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呂子聰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被控欺詐等罪。
呂子聰自 2025 年 8 月首提堂時還押,至今還押近一年,周二(14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特委法官陳政龍聽畢陳詞拒絕申請,呂須繼續還押,其區院案件將於 7 月 23 日再訊。
被告呂子聰(被控時 61 歲,報稱商人),被警方商業調查科控告欺詐罪、企圖欺詐罪,以及交替的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翻查報道,呂曾於 2 月及 6 月向高院申請保釋均被拒。
海關控呂子聰「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管有應用虛假商品的貨品作銷售用途」兩罪,「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被票控同罪;食環署則票控呂子聰及「鑫鼎鑫」,「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罪、「未登記食物進口商」罪。
控罪指意圖誘使一人接受文書為真副本
欺詐罪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與 8 月 16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物流署(物流署)虛假陳述:
(i) 由「鑫鼎鑫」供應的瓶裝飲用水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
(ii) 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能自我証明》、《自我聲明》為真實;
控罪續指,呂子聰意圖詐騙,誘使特區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標申請,並於 2025 年 6 月 26 日與其簽訂價值 52,940,000 港元的瓶裝飲用水用水供應合同,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特區政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企圖欺詐罪則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香港,藉欺騙物流署,虛假陳述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 3 份申請人為鑫鼎鑫的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東娃)水樣本的編號分別為 HC25073844、HC25073214 及 HC25074172 為真實,並意圖詐騙,企圖誘使物流署於同年 6 月 26 日,簽訂為港島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的合同下,批准變更生產商的申請,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港府蒙受不利。
交替的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知道上述文書為虛假文書下,而使用該文書副本,意圖誘使容啟初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的副本,並因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他人不利。
翻查政府電話簿,同名者容啟初為物流服務署高級物料供應主任。
海關起訴虛假商品說明
「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指,呂子聰、「鑫鼎鑫」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至 8 月 13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向港府供應 32,081 支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樽裝飲用水,即聲稱其製造商為「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管有應用虛假商品的貨品作銷售用途」罪則指,呂子聰、「鑫鼎鑫」於 2025 年 8 月 25 日左右,在香港新界上竹園竹攸路丈量第 104 約地段第 1515 及 1516號,管有 2,057 支樽裝飲用水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即聲稱其製造商為「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食環起訴未登記為進口商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傳票控罪指,「鑫鼎鑫」在 2025 年 7 月 17 日至 8 月 13 日在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43 樓售賣預先包裝食物,即鑫樂純淨飲用水,而該食物沒有依照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即該預先包裝食物沒有加上有關食物的適當保質期及適當語文(即須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的資料的標記或標籤。
「未登記食物進口商」傳票控罪指,「鑫鼎鑫」在 2025 年 7 月 17 日至 8 月 9 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於香港經營食物進口業務,即進口樽裝飲用水(鑫樂純淨飲用水),而被告公司並非根據香港法例第 612 章《食物安全條例》第 2 部就該食物進口業務登記的食物進口商。
呂子聰被票控同樣兩罪,指作為「鑫鼎鑫」的唯一董事,同意或縱容該公司作出以上行為。
HCCP142/2026(DCCC42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