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五級火後,警方在屋苑範圍設立「限制飛行區」。39 歲男子被指今年 4 月在「限制飛行區」違例操作小型無人機、沒遵從最高飛行 100 呎規定等,被控 4 罪,周四(2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陳炳宙押後案件至 11 月 25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
被控限制區內飛行
高於 100 呎飛行等 4 罪
被告鄭嘉偉(39 歲,報稱總監),被控「未有遵從操作小型無人機進行飛行的規定」、「未有遵從操作小型無人機進行飛行的基本規定」兩罪,指他於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大埔廣宏街廣福休憩處近 27 號燈柱,當未有註冊的小型無人機 DJI NEO2 被一名非註冊遙控駕駛員操作進行飛行時,鄭是該小型無人機該次飛行的遙控駕駛員。
鄭另被控一項「未有遵從操作小型無人機進行飛行的操作規定」罪,指於同日同地,作為一名遙控駕駛員,操作小型無人機進行飛行,而該次飛行期的所有時間,該小型無人機在沒有遵從以下操作規定的情況下被操作,即該小型無人機的飛行高度,不高於 100 呎的指明飛行高度。
鄭同被控一項「未經許可在限制飛行區以內飛行小型無人機」罪,指於同日同地,該小型無人機被操作進行飛行時,其中部分飛行時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448G 章第 37 條,就限制飛行區「大埔宏福苑」給予的許可下,在該限制飛行區內被操作進行的,而鄭是該無人機該次飛行的遙控駕駛員。
警務處大火後設限制飛行區
警務處在宏福苑大火翌日、即去年 11 月 27 日起,在宏福苑範圍設立「限制飛行區」。警方多次延長時限,最新延長至今年 10 月 18 日上午 8 時。
《小型無人機令》於 2022 年實施,操作者必須遵守相關的飛行速度及高度等操作規定,如不超過 250 克的「標準甲 1 類操作」,其最高飛行高度,不得高於地面以上 100 呎;250 克以上但不超過 7 公斤的「標準甲 2 類操作」,則不得高於地面以上 300 呎。
另外,如在未獲授權下於「限制飛行區」放飛小型無人機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
FLCC2250/2026