的輔導,將資源留給災民。辯方認為可見被告「心地唔壞」,犯案只是受網上批評政府的帖文影響,現已不再有所誤解。

官:行動具預謀、針對具象徵性日子

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教育程度至小六,多年來從事地盤散工,2018 年因工業意外致右手嚴重受傷。1988 年至 2006 年,他有 23 項案底,另在 2020 年牽涉一宗示威活動案,就擾亂公眾秩序罪判監 4 個月。求情信中,被告提到自己因犯本案,將面臨失去公屋的後果。

蘇惠德認為,被告行為並非即興,而是刻意選擇在具特別象徵意義的日子前後犯案,涉案文字亦明顯對應這些象徵意義,包括針對中央政府、內地居民及杯葛選舉,認為他把紙張剪成小塊,是想增加散播範圍,行動具一定程度預謀及計劃。

蘇續指,涉案文字不僅明確教唆他人殺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內地居民及政府官員,亦試圖把暴力行為包裝成為政治理念相同人士報仇,煽動報復性暴力,也涉刻意污名化警隊、將內地居民非人性化,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削弱公眾對政府及選舉制度的信心。

蘇以判監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下調至 8 個月,考慮量刑整體性等後合共判監 10 個月。

案情指涉高空向下丟煽動紙張

被告黃振輝(55 歲,裝修工人)被控兩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指,他分別於 2024 年 10 月 2 日、2025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製作寫有陳述的紙張,將該等紙張從安達邨禮達樓 12 樓某單位抛出公眾地方,並向公眾傳布和提供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e)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f)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承認案情提及民建聯區議員許有為及安達邨物業經理,於不同日子的邨內平台,發現「殺警 幫手足報仇」、「光復香港 唔好投票」等多張紙張,警方調查後發現有兩張的指紋與被告吻合。被告被捕時在警誡下稱「明白,啲紙係我掉嘅」。

WKCC236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