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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案服刑期間非禮女囚友罪成、加監3個月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上訴被駁回

暴動案服刑期間非禮女囚友罪成、加監3個月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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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就 2019 年 8 月機場暴動案服刑的「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被指 2021 年 2 月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親吻 17 歲女囚友,又用手觸碰對方下體,早前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判監 3 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畢慧芬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法官邱智立周一(16 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畢慧芬質疑事主誣告她,而且刑罰過重。但法官指原審裁判官經分析後,才信納事主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又指本案有足夠證據,證明畢觸犯兩項非禮罪,而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完全沒有錯,刑期亦非明顯地過重,沒有犯原則上的錯誤。
畢稱遭誣告、刑期過重

上訴人畢慧芬被控於 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2 日期間某日,以及 2 月 23 日,分別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日間活動室及浴室猥褻侵犯女子 X,於 2022 年 6 月被判監禁 3 個月,與其他案件的刑罰分期執行。

畢早前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陳詞指當時沒有非禮,自己是遭事主 X 誣告,她認為若自己有非禮 X,X 沒有可能無法詳細形容情況。畢又指自己輕度弱智,認為法庭不應對一個長期病患,判處重刑期。

官:原審分析和結論完全沒錯
沒犯原則上錯誤

高院法官邱智立的判詞提及,原審裁判官是分析了 X 及畢的證供後,才信納 X 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雖然 X 無法詳細形容畢如何觸碰其下體,但已清楚指出畢的手指接觸她的下體,令 X 感到痛楚。

判詞續指,案發時 X 只有 17 歲,根據其反應,以及她要在回到勵敬懲教所才敢投訴可見, 其性格較為柔弱。X 指出畢首次性侵她時,已令她感到驚慌,而第二次性侵行為性質更嚴重,毫無疑問會令她更驚慌,故 X 不能夠詳細形容畢如何觸碰其下體是可以理解的,亦符合 X 柔弱的性格。

至於畢在上訴時,指 X 有幻覺及幻聽,但法官指原審時沒有相關證據,控辯雙方的陳詞及裁判官的裁斷均沒有觸及此議題,故明顯是畢單方面說法。法官認為本案已有足夠證據證明,畢已觸犯兩項非禮罪。

畢指判刑過重、不應分期執行
官:控罪性質不同故分期

畢又認為判刑過重,及不應與她現有刑期分期執行。法官認為,裁判官判刑時已仔細考慮案件性質、情節及各種因素,包括畢的背景及健康情況,當時裁判官提及畢的行為屬嚴重之侵害,對事主極不尊重,而非禮控罪性質與暴動罪不同,故分期執行。

法官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完全沒有錯,已公平地命令兩項非禮罪刑期同時執行,刑期並非明顯地過重,沒有犯原則上的錯誤,故駁回其上訴。

HCMA2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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