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業主否認 2 罪受審,周一(29 日)被裁定全部罪成,罰款合共 18 萬元。
官指,被告以業主身分簽署裝修表格,加上裝修費用達 109 萬元,必然看過單位的設計圖則,所作出的改動必然出於其指示。而一般間格牆拆除工程可獲《建築物條例》豁免,被告作為業主更應查證。官認為,被告拒絕查證,因他知悉該牆身為主力牆,如實申報工程會被拒,非出於疏忽或罔顧。

官:牆身改動必然出於被告指示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本案 5 名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全數接納其供詞,涉案單位的室內裝修申請表等表格,顯示被告以業主身分簽署,加上裝修費用達 109 萬元,他必然看過單位的設計圖則。
官指,圖則上清楚顯示工程會將涉案主力牆改為房門,單位間隔則由 3 房改為 2 房。官考慮被告的身分為業主,其處所的裝修及改動,必然出於被告的指示,他一定參與其中。
官續指,涉案單位的室內裝修守則列明,需就裝修工程購買保險,若工程涉及更改室內牆壁,則需填寫室內加建及改建申請表,但主力牆不可以任意拆除,而被告亦有簽署申請裝修承諾書,其承建商亦有為工程購買保險,證明被告必然看過相關守則。
官指出,正正一般間格牆拆除工程,可獲《建築物條例》豁免毋須事先獲批准,被告作為業主更應查證欲拆除的是否主力牆。官續指,被告拒絕查證是因為他知悉該牆身實際上是主力牆,若如實申報工程會被拒絕,認為他並非出於疏忽或罔顧,而是「故意漠視牆身真實情況」,裁定「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罪成。

官:只需證明被告知悉拆牆
官指,就「進行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的傳票控罪,控方只需證明被告的知悉程度達「拆除牆身」便可,被告毋須知道該牆身為主力牆,市民亦不能以不知情為由逃脫責任,否則便會違反立法原意。
官同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屬絕對責任,而被告的主力牆拆除工程,沒得到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該主力牆洞口,減低結構牆的承擔荷載能力,導致結構危險,如不採取補救措施,會令該主力牆連帶其他結構損毀,導致該樓宇逐步倒塌。
官:若有證據可檢控被告妻
官續指,被告授權承建商「遠域企劃有限公司」進行工程,故拒納被告不知悉工程涉及拆牆,裁定上述傳票控罪罪成。官另補充,被告以聯名支票支付裝修申請按金,支票上亦有其太太的名字,「如有足夠證據,可以檢控埋被告太太」。
辯方求情指,被告經濟沒太大困難,惟近年經濟轉差,現時平均月入 5 萬元,冀法庭考慮被告初犯,「唔係落手落腳做嗰個」,予以輕判。官最終判每張傳票罰款 9 萬元,合共 18 萬元。
業主不認罪
設計總監、承建商認罪罰款
6 張傳票指,業主辜晉豪、項目設計總監黎俊傑、承建商遠域企劃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7 日,分別身為與日出康城首都 6 座某室,拆除部分結構牆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處所擁有人、直接有關的人及承建商,進行該工程或授權進行該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毀的危險。
3 名被告另被控在上述時段,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在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拆除部分結構牆。
項目設計總監黎俊傑早前承認「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傳票控罪,被罰款 6 萬元,另一傳票控罪獲控方撤銷;承建商則承認兩項傳票控罪,共被罰款 20 萬元。(見報道)
KTS11159/2024、KTS1116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