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前局長肖軍,涉於 2016 年收受內地基建承建商約 472 萬元賄款,協助對方取得抽水站工程合約,並透過在港居留的兒子洗黑錢。其兒子肖銳涉使用假文件申請來港居留,及透過地下錢莊洗黑錢逾 6,406 萬元。肖銳否認 4 項洗黑錢、1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周一(2 日)於區域法院受審。
控方指,被告財務狀況異常,帳戶在特定日期收到多筆來自不同人士的大額存款,與被告收入極不相稱。涉案承建商董事及被指協助安排地下錢莊的被告友人,將以特赦證人(法律 101 文章)身分作供。
控方:被告父親收賄 賄款存入被告在港帳戶
被告肖銳(37 歲),否認 4 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 1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父親肖軍為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涉及其中一項洗黑錢罪。
開案陳詞指,內地基建承建商湖北國潤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國潤)董事姚谦,向肖軍尋求協助,以取得武漢抽水站建造項目合約,肖軍向姚索取 400 萬元人民幣賄款。姚遂根據肖軍的指示,在 2016 年 1 月至 2 月分別從不同銀行帳戶,轉帳共 472 萬港元款項到被告的渣打銀行帳戶;姚的公司與被告或其相關公司,並無任何業務來往。
控方:被告經地下錢莊洗黑錢 將傳2名特赦證人
另外的洗黑錢罪指,被告在 2004 年與林启成為朋友,林協助被告在 2016 年先後 5 次將款項經地下錢幣兌換商轉帳至香港,於 2016 年 6 月至 11 月,林四度從深圳前往武漢,安排地下貨幣兌換商經營者的職員,一同與被告會面,被告將多疊人民幣現金交給職員,隨後職員安排相應金額的港幣,存入被告的渣打帳戶。
銀行紀錄顯示,同年 3 月 22 日至 11 月 29 日,不同公司和人士分別轉帳入被告的渣打帳戶,涉及共 29,348,195.25 元,其中在 11 月 29 日,有 4 名人士分 11 次轉帳到該帳戶,涉款約 526 萬元。
2017 年 9 月 19 日, 8 間公司以 10 筆匯款,將合共 2000 萬元款項存入被告一個星展銀行帳戶,其中 4 間公司分別在 2019 及 2020 年解散。
控方指,嘉僑貿易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施嘉義確認,在 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帳戶將 100 萬元轉帳給被告的星展帳戶,因公司當時需要經中介人協助,向內地供應商繳付貨款,公司根據中介人的指示轉帳,施並不認識被告。
控方證人包括姚谦和林启,兩人均獲律政司簽發免予起訴書。
控方:被告 2017 年在港收入 14 萬 無其他合法途徑取大額款項
控方指,被告於 2013 年起擔任武漢銳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主席兼董事,報稱每年收取人民幣 120 萬元酬金。
而在香港,被告於 2017 年與區健余和林启成立資產管理離岸控股公司 Augustine Holdings Limited(AHL),公司旗下有 3 間附屬公司。被告在 AHL 及其附屬公司的日常運作中,沒有擔當任何角色,他在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除了從奧古資產收取 2017/2018 年度的 14 萬元薪金外,在香港沒有任何應評稅入息。
AHL 由 2017 至 2023 年,在香港沒有提交任何報稅表。其中一間附屬公司奧古地產於 2017/2018 年度賺取 101,200 元收入,應評稅利潤為 1,584 元,另兩間附屬公司則無錄得收入,3 間附屬公司均沒向被告派發股息。
AHL 董事區健余和林启確認,上述轉帳到被告帳戶的公司或人士,與 AHL 沒有任何金錢或業務來往,並非公司的客戶。
控方指,被告是上述渣打及星展帳戶的唯一簽署人,涉案帳戶的款項,與被告已知來源獲取的收入極不相稱,被告亦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該些大額款項。
專家:特定日期存款、來自不同存款者
控方又指,專家報告分析被告的財務狀況異常,包括其帳戶於特定日期收到多筆來向不同存款者的大額存款,金額有連續性且逐次增加,同日由不同存款者存入相同金額,同一存款者於同日多次存款而非一筆過存款,而大額存款與被告已知來源獲取的收入不相稱。
控方指可由此推論,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渣打及星展帳戶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方:被告交假文件申請居港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則涉及肖銳於 2013 年申請以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時,提交虛假的資產證明文件副本。
控方指,根據該入境計劃,申請人要在兩年內擁有市值不少於 1,000 萬的淨資產,並把淨值不少於 1,000 萬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包括房地產、股票等。
入境處於 2013 年 1 月 28 日接獲被告的申請,被告聲明擁有 1,210 萬個人淨資產,附有看似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出的存款證明書及存摺副本。入境處根據上述文件,相信被告符合規定,在 2014 年 2 月 13 日原則上批准被告來港居留 3 個月。
4 月 28 日,被告再向入境處申報他透過 1,000 萬元滙豐銀行本票,投資兩個基金,該投資屬入境計劃的「獲許投資」。入境處遂於同年 5 月 8 日,正式批准被告根據該入境計劃來港居留,簽發 24 個月的有效簽證,批准被告以資本投資者身分來港定居。被告在 7 月 10 日取得簽證,獲准在港逗留至 2016 年 7 月。
建行確認帳戶不存在 入境處指不會批簽證
建行內控合規部業務副經理湯勇確認,上述提交予入境處的存款證明書和存摺副本的交易,均屬虛假,並確認被告申報的建行帳戶和存款並不存在。換言之,上述存款證明書和存摺副本為虛假文書。
時任總入境事務主任(其他簽證及入境許可)鄺慧賢確認,若入境處知道被告申請時提交的文件屬虛假,入境處不會批出准許。
控方續指,由於上述建行帳戶不存在,被告沒有其他合法途徑取得 1,000 萬元,他使用滙豐帳戶購買 1,000 萬元本票用作投資,與他報稱的收入來源極不相稱,由此可推論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滙豐帳戶的 1,000 萬元款項,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構成最後一項洗黑錢罪。
5 罪橫跨 2013 至 2023 年
被告肖銳面對的 4 項洗黑錢罪指,被告於 2014 年 3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分別連同林启、姚谦、肖軍及其他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 ,即一個渣打帳戶的港幣 29,348,197.25 元款項、一個星展銀行帳戶的 2,000 萬、一個渣打戶口 4,720,067.07 元及一個滙豐帳戶的 1,000 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則指,被告於 2013 年 1 月 28 日,知道或相信日期為 2013 年 1 月 14 日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證明書及 2010 年 1 月 2 日的同一公司的存摺為虛假文書 ,而使用該等文書的副本 ,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等文書副本為真文書的副本,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DCCC42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