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盛東邨 66 歲男子遇房署職員突擊上門巡查,期間涉情緒激動推職員出門,揮動菜刀稱「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他經審訊後,周一(17 日)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押後至 8 月 31 日判刑,官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被告供稱職員態度囂張,事發時未曾持刀走出單位,官不接納,並指房署職員的證供堅定不移,認為被告懷有威脅及令職員受驚的意圖。辯方望法庭索感化報告,官指案件涉及威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不宜判感化。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葵盛東邨 66 歲男子遇房署職員突擊上門巡查,期間涉情緒激動推職員出門,揮動菜刀稱「信唔信我用把刀剁死你」。他經審訊後,周一(17 日)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押後至 8 月 31 日判刑,官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被告供稱職員態度囂張,事發時未曾持刀走出單位,官不接納,並指房署職員的證供堅定不移,認為被告懷有威脅及令職員受驚的意圖。辯方望法庭索感化報告,官指案件涉及威嚇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屬加刑因素,不宜判感化。
55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國慶翌日及 2025 年立法會選舉前兩天,在觀塘安達邨單位拋下「殺警 幫手足報仇」、「光復香港 唔好投票」等紙張。他承認兩項新煽動罪,周二(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0 個月。他退庭時隔着欄對親友說「對唔住」。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行為並非即興,而是刻意選擇在具象徵意義日子前後犯案,涉案文字亦對應這些象徵意義,試圖把暴力行為包裝成為政治理念相同者報仇,亦涉刻意污名化警隊、將內地居民非人性化,挑戰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等。
另外,辯方求情時提及,房署人員稱因本案將收回被告公屋單位。房屋署回覆查詢指,不宜提供個別個案詳情,但指一般而言,若調查後證實租戶在公屋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或違反租約,署方會採取適當租約管制行動,包括根據《房屋條例》終止單位租約。
一名黃大仙橫頭磡邨住戶發現鄰居亂拋垃圾、製造噪音,又被鄰居恐嚇,遂安裝閉路電視拍下證據並投訴。惟職員表示須管理員當場「斷正」才可扣分,而保安巡邏時未見其鄰居有違規行為,故沒有扣分,只發警告信。
該住戶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上周五(22 日)頒下判詞,裁定住戶勝訴,認為房委會做法不合理,要求職員當場目擊才達扣分門檻,猶如把門檻提升至接近、甚至高於刑事定罪標準,又認為如片段足以顯示違規行為,已構成「充分證據」。
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員蕭榮娟逐出李鄭屋邨單位,陳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四成業權,周五(13 日)獲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裁定勝訴。
官接納陳美華供稱,曾予父親 10 萬元「夾錢買樓」,故她擁有單位近四成業權,並裁定蕭榮娟有參與陳的公屋除名申請,而陳是在受到威逼下簽文件,因此該申請無效,而蕭非法驅逐陳,蕭須支付 200 元象徵式賠償及陳一方的訟費。官另指,陳是天生聾人,或難以明白邏輯關係提問,法庭不會單憑其供詞有不可靠之處就裁定她不誠實;相反,蕭榮娟的供詞令人質疑,不是可靠的證人。
陳透過傳譯回應,對結果感開心,但不想與蕭榮娟同住,暫時未知道後續如何處理。她又憶述,作供時感到害怕,尤其被要求翻閱文件,擔心不知道如何表達。
觀塘茶果嶺村去年起因政府發展公屋而被清拆。一名居民指自己「逆權侵佔」逾 60 年、擁有業權,與地政總署達成協議後遷出。居民入稟土地審裁處,追討收地賠償,被地政總署剔除申索。
居民上周五(10 月 31 日)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署方曾明確承認他有索償資格,惟之後在無合理解釋下,單方面依賴用作驅逐「不合法佔用者」、不設補償機制的條例收地。居民又指,署方在業權訴訟判決前,肯定他為「不合理佔用人」,屬不合法。
一名公屋住戶被發現擁私人物業,遭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住戶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不果,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暫委法官林展程周五(31 日)頒下判詞,拒批司法覆核許可,住戶另須向房委會支付訟費。
判詞提到,申請人於母親離世後,與同為公屋住戶的胞弟繼承母親的私人物業,但沒向房委會申報。申請人指,他對於擁有業權並不知情,且胞弟患上焦慮症,盼房委會酌情處理。惟法官認為,申請人於母親離世時,早知道自己會繼承物業,卻沒如實申報資產,且上訴委員會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判斷合理。
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佔據其李鄭屋邨單位,將她逐出家門。她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 4 成業權,案件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女保安一方質疑,陳美華供述時序時,懂改變供詞、是「聰明證人」,稱「佢只係聾啞人士,冇證據顯示佢智商有問題」,即使同情其遭遇也不能相信她會混淆日期。法官提及,留意到陳對時間概念模糊、非記憶問題,反問法庭若因她答錯而批評其可靠性是否公道?
陳一方結案指,被告對陳的批評「近乎有啲涼薄」,指陳先天聾,理解能力受影響。而女保安著陳刪除戶籍、帶陳父立新遺囑,一連串行為是「不寒而慄嘅巧合」,指女保安精心設計鋪排,請求裁定陳有實質業權、女保安須賠償。官押後 6 個月內頒判詞。
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佔據其李鄭屋邨單位,將她逐出家門。她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 4 成業權,案件周二(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續審。
女保安蕭榮娟供稱,2015 年開始為陳父煲湯、執屋,後來獲他提議同住。陳一方指出,蕭與陳美華的哥哥訂立「秘密協議」,包括蕭需付 10 萬元為陳父還債、與陳美華同住至陳申請公屋、每月給陳生活費等,又指蕭付款是「當買層樓」。蕭同意,亦同意其後不讓陳進門是違反了協議。
原告方指出,蕭知道陳父身體變差,希望他將單位轉給自己,有一系列計劃,包括要求陳美華在公屋戶籍除名、「鋪路」讓陳父立新遺囑、與陳美華的哥哥訂立「秘密協議」。蕭不同意。案件押周五結案陳詞。
聾啞女子陳美華的父親去世前更改遺囑,將遺囑執行人改為大廈女保安。女保安在陳父去世後,佔據其李鄭屋邨一單位,並將陳美華逐出家門,事件遭傳媒報道而揭發。陳美華入稟控告該女保安,追討單位近 4 成業權,周一(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
陳以手語作供,指父親曾稱「夾錢 10 萬蚊買樓」。盤問下,陳同意父親沒提到有按比例的業權﹐又指不知情下,遭父親、女保安要求簽署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陳作供時多次拭淚,重複指「間屋係爸爸畀我嘅」。官則著她「希望你暫時放低所有情緒,認真咁答問題。」
陳又表示,父親去世後,女保安的丈夫進入父親房間偷錶、圖章,更與其兒子手持陳父的遺產承辦書 ,指要入住單位、取走傢具,搶她的鎖匙予兒子。陳另同意,沒告訴過女保安因支付過 10 萬元,故有權居住。案件周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